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en wrote:
請各位大大幫忙小弟解...(恕刪)
我想在這版上的先進都有回覆了。
在下也是一名房仲從業人員。
可以跟您說的是:以您當時的簽的契約為主,所謂的合約的三十天的審閱期,視您有沒有勾選已經瞭解放棄權利的選項,如果你是勾選的,那麼…您是在正式聲明您是屬於放棄審閱期的權利。
再來價金的部分,當初在談的時候,您是不是有附註無論價格到位與否,在成立之前必須與您做再三的確認方得買賣成立。
斡旋金是會沒收,看是沒收多少,那服務費的請求的話,合約也有載明,任一方在合約成立後反悔,亦視同合約成立,當然合約成立是可以請求服務費的。
不過服務費的話,一般來說(有良心的人想要做長久的生意)是不會向買方做請求服務費申領,最多就是以現階段沒收的斡旋金和賣方請求支付拆款。
一切還是以合約上登記的為主,建議要買賣不動產的各位,合約在當下一定要一再的確認,不懂合約的部分也一定要和與您簽訂的服務人員再三的確認並用手機錄音,確認你的想法與定立合約當時的想法是無誤之時,再行簽訂,如果您這簽定的部分有錄音,也一併備註合約,如果文意不瞭解,還有語音可以證實當時的想法,文字有可能是誤導,但是語音是還原當下的見證。
這部分是在下在從業的時候,會做的事情,保障買賣雙方呀…重點也是保障自己,不然隨便一件買賣發生問題,事後都在處理,也不能放著不理,那整整一個月就真的不用作業,處理交易的事後就夠我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