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小弟本業剛好是法律相關行業
這邊提供一點看法供大家參考
也讓版主可以作為下決定依據
基本上版大跟屋主要違約金絕對是理所當然
不過理由跟付斡這檔事
一。點。關。係。都。沒。有
怎麼說呢?
首先大家要知道斡旋金這種交易習慣乃仲介業特有
斡金本身在法律上的評價幾乎沒啥意義
那斡旋金什麼時後會有意義?
只有在屋主同意賣您的那一瞬間開始
斡金被轉換為定金
才開始真正具有法律上意義
那什麼叫做斡金轉換為定金?
依民法規定
當您要約屋主同意您的價格
契約在這個時間點就已經成立
而仲介為了保障買方的權利
通常當場就會請屋主簽收您的斡旋金
屋主只要簽收了斡旋金
斡金的性質就會轉換為一般交易習慣中有的定金
也就是說呢
這個時候開始因為屋主已經跟您約好要賣了
所以一旦反悔不賣
就會因為違反契約而必須把定金賠給您
(您付20萬,他必須還您20萬外加賠償您20萬,共計40萬)
那仲介有沒有權利跟您分這20萬呢?
依民法568條
居間(就是仲介)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得請求報酬。
那契約成立了沒有?
簡單的邏輯是
如果沒有成立那您哪來的權利跟屋主要違約金呢??
至於可以跟您拿多少?
這就要看他跟您約定要收的服務費是總價的多少了
其實向您這樣的案子
小弟的事務所時不時都會接到一兩件
定金這種東西大多數我會建議客戶買賣雙方、甚至連仲介三方一起協調到底要拿多少
畢竟他違約您一定是有權利
只是要打官司您累幫您處理的人也累XD
扣掉訴訟成本到時候也不見得划算
您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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