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因"政府法令"或金融政策"改變"
以致不能獲得核貸或低於申貸金額
甲方應於七日之內將不足之貸款一次付清
若逾期
視為違約
當初看合約沒想到這點是什麼意思
直到實價登錄政策要開始
才發現建商早已想好退路
另外想請問
到底實價登錄的責任是誰??
查了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cid=1003&mcid=2028
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
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
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有以上兩種情形時,權利人則可免申報義務,以減輕一般民眾負擔。
請問不動產經紀業指的是仲介嗎??
那建商或廣告代銷公司呢?
是否也算不動產經紀業?
若代書和建商都不願意登錄
是否買方一定要登錄呢?
謝謝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