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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要分割共有土地


JOE wrote:
請問深藍大大關於這點...(恕刪)


其實您也不必太緊張
建議您可以先把土地法34條之1及34條之1執行要點先詳細看一遍,這裡面有很多程序需要去完成,包括文書通知送達及其效力認定,以及法院提存等程序,地政只是在最後負責書面審查把關的一個執行登記單位。

不過如果真有特定人士(或開發建商)想要以土地法34條之一處分你們的土地,你們若真要對抗,只能從內部共有人進行協調溝通,讓對方不要取得超過土地持分1/2以上之同意權,不然依過去經驗,通常土地被處分掉的機率是頗高的!

除非您很有財力想自己吃下來,或是能夠找到另一個特定人士(或開發建商)來當您的後盾,在您收到其他共有人寄發之優先購買權通知信函時,以共有人身分主張優先購買權,這樣或想對方就會來找您『好好談一談』了!但先決要件是你們這塊土地確實非常有開發價值,而會有其他人士(或開發建商)有意願來開發。

至於優先購買之買賣價格,當然以對方合約簽訂之價格為依據,並且也同樣需遵照對方所簽訂合約條文規定,履行權利與義務。對於對方而言,買賣成交價之計算是門學問,訂太高,將來要提存之金額會過高,但是如果訂太低,又怕會被某些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買走。所以基本上都不會偏離市價行情太多,但是如果他已取得處分之門檻(請自己詳閱土地法34條之1),那價格的議定就有趣多了.....

你所擔心會被低價處份掉是有可能的!不過這又是在被處分掉後你與對方另一個法律層面的問題。你能做的只有在對方發出優先購買權通知信函時向法院提出對買賣價格之爭訟,或是在對方向地政機關申辦過戶登記時,提出異議,不過這樣只是在暫時拖延對方過戶處分的時間而已,但至少讓對方瞭解你有不同看法,會與您做進一步溝通。只是充分建議您還是先事先瞭解對方的背景!錢再賺就有,剛剛好即可,生命無價,有時候很多事情真的不是自己能改變的!

深藍599 wrote:
不過如果真有特定人士(或開發建商)想要以土地法34條之一處分你們的土地,你們若真要對抗,只能從內部共有人進行協調溝通,讓對方不要取得超過土地持分1/2以上之同意權,不然依過去經驗,通常土地被處分掉的機率是頗高的!...(恕刪)


我想請教您:

有塊農地,有個共有人土地(甲)只有五分之一的權利。但他的土地超過農發條例可以分割的面積(2分半),又是民國89年以前持有的土地,條件均符合農地有效利用可分割的條件,但是呢

其他共有人持有五分之四(乙),全部要買,但裝很神秘,完全不讓甲方知道,但透過仲人瞭解買賣合約可能簽了,。但是甲方尚未收到書面通知(通知是否執行優先購買權),於是甲方馬上主張協議分割。但乙方置之不理,甲方也上調委會三次了,也請律師送訴訟狀到法院要求"強制分割"

請問:

1.此買賣合約有效嗎?

2.法院會依土地法34-1判決甲方一定要賣(少於三分之一)?還是依農發條例執行強制分割?

以上是法律條文衝突的例子,有解嗎?

深藍599 wrote:
買賣契約簽訂就有效,怎會無效?應該是說依土地法34條之1的規定,出賣人有通知其他共有人的義務,否則在地政機關完成過戶登記後,依登記對抗之效力,且34條之1僅屬債之請求,故其他共有人僅得就其未受通知而提出損害賠償,不得向新所有權人請求物之返還(土地法104及107條就不一樣了)。不過他共有人要提出受損害之事實,這還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與數字,否則只會被法官駁回。...(恕刪)


1.且34條之1僅屬債之請求,故其他共有人僅得就其未受通知而提出損害賠償,不得向新所有權人請求物之返還.....那是指過戶以後才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請求物之返還。

2.不過他共有人要提出受損害之事實,這還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與數字,否則只會被法官駁回。,過完戶以後才做的事。

您這是結果論,即過完戶才發生的。買賣契約簽訂後到過戶,還有事情要做,你完全忽略了!

JOE wrote:
如果超過1/2的人同意,比如說3/5要賣,另外2/5不同意

3/5的人可以出具切結書給地政,說已經告知, 但是地政無法跟另外2/5的人確認是否確實有通之

簡單來說就是有出具切結書就可以了

等另外2/5的人發現自己的不動產被賣掉的時候已經太晚了
...(恕刪)


恩,很多動作都要在過戶之前預防,過了戶您就沒辦法了,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了。

名下有和其他共有人持分的,自己的土地狀況都要很清楚,哪天被人賣掉了都搞不清楚,那真的很冤枉。
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又經常修法,也很討人厭。

持有人賣自己的土地是他的權益,你也不能阻止他賣呀。但法律要他們通知你一聲,通知了你,你不理他們,事後才哇哇叫,法官也不會鳥你的=.=。

takayamah wrote:
我想請教您:有塊農地...(恕刪)


takayamah大提的案例,小的受教了

回歸之前的議題,也許我回得太快,誤看部分內容,其實彼此看法應該殊途同歸!

就合約是否有效?就法律規定與法官就個案程序認知自然是有差,我以我老家的案子來看,當時法官對合約的定義或許比較天真,是建立在以雙方無隱瞞的狀況下來看這個行為。所以對善意第三人,法律自然給予充分之保護,您所說未通知共有人的狀況下,他共有人當然可以主張合約無效(這我也曾經提過),確實也是無效,這大家都也認同,但我的重點只是在說明,法官認定本合約對當事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應是有效,問題就錯在出賣人未完成法定程序(通知他共有人的義務),所以在程序上有瑕疵,所以為無效合約,不過就土地法34條之1之債權性質,被處分者僅能主張損害賠償,而無法主張物權返還,這點要說34條之1是惡法,我一定會舉雙手贊成(本人受害者之一),這以takayamah大的法學素養,應該也認同吧?
至於所謂切結不實這個法律問題,確實可以興訟,也可以像您說的:『把他告到死』,這當然也可以!但以我老爸這善良老百姓,且他也認為價金上沒有損失,你還會去告一個對你生命有威脅的第三人嗎?

一般人對這個法條大部分都一知半解,甚至毫無概念,所以就有人存心走法律漏洞,看在你不會注意,反正有分到錢就好,不會提出異議,對於不實切結更完全不知道可以申告....,即始你提告,他也會有恃無恐,『提醒』你最好想清楚.....,所以你真的會有勇氣與時間去把他告到死嗎?

其實這篇的開版是在說共有物分割,結果到最後卻講到了34條之1共有物處分,其實好像都是有點關係啦!您舉的農地分割案例,確實也是個衝突的問題,小弟受教!不過說到請求協議分割之訴,您舉的案例剛好是可以分割,但是如果像是都市中面積較小的土地(上無合法登記地上物),土地所有人眾多,法官對於這樣的個案,是不是會有不一樣的看法?這就想請問takayamah大能否一解困惑?(這是本人目前家中的問題與疑惑,上過幾次法院卻也無法對抗起訴人)

本人所提看法為親身經歷(過去身受其害,也瞭解土地被處分的感受),也查過不少法條與判例,對法律素養當然仍不夠嚴謹,也許該找個像takayamah大這樣精通不動產處分的律師來協詢。只希望能提供自身對的經驗給大家參考!

takayamah wrote:
持有人賣自己的土地是他的權益,你也不能阻止他賣呀。但法律要他們通知你一聲,通知了你,你不理他們,事後才哇哇叫,法官也不會鳥你的=.=。...(恕刪)



你如果了解了公家機關對於"通告"的定意 你大概就不會這樣講了~~~

很多法界認可的"通告" 事實上不會達到持有人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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