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奔狼 wrote:
仲介在簽完約之後才拿...(恕刪)
也就是敎大家口頭跟仲介講的都不算數
都要白紙黑字寫下來+雙方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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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限於仲介, 而是和任何交易對手所談的條件都要以文字載明並雙方簽名才算數.
如果大家都說對方曾 "口頭答應如何又如何", 請問誰說的算數呢 ?
1.最後一張契約變更的底價為多少??如不是簽約時的價格~即可跟消保官主張:因仲介無法達成屋主委託價格~~故將服務費用折讓做為房價之價金~~這點是沒問題可以的
2.是他寫的價格~即僅能就成交過程服務品質不佳~~致使屋主僅願意支付1%做為服務費~~當然你就要跟消保官主張過程中仲介有同意以1%做為服務費用~~但1.仲介並未照屋主之意願予以更改契約內容~~顯失誠信原則~~未盡到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盡的責任~~依照民法535條~~委任關係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2.並在事後以4%之服務費用之報酬向屋主所取服務費~~顯有違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26條~~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這一點: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你僅僅只要咬住他當初跟你說1%時為何不更改契約~~造成你可能因此的損失請營業員負責
寫個存證信函警告他你也不是啥都不懂吧= =
我記得不動產一定要產權證明易主才會完成交易,也就是說簽約什麼的都不算,直到你拿到有你名字的產權證明(過戶完成),這個不動產才算你的(交易完成)(好像是這樣吧,我也不知道有沒有記錯XD)。
佣金折讓單的部份,既然他簽完約才拿出來,那你也可以主張你們曾經有特化條款(只收百分之一)來對抗,然後慢慢跟他耗...。因為理論上,其實這些東西應該是你們簽約之前就應該要先確定好,口頭上立約之後,依照慣例,應該由業務那邊要再出一份合約來讓你們過目,而不是等交易結束之後才拿出條款坑(以你的說法)你們。
買家在這個案子裡面應該算是善意(不知情)第三人...。你撤回買賣,他可以主張權益侵害(因為已經簽約了),但頂多就是要求你反還得利與賠償毀約部份,所以不用擔心...。
綜合以上所說,因為還沒有過戶(還沒吧?)所以交易未完成,你還是可以不賣拉...
但說真的這個案子跟第三者沒什麼關係,主要是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問題...。所以你不需要不賣房子,只需要追究代理人的責任就好。你可以主張代理人侵害你的權益,然後要求他達到你們所謂的特化條款部份(也就是只收百分之一,多收的要吐出來,或者補足你六百五十萬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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