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添添 wrote:買了以後還一定要持有兩年以上(奢侈稅15%),我想問說這樣合理嗎? 都已經是第二房了如果買了兩年內又馬上賣掉,不是投資是甚麼?投資客又不會主動跟政府報備說他是投資客不這樣限制請問該怎麼限制?倘若你是要自住那這條又與你何干?
自用住宅登記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登記的住宅可以減低房屋稅及地價稅但房屋一但登記自用住宅,利息支出又可以在報所得稅的時候扣減,如果是採列舉扣除額的話這個部分同一報稅戶可不可以扣兩間房屋的房貸利息支出,即便都是自用住宅,就要請教國稅局了。
阿添添 wrote:買第二間房為什麼第二間就算非自住?合理嗎?...(恕刪) 以下是你可以責怪的對象:1.投資客,房仲,建商 聯合炒高房價2.政府無作為,放任上述人炒房,只能用第二間房非自住等措施打小蒼蠅
可以買啊只是多繳點稅被樓主無限上綱到憲法的權利車子不是超過300萬要課奢侈稅嗎 ?樓主怎麼不抱怨 "憲法規定人民沒有買300萬以上汽車的權利 ?"不想負擔稅可以父母方面租房子啊為什麼一定要買房再來抱怨不然將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也算是孝敬啊真是有理說不清
稅法雖規定夫妻即使名下各有一棟房子,也只能擇一登記為自用住宅但唯二可例外1.不同縣市的第二間房子,若是由配偶與70歲以上直系尊親屬(父母或公婆)同住並設籍,則第二間房可以自用住宅課稅(例如自家在台北,第二房父母在新北或其他縣市)2.夫妻雙方戶籍在不同縣市,且一方與6歲以下子女同住(????不確定12還是6,請自行上稅捐稽徵處查詢),則雙方名下不同縣市的兩間房子都可登記自用住宅以上2條特例,須檢附夫妻雙本不同戶的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連同申請書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我很確定以上資料。因為,我們從結婚第一天,戶籍上一直分隔兩地(先生跟公公同戶籍,我與小孩同戶籍),剛開始也是笨笨的二擇一作自用住宅,直到稅捐處到我工作單位宣導稅收時,順便提了以上資訊,我當下立刻拿了申請書,一週內就向稅捐稽徵處送件。一個月後審核通過收到通知書,通過日起算,兩間都用自用住宅課稅。公公過世後,家裡老二剛出生,也符合第二項特例,所以第二間自用住宅資格也沒被取消。直到第一間公寓賣了,買了第三間,因為兩間都在同一縣,即使是不同鄉鎮,也不符合資格,有一間只能用一般住宅計稅。這是合法節稅,與各位分享開版大若是兩間房分別在兩地,請去電稅捐稽徵處詳細詢問尊親屬和幼子女的資格限制,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