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sn2jzw wrote:都更法的目的是要救破...(恕刪) 以文林苑這事件來看明明就是建商利用現行的都更法強行把王家圈地進來這樣建商可以多賺好幾億這就是牟利建商的惡法不然郝龍斌為何會被批的滿頭包幹麻眼框泛紅說是兩難的決定都更處為何說現行法條的確有不完善之虞李鴻源為何說是居住不正義行政院長陳沖說現行都更法有重新檢討之必要台北市政府為何要全面停止待拆戶的拆除內政部為何說半年內要提出新的都更條例修正
TO:Awang28你到底有無了解實情,懶得回答你的問題引用 奴隸與國王 的所說的....."都更處為何說現行法條的確有不完善之虞李鴻源為何說是居住不正義行政院長陳沖說現行都更法有重新檢討之必要台北市政府為何要全面停止待拆戶的拆除內政部為何說半年內要提出新的都更條例修正"Awang28 wrote:那麼堅決保持古厝...(恕刪)
看了這樓文章與電視報導....為台北盆地哭泣....小心物極必反....現已有101還有越來越多的大面積的高樓大廈壓在台北盆地...台北要學香港蓋高樓大廈.....但要問問地質是否允許...就像王家一樣.小心台北盆地的反擊....大屯山.一樣是海島...看看日本吧!.....土地的反擊.
設立遊戲一紙走進遊戲圈內的人須遵守我設定的規則即是少數5%要同意95%的大多數選擇但除了選擇要玩這遊戲之外絕對還有另一項選擇 就是我不參與那我既沒參與這個遊戲我又有什麼道理跟 所謂的法源依據要求我並強迫我必須遵守 所謂它人設立的遊戲規則?沒回應並不表示放棄權益因為土地產權獨立 房屋產權獨立我擁有自己獨立所擁有權力的東西為何我需"遵守" 跟我毫無相干的遊戲規則?????相對的如果開始我就參與遊戲並歸於少數5%的那群這絕對符合都更相關規定 須依法行政但事實是如此嗎?麻請各位前輩指教小弟的盲點 :)
王家人爭的是居住正義如果政府可以在不經人民同意之外配合建商隨意拆除民宅那我們辛辛苦苦賺錢買房子有何保障今天是王家人房子被拆你怎知哪一天不會拆到你我的房子我不反對都更很多老舊的集合住宅都存在危險性但我更堅持都更應該要照顧到原房屋持有人的權利建商應該拿出最大的誠意跟原屋主溝通而不是在原屋主未同意下就私自賣預售屋對原屋主施壓 甚至恐嚇我相信沒有人願意在財物損失 不受尊重的情況下接受都更條件以這次王家人的例子為例它的家也非集合住宅是一棟透天厝設計變更排除王家有何不可說穿建商就是為了一個利字事先就已經賣預售屋面積縮小會少賺幾億元看到版上有些人在冷潮熱諷我只能希望哪天你們的房子被拆時被迫要接受不合理的都更條件時不要再來抱怨現行制度是如何不合理現在就可以為這不健全制度發聲讓現行的都更法更健全為何不做只躲在網路上冷言冷語看到真的令人覺得憤慨
KAHN1997 wrote:假熱血兼吃飽太閒,倒...(恕刪) 我覺得:應該可以如以下之建議而提出釋憲請求;網友Borelli Chen 之觀點如下:這裡會是法律戰,戰場的高度可能要打釋憲問題,個人提供一點小方向,可能可以跟相關人權學門以及行政法專家討論。或許仍有停止樂揚持續開發王家土地之可能。--------------------------------------------------------------------目前王家尚持有該筆土地的所有權狀,所以可以考慮以民法第767條主張除去侵害跟防制侵害請求權,控告樂揚以及郝龍斌及都更處處長,訴請民事法院除去侵害「恢復原狀」,並且假處分暫停樂揚施工,以防止損害擴大。當然樂揚跟北市法規會會派出一堆律師,主張這裡有都更條例第36條適用,所以這是法律戰,可能要提高到違憲審查那一塊。如果牠們提,因為都更條例36條之執行,在本案造成王家之財產侵害。但是這裡都更條例有沒有違憲之虞?如果(法官認為)有,法官可以先作假處分停止樂揚施工,然後裁定停止訴訟提大法官釋憲。(洪英花法官有這樣的論述,請參考)http://yinghuahung.blogspot.com/2009/05/blog-post_1848.html大法官解釋第三七一號「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另外,剛好馬總統在推兩公約。請大家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7條,這裡北市府執行都更條例第36條是否侵擾王家之家庭及住宅?(這裡只要無理就可以,不一定要非法侵擾)我知道大家都認為有^^(笑)不過還是要看法院的法官認定啦~這裡是社會矚目案件,法官在認定上會很小心,社會監督越嚴,法官會越認真補法律上的漏洞(當然不是都會跟民眾要的一樣,這就是法律弔詭之處,法律人的客觀跟民眾一般通念往往有落差。)然後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不符合兩公約精神的「法令」+「行政措施」,法律必須修正或廢止(所以兩公約施行法效力優先,這裡都更條例抵觸兩公約施行法的部分應該無效,這是人權公約的精神),行政措施必須改進!如果法官能支持依據兩公約及施行法,認為都更條例第36條確實抵觸上開條文,也是可以判王家贏的。(我很遺憾的說,法官目前還沒有依據兩公約跟施行法做過判決,目前只有行政機關一頭熱,司法體系會如何,只能觀察。)不過,起碼是個方向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民國 55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第十七條 一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第九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二 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三 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四 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五 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民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修正】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