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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 民國80年完工的建案 車位問題 案情並不單純 請提供專業的意見 也希望大家不要遇到

有覺得公設大 但是我是第一次買車位 仲介說 差不多啦 我想 反正權狀是地政發的 應該不會錯吧 事隔一年才知道 好氣

nicekimo wrote:
我先把 事情的經過 ...(恕刪)


追蹤一下
我想這可能跟公設中有部份不能使用一樣。

譬如說交誼廳被租出去了,住戶沒法使用,但買賣時沒告知,你還是以原有的公設比跟價金買屋,當初買屋沒說要賣交誼廳,但一般觀點一定認定交誼廳可以使用,而在你權狀中的公設,有部份你沒辦法使用,這樣就有告知不充份的瑕疵。

此篇先隱藏 此篇先隱藏 此篇先隱藏
對方的使用權買賣合約我沒看過 我自己那個車位上面也是寫永久使用權

~~~愛情這東西我明白 但永遠是甚麼???~~~~~sorry 搞笑一下

有甚麼東西可以賣永遠的 還真是納悶??
如果 你把一個東西 的某樣權利永遠賣掉 那 所有權要緊緊的顧好阿
哪有 隨便賣給不知情的人 的道理阿..
反正所有權在你手上,自己那個車位沒有問題就好。不要貪心去要另一個位置使用權。
所以也不用處理,管委會說過戶的事,不用理他。非合法的,不是你要擔心的,是對方跟前屋主的事。

多的土地持分及權狀持分,在轉賣時有價值;反而那個使用權的車位,房屋改建就沒了。
你的說法 跟仲介 前屋主 一樣 好像我賺到一樣
但是就像之前的幾則留言 我並不要這種好處 我要清楚明白的交易

我被矇在鼓裡 就算了 一旦知道了 也求證了 改天 我要賣的時候 我怎麼解釋??很容易我就卡上官司

所以 才一定要弄清楚

至於對爭取車位 是起於 前屋主的推拖 我即使告贏 他賴帳 我也實質損失很大 打官司打贏債權 拿不到的一堆呢..如果有可能的話 我爭取車位比較實質...

但是我最樂意的方式 是 前屋主把該車位的坪數按照我去年購買的單價計算買回 我也把那些持分過戶出去 這才是清楚明白的交易


nicekimo wrote:
但是我最樂意的方式 是 前屋主把該車位的坪數按照我去年購買的單價計算買回 我也把那些持分過戶出去 這才是清楚明白的交易


樓主最樂見的結果,當然很棒
只不過,還是我前面說的,一定要走上訴訟這一條路
否則前屋主絕對100%不會主動買回該車位
我還是認為你打官司贏的機會很高~只看你做不做而已
前屋主是吃人夠夠.但我們遇到爛咖的作法,通常不是走上調解,而是走上法律訴訟
雖曠日廢時,但至少還能還你公道,否則你這房子日後轉手一定又會有問題,只會愈來愈複雜難解
你現在不主動處理,之後轉手責任就會在你身上
nicekimo wrote:
你的說法 跟仲介 前屋主 一樣 好像我賺到一樣
但是就像之前的幾則留言 我並不要這種好處 我要清楚明白的交易

我被矇在鼓裡 就算了 一旦知道了 也求證了 改天 我要賣的時候 我怎麼解釋??很容易我就卡上官司

所以 才一定要弄清楚

至於對車位貪念 是起於 前屋主的推拖 我即使告贏 他賴帳 我也實質損失很大 打官司打贏債權 拿不到的一堆呢..如果有可能的話 我爭取車位比較實質...

但是我最樂意的方式 是 前屋主把該車位的坪數按照我去年購買的單價計算買回 我也把那些持分過戶出去 這才是清楚明白的交易



看來看去,您的苦惱似乎不是損失多少....

當初用了您覺得合乎行情的價錢買了一間房+一個停車位(雖然實際上有兩個停車位的權狀)
因為主建物的坪數本來就是分開計算的,也就是說當年您購買時的單坪價位是您認為合理的
車位的價錢,應該也是你覺得可以接受的,唯一的疑問只有為何一個車位占了這麼多坪數
但因為購買車位時是用一個車位來計價,因此不管坪數多少,不至於影響到車位的價值
一年後卻發現原來您名下本來有兩個車位....
其中唯一造成的實質損失就是每年要繳交的稅金罷了(這東西一年是需要繳多少錢?)
但是隨之而來的是多出一個停車位的產權
當然這東西是一開始您買屋時就知道有這些坪數的產權,所以嚴格上說來也不算賺到就是

但結果真正苦惱的地方卻是....不知如何可以免費多賺一個車位使用 or 回收一個動輒百萬的車位金額
天下有這麼好康的事嗎?

小弟以為,最合情合理兼有利的情況應該是想辦法用82年的價錢把那車位買回來....
不然就是向仲介以及前屋主提出某些程度上的賠償

小弟非常希望知道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因為,如果對方(車位使用權力購買者)依法可以繼續使用該車位
是不是表示我可以去隔壁社區來個如法炮製....也來多買個停車位來用用
自用訪客兩相宜呀~~

還請樓主能持續更新此棟樓啊~~
小弟以為,最合情合理兼有利的情況應該是想辦法用82年的價錢把那車位買回來....
不然就是向仲介以及前屋主提出某些程度上的賠償


你那是台北人的想法 82年的時候 車位賣70萬 現在產權清楚的車位才40萬

仲介跟前屋主 都覺得他們沒有錯 我還佔便宜呢 我根本不想站這種便宜
一定要用法律來理清權責 是因為遇到了 不解決不行 我傷透腦筋損失的健康還有時間 拿去賺錢 或享樂 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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