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休的人 wrote:我有問了律師,律師也...(恕刪) 法官的自由心證基本上也是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我了解你被契約內容欺騙的感受,因為我也被騙過,只是我沒有簽名!遇到小人如果沒有謹慎些,吃虧的一定是自己!我當初也是被仲介嗆鑽牛角尖,說我把房仲當傻瓜耍,還告上法院要我賠違約金!結果事後證明原來是仲介在耍手段玩我,從頭到尾就把我當白癡耍!只要沒簽名,到最後都沒事啦!
逍遙過路客 wrote:整段來看你這邊就算到最高法院也無解, 我的求償金額63萬,只能打到二審,無法再上訴了!ake44029 wrote:原屋主明知其房屋有漏水問題,卻於交易過程刻意隱瞞,可能構成詐欺, 我也有想用詐欺罪起訴屋主.ake44029 wrote:這邊引用的法條適用對象是「契約未成立時」的情形,不能用在這個案例, 對,律師也跟我說不能用在這案子,只是我還是不太明白為什麼?這明明是締約過失!ake44029 wrote:單純的「見證」不足以做為連帶責任的基礎。 所以學會了,大家以後要將仲介見證人文字更改為"連帶保證人"
lilice wrote:現在漏水的到底是5.6.7哪一樓..還是全部? 現在是發現5/6/7樓都有漏水問題,我才會這麼生氣!realeric wrote:你的訴之聲明可能就錯了 那可以指教應該以哪一條文訴之法律~ 因為我非法律科系
想退休的人 wrote:所以學會了,大家以後要將仲介見證人文字更改為"連帶保證人" 仲介 = 居間者 = 見證人......並不等於連帶保證人如果以後想將仲介見證人改為連帶保證人我相信仲介寧願不做你生意也不會讓你改房屋是屋主的屋主怎麼使用,仲介並不會知道所以內政部才會規定屋主要切結『現況說明書』現況有糾紛仲介只是居間協調的角色如果協調不成打官司的當事人也是買賣雙方跟仲介根本就沒關係除非...契據或文件上有瑕疵是屬於仲介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