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wrote:
請問深藍大大關於這點...(恕刪)
其實您也不必太緊張

建議您可以先把土地法34條之1及34條之1執行要點先詳細看一遍,這裡面有很多程序需要去完成,包括文書通知送達及其效力認定,以及法院提存等程序,地政只是在最後負責書面審查把關的一個執行登記單位。
不過如果真有特定人士(或開發建商)想要以土地法34條之一處分你們的土地,你們若真要對抗,只能從內部共有人進行協調溝通,讓對方不要取得超過土地持分1/2以上之同意權,不然依過去經驗,通常土地被處分掉的機率是頗高的!
除非您很有財力想自己吃下來,或是能夠找到另一個特定人士(或開發建商)來當您的後盾,在您收到其他共有人寄發之優先購買權通知信函時,以共有人身分主張優先購買權,這樣或想對方就會來找您『好好談一談』了!但先決要件是你們這塊土地確實非常有開發價值,而會有其他人士(或開發建商)有意願來開發。
至於優先購買之買賣價格,當然以對方合約簽訂之價格為依據,並且也同樣需遵照對方所簽訂合約條文規定,履行權利與義務。對於對方而言,買賣成交價之計算是門學問,訂太高,將來要提存之金額會過高,但是如果訂太低,又怕會被某些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買走。所以基本上都不會偏離市價行情太多,但是如果他已取得處分之門檻(請自己詳閱土地法34條之1),那價格的議定就有趣多了.....
你所擔心會被低價處份掉是有可能的!不過這又是在被處分掉後你與對方另一個法律層面的問題。你能做的只有在對方發出優先購買權通知信函時向法院提出對買賣價格之爭訟,或是在對方向地政機關申辦過戶登記時,提出異議,不過這樣只是在暫時拖延對方過戶處分的時間而已,但至少讓對方瞭解你有不同看法,會與您做進一步溝通。只是充分建議您還是先事先瞭解對方的背景!錢再賺就有,剛剛好即可,生命無價,有時候很多事情真的不是自己能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