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3li wrote:上面的解釋好像有問題那大樓的房屋出售豈不是要讓大樓其他用戶有優先承購權? 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條項優先購買權之適用。34-1執行要點11.4
1953li wrote:上面的解釋好像有問題...(恕刪) 大樓就是公寓大廈也就是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管理條理之定義: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所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98 條規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
bigsnoopy wrote:我爸及我大伯共同持有...(恕刪) 1.用贈與辦理那跟34-1一點關係都沒有 34-1只有買賣能用(1)調土地謄本 看土地公告現值(2)調房屋稅單 看房屋現值兩種現值相加看有沒有超過220萬以內不用繳贈與稅以上用10%算應該很容易2.用買賣辦理(1)上面提到2等親內買賣視同贈與 附切結書即可(2)因為是持分關係 送案件到地政須附已通知他共有人切結書(34-1)(3)可以用公告現值訂契(4)唯一麻煩的是你大伯提出要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而你用公告現值訂契 那就虧大了3.買賣贈與皆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遺產繼承則無需繳納
bigsnoopy wrote:我爸及我大伯共同持有...(恕刪) 有兩種方法一.買賣1.先定一個買賣契約,最少要高於現值(也最好不能太低價),而且要先想好買賣資金流向的處理.....2.然後用存證信函發信詢問大伯[優先購買權]是否行使照價購買,請他10日內回信,之前說怕你定的太低價,就是怕大伯有錢買就沒用了。3.10日內不回信,就直接報稅辦過戶嚕.....二、贈與用贈與的方法可以不用詢問優先購買權,依照你的現值,每年220萬免稅可以好好利用.........PS.房屋跟土地現值打去問稅捐處最快.......他們也可以幫你代算稅^^
(問題6)網路要上那個網址可查土地公告現值?我爸及大伯的房子在台北市土地公告現值網路查詢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value.asp?cid=100房屋現值請至台北市該區稅捐稽徵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