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st540 wrote:
致雙方八月時曾經有以"口頭"同意解約
屋主已有簽解約契約,但後來小弟覺得吃虧,故不同意解約也未簽解約契約
已多次跟屋主溝通,而現在屋主是覺得小弟當初以口頭答應取消交易
就不該出爾反爾,也表示願意退款,堅持不願完成交易
鬧上法院,還要給律師費、裁判費等
其實你可先找免費諮詢律師問問看
口頭契約其實就是契約,但是解約條件可以談。
如果真的喜歡加一點價格買,看看對方要不要放手。
不然兩方的資產都卡在那邊,萬一告輸。
如果是我是賣家,可以請求附帶賠償, 對方律師費、裁判費、房屋無法轉手或利息損失、都是要你擔。
因為你口頭同意已經就是"錯"了,
一般可從解約條例,要"賣家"要賠相同金額的訂金。除非你有答應無條件解約.
---
PS:解約有程序,賣賣契約中有權利義務,你給了三成屋價,如果沒有明訂解約條件,這邊可以用"調解"模式,進行.
正常的買賣範本中有提到
賣方違反前條第一項約定,致影響買方權利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法定利息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按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支付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付價款者,則以已付價款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按逾期期款部分附加法定利息於補付期款時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經送達逾七日內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但所該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除前二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所以要他賠屋價的15% 來解約。不過問題在於你有沒有口頭承認無條件解約,如果沒有那就是對方賠錢解約。或調解處理.上法院是最後手段
屋主因為房價上漲而不願意賣,很現實,
你跟他客氣什麼,現在這社會什麼都講證據,
如果簽約後房市大跌,你要解約看他理不理你.
爭取自己應該有的權利.
Juliance wrote:
畢竟是你先提出解約的要求的 ,
不然屋主沒事去弄解約契約做什麼?...(恕刪)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