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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婆, 注意了!

pb1188 wrote:
政府就是因為缺錢,為...(恕刪)


有收入就該報稅 全世界都一樣 有什麼好抱怨 滿口胡言亂語
這才是正確的觀念!
大家都逃稅的話, 政府怎辦事?

ziemaeas wrote:
有收入就該繳稅 全世...(恕刪)

ziemaeas wrote:
有收入就該繳稅 全世...(恕刪)


我們窮人的觀點是這樣沒錯
可是看著有錢人,借錢可以低風險低利率,
然後又有諸多扣不到稅的股票交易所得,
公司買車還有租賃節稅管道.......

稅務機關的管區早就在抓逃稅了 只是跟其他逃稅比起來 房租不報稅的金額實在遠不及其他方式的逃稅行為 如果不是政策要求並不會特別去抓 因為還是要考慮稅官人事成本與收益 像這次預售屋的獲益查稅就很好抓 因為金額太大了 隨便一次都有上百萬 又是政策要求 何樂而不為 店面的出租因為屬於營業行為有帳本可循所以也不好逃稅 真正難抓的是頂樓加蓋/公寓型的 要有房客提供合約等資料 房東的戶籍又沒遷走很難用電腦勾稽的方式直接去抓 真正抓到了即使年收入百萬但扣一扣頂多收幾十萬回來還要花九牛二虎之力才能收到 特別這些房租很低 120000元的扣除額不是很多 比標準扣除額多不了多少 受薪階級根本就不報 很難抓 當然也是有些辦法的 如果房租扣除額可以在標準扣除額之外再扣的話 那又是不一樣的了
房東在租約中明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這樣的約定因違反憲法而無效。
但如果契約內載明因租賃所產生之稅金,由房客負擔,而不是禁止報稅,即便法律有規定租賃稅捐應由出租人負擔,然此並非強制或禁止規定,即雙方合議即可。因此這樣的約定,經雙方合意即屬合法有效
喊多喊空都好,請拿出點料來!
補充一下法律觀念

講違憲...言重了!!!
逃漏稅違反稅法是公法上行政罰的問題,
不影響私法上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的「稅金負擔」問題...
所以該契約是有效的啦!
頂多只能說這契約條文寫的不好,
自始至終都不要提什麼誰去報稅就怎樣的...
直接寫「本契約所生之XX稅由承租人負擔」就搞定了,
承租人不報稅自然不會有「稅的問題」,
要報稅契約明定由承租人出,
什麼?不出?簡單,從你押金扣,根本不用拿稅單來給房客,
最多結算的時候影印一張「告知」你一下,

逃漏稅?沒有阿...(其實有)
違約?也沒有阿...
這樣大大懂了嗎?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人立場,被國稅局盯上也請自負其責~

jerry898901 wrote:
房東在租約中明定房客...(恕刪)

lienly wrote:
若跟我一樣都有公証也...(恕刪)

你想太多了
真是唯恐天下不亂
請問那汽車車位出租要不要報稅呢
有收入就該報稅, 有問題嗎?

poko588 wrote:
請問那汽車車位出租要...(恕刪)
政府早在徵收
去年苗栗大埔土地
低於市價徵收
早就有違反憲法
保證人民財產權利之虞

由此可推斷
憲法跟法律
根本是寫給
遵守法律的
笨蛋看的吧


可笑的憲法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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