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再就此去做爭執...
前手簽的約....後手就要認....
法理近似買賣不破租賃...法條是946: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後手對該約有異議...是去告前手....(我買的時候你沒跟我說.....)
問題是....要有約....
前面有人說去那找了..
找前手出來作證....也行(可能會不願意...或推說忘了..反而對你不利.)
另...對方開價多少?
能接受的話....買了....
對方要蓋房要再退...留防火巷...
相對他能蓋的建坪就小了
共用壁的話就蓋到滿.....
除非那塊地夠大...否則吃虧的是他.....
你就能在共用壁上開窗...房間採光也比較好
土地很難主張善意佔有..(除非是無主地..佔了15年就能去登記了..)
只要土地確定所有人提出訴訟...
佔有人就變惡意....
959: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
綠初丁 wrote:
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
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2.因此,如無法證明對方於你建屋時明知你越界而不反對
依法甚難主張上開權利,不過對方要回一公尺如對其影響不大
可透過法院調解,以稍高於行情之地價向其購買,或以土地交換以求解決.
版主的問題點在於地主換人了。
好奇問一下,新地主怎麼能夠在十幾年前版主家施工時就提出異議?
這條文適用在版主的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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