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TCHOU wrote:
依據公證法13條1項...(恕刪)
合約裡有備註但書,則該但書即為合約的一部分!
公證法裡是指合約到期後即可強制申請強制執行返還房屋,如房客不搬,房東可拿公證書到民事執行是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備註但書也不一定代表房客就會乖乖的搬走,只是房東會少了些麻煩而已!
就像本票裁定一樣,還是必須透過法院去走完整個程序,例如要證明房客無繳房租之類...
遇到租屋的民事糾紛,有法就有解,但是倒楣的還是房東,無端惹上這種麻煩,就算贏了還是輸!
陳小春2525 wrote:
合約裡有備註但書,則該但書即為合約的一部分!
公證法裡是指合約到期後即可強制申請強制執行返還房屋,如房客不搬,房東可拿公證書到民事執行是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備註但書也不一定代表房客就會乖乖的搬走,只是房東會少了些麻煩而已!
就像本票裁定一樣,還是必須透過法院去走完整個程序,例如要證明房客無繳房租之類...
遇到租屋的民事糾紛,有法就有解,但是倒楣的還是房東,無端惹上這種麻煩,就算贏了還是輸!
612lawyer wrote: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恕刪)
612lawyer wrote:
你一定覺得公證很麻煩,但我當律師看到很多人一直等到房客不繳租金又不搬走,面對遙遙無期之訴訟,或者逕行進入房屋遭檢察官起訴侵入住居或妨害自由,才後悔當初沒有去公證,你也要這樣嗎?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房客欠租 有些房客好像很可憐 搞得房東們就放下了
只是這是合理的事嗎? 如果房客有困難的話
房客不是應該跟房東討論 告知困難並提出解決方案
或許分幾次還 甚至打折還(這些都要誠實告知而且說到做到)
我會非常樂意放下 或許當作做公益吧
但很多房客偏不這樣做 說謊成性 每次去溝通就是躲與騙
又好面子不肯承認問題並解決積欠房租與費用的問題
等到房東使出一些手段 再自以為優雅地收拾東西逃跑
甚至連鑰匙都帶走也不還房東 留下一堆垃圾與問題給房東處理
這樣的人不管是否家裡有壓力 我都不願意去同情
我也覺得教出這樣心態的家長也實在沒甚麼好可憐的
人若越困苦越要誠實面對 老是用欺騙來躲避問題很糟糕
最近就要對一個小妹妹採取法律行動
就算沒錢可拿也沒關係 也是用民法處理(不會留下刑事紀錄)
會搞到要訴訟是做人的基本原則問題 房東或許不缺這個錢
但是房客的不負責任還有徹底踐踏房東對房客的善意
是我這個房東對這個房客很不滿的一點
之前在591有講一個房東的真實狀況
房客臨時沒了工作 跟太太去找工作時 兩人又出了車禍
因此申請急難救助來交一些房租與付一些醫藥費與生活費
由於房客的坦白告知與真誠面對(願意負責的心態)
讓房東很感動也堅持暫時不拿這些錢(也不過5千塊半個月的房租)
兩個人互推了好一陣子 房客後來勉強收回去支付醫藥費
房東們看到這個文章多半給予這位房東稱讚 沒人會說房東笨
欠租並不全是房客不能承受與處理的一件事
房客不願面對事實處理欠租的狀況才是房東最痛很的事情
612lawyer wrote:
也許你可以這樣做,第一次跟房客簽約只簽六個月,並且照上面說的去公證,你會先收一個月租金跟兩個月押金對不對?假設後來房客就不繳租金了,那你就等到六個月租約到期,直接拿公證的租約到民事執行處請求執行,要求房客返還房屋,那你就可以不用打官司,也可以避免房客藉由拖延訴訟一直住免費的情況,而你最終的損失大約就控制在三個月的租金。...(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