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房屋過戶 如何做最節稅 (6-14更新)

遺產稅要超過1200萬才會課稅! 一般而言都課不到!

自己去年辦的經驗,最節稅的方式是用繼承的 幾乎課不到!

最保險的是用贈與的,一年是兩百萬的限制 超過一樣要課贈與稅!一般房子公告地價低,公告一百多 我交了六萬多的稅金! 其實可以省, 但有虎視眈眈的兄弟要家母之後全部財產權給他, 所以家母立刻要我辦贈與, 他說 - 免得夜長夢多.....

如財產沒很多也不複雜, 先立遺囑也行 但要準備的文件多 可以打電話去法院請他們傳資料給你, 公證費用視財產多寡有一標準收費表!

如財產多又複雜 可請律師辦理, 收費兩萬,另外公證人費用跟法院是一樣的, 另外還要兩個證人的紅包! 加起來至少三萬多元.
9 5 2 7 wrote:
這招現在也有問題了~小弟最近以聽過不少件是被稅捐處撤自用稅率而補稅的案件了~必竟這不是正常的節稅管道~而是投機取巧的避稅管道~


這絕對是正常的節稅,非取巧.(我已接列出法律規定了)
不但是正常節稅,更該說這是權利.
會不核准,一定條件不符,(如出售一年前有出租營業使用)
JIN DER LAND OFFICE
非常謝謝大家的意見! 真的讓我長不少知識!

雖說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拋棄繼承

但我想到另一個問題是:

假設是四兄妹

媽媽未來百年後把房子給A(女兒), 其他兄妹都同意, 也願意到時辦拋棄繼承.

但如果這三位拋棄繼承後, 是否他們的兒女是否也要跟著辦拋棄才可以?

就是媽媽的房子兒子不繼承就到孫子對吧?!

那如果是未成年,如何辦拋棄繼承?

其中一位兄弟還離了婚,孩子的監護人是他前妻,這也要這位前妻代理孩子做拋棄繼承等動作嗎?

請解惑. 感謝!!

JINDERLANDOFFICE wrote:
這絕對是正常的節稅,...(恕刪)

依土地稅法規定~是說買賣才能用自用稅率吧~~~沒說贈與也可以吧???~贈與的法律行為~定買賣契約書?請問法律有寫這樣可以嗎??
我知道問10個代書大概會有9個跟你說可以~~~因為大家都這樣做~~~但現在國稅局針對2親等買賣~聽說是會通報稅捐處的.....我知道很多代書都會認為這是合理的..就像以前做假契約貸款一樣沒啥大不了..但現在還不是有許多判決都證明會有問題的嗎???.....自求多福吧......

淡淡檸檬水 wrote:
媽媽未來百年後把房子給A(女兒), 其他兄妹都同意, 也願意到時辦拋棄繼承.
但如果這三位拋棄繼承後, 是否他們的兒女是否也要跟著辦拋棄才可以?
(恕刪)

~繼承人拋棄後~由其他同一順位之繼承人共同繼承~~假設繼承人只有A.B.C.D 4人,於ABC拋棄繼承後將由D一人單獨繼承~不會由ABC之子女繼承~~假設A死亡~才會有A之子女上來代位繼承A的應繼分~~~~
淡淡檸檬水 wrote:
但如果這三位拋棄繼承後, 是否他們的兒女是否也要跟著辦拋棄才可以?


前面已說過了,用"分割繼承"不用拋棄.
拋棄是拋棄所有繼承權利及義務,如尚有其他遺產(現金)也一併拋棄.
分割繼承則是由繼承人協議哪些遺產給誰.

拋棄繼承的承繼人是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
除非同一順位全部拋棄,才由次一順位繼承.




9 5 2 7 wrote:
依土地稅法規定~是說買賣才能用自用稅率吧~~~沒說贈與也可以吧???~贈與的法律行為~定買賣契約書?請問法律有寫這樣可以嗎??
我知道問10個代書大概會有9個跟你說可以~~~因為大家都這樣做~~~但現在國稅局針對2親等買賣~聽說是會通報稅捐處的.....我知道很多代書都會認為這是合理的..就像以前做假契約貸款一樣沒啥大不了..但現在還不是有許多判決都證明會有問題的嗎???.....自求多福吧......


給你七個字,你自己去研究.也可以問稅捐.
"買賣價金之贈與"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510,2241,&job_id=176306&article_category_id=2251&article_id=100234

還有
1.法律不會(也不該)規定"可以"怎樣寫;只會規定"不可以"怎麼做.
2.是稅捐機關對2親等買賣,會通知國稅局.
因為2親等買賣視為贈與(遺贈法5.6)
3.有判決?可以給個文號嗎?我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裡都找不到.



只是希望網友們不要被誤導,讓權利睡著了,這一差可能是幾十萬.




將自用住宅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為什麼土地增值稅不准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
文 / 站務13 【台灣法律網】


將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如果把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該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將所有土地贈與二親等親屬,是不能適用上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假如該契約係屬「土地買賣」,且供自用住宅使用,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縱然國稅局以二親等間土地買賣,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而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會影響其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繳交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11至718,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JIN DER LAND OFFICE

9 5 2 7 wrote:
繼承人拋棄後~由其他同一順位之繼承人共同繼承~~假設繼承人只有A.B.C.D 4人,於ABC拋棄繼承後將由D一人單獨繼承~不會由ABC之子女繼承~~假設A死亡~才會有A之子女上來代位繼承A的應繼分~~~~


您說的很清楚,我明白了!!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前面已說過了,用"分割繼承"不用拋棄.
拋棄是拋棄所有繼承權利及義務,如尚有其他遺產(現金)也一併拋棄.
分割繼承則是由繼承人協議哪些遺產給誰.


我終於懂了,也去爬文"分割繼承"這部份的內容.

我只能說您真的很專業!
9 5 2 7 wrote:
~繼承人拋棄後~由其...(恕刪)


不好意思借引用一下

最近其實也遇到一些狀況提供大家參考

要做拋棄繼承真的後續動作要快

之前遇到一個狀況

......A'
....|-A---B--CD
O-|
....|-E---F--GFIJ
......E'
E是A先生A'的姊妹,A/A'及E/E'下各僅一名子女B及F,各自有二及四位子女,A'以及E各自具有權力繼

承其父母的部分遺產土地所有權,因其價值不高且位於離島,B想要完整取得所有權,因為所有權完全沒

有處理因此屬於政府代管狀態,所以必須取得E的放棄繼承同意書,這樣繼承權就會完整到A這邊,當A過

世之後當然由B繼承。之前已經取得E之放棄繼承同意書,但因要跑去離島辦理不方便加上主事人又有點

懶,直至E過世尚未辦理,這下就又得去取得F之放棄繼承同意,幸好這一輩尚有交情還好說話,不然若

是再過個幾年F過世,要找GFIJ就更麻煩.....

所以如果有要辦拋棄還是贈與啥的,趁有共識的時候趕快處理,不然人死一番兩瞪眼,沒白紙黑字的東西不會有人理你的.....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前面已說過了,用"分...(恕刪)

..你講的我都知道...小弟雖身處估價業但我也有地政士執照待過代書業...並非您說的不對.就連我自己以前作法也是這樣~..但我說的補稅是最近的案例..只是給您參考...不然您也可以去問問貴全聯會王前理事長看看...看是不是這樣吧......
1.為了保險起見,可以先贈與房屋給那位子女,應該不用多少錢,
也沒有增值稅。可以去稅捐詢問後自行辦理。
2.既然市價約600W,公告現值應該約200多W,不如直接用買賣的方式來處理。
可以在快年底的時候,如售價為400萬,先付定金200W給媽媽,然後媽媽再贈予回去。
過了年後,付清尾款200W,同錢讓媽媽贈與回去。這樣的資金流程不會有問題,
在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情況下可以節稅,也有資金流向。

不過因贈與要超過2年,否則也會列入遺產。請媽媽要保重身體!!!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