得分後衛 wrote:
審閱期的部份,要看你...(恕刪)
謝謝得分後衛大大!
我朋友有拿那張議價合約書給我看,上面沒有放棄審閱期的字樣,幸好幸好~~
(不過審閱期那邊的條文有很大的問題,之後如果我朋友同意我再將條文寫上來跟大家分享)
不動產合約書也確實看都沒看到過,當然更不可能簽名囉!
我認為他最有利的立足點就是還沒過合約審閱期就表明要解約了,
而且在這之前並沒有看到"書面"的文件證明屋主同意成交,仲介嘴巴說說怎麼算數呢!
icchenk wrote:
1.買房子出招前一定...(恕刪)
Icchenk大大,感謝你的分享~~ 我會轉告我朋友下次出價前一定要打折再打折!
THE666 wrote:
看回應,就發現一堆人...(恕刪)
THE666大大,你的意見我也會請我朋友參考,不過所謂契約成立的前提應該是這是一份"有效"的契約吧!
如果一開始就契約無效,後面有什麼好講的呢?更何況還在審閱期期限內,消費者本來就有解約的自由,就算屋主同意了也要有書面的簽名同意呀!單就我朋友的情況來看,仲介嘴巴說屋主同意成交,卻有兩次機會可以提出證明卻沒有提出來,個人認為其實屋主根本沒同意也是合理的推測,所以仲介唬爛,無效。
你說"不管是A仲介不在場、沒解釋條約、沒給看不動產說明書,大不了仲介被罰錢,但是斡旋合約還是成立的,因為這些行為都沒有影響買方的任何利益",但是如果簽約時對這間屋子不夠了解、對契約內容不夠了解,買方當然可以主張損害他的利益啊!我覺得,簽約時的正確步驟是很重要的,否則契約文字那麼刁鑽,簽約時稍不注意就可能落入文字陷阱,對消費者來說真是太吃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