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lovem wrote:
第一個問題---&g...(恕刪)
那等妳到時候有消息再通知
我很想知道,已被不時之需
畢竟我家舊公寓頂樓也是被加蓋,前一屋主因為懷孕所以沒被建管單位拆除,一直到後還轉手賣掉了,還是一樣在
只是大家都鄰居,只要不妨礙我們,我也不想檢舉,但是萬一哪天換另一屋主,或屋主不知感恩,那就得拿出法律來強制
hob5378 wrote:
那等妳到時候有消息再...(恕刪)
cwb0808 wrote:
如果我是地方政府官員,既然有法院來函,我會用建築法來玩,不用拆除大隊來拆除。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9 5 2 7 wrote:
1.不當得利~請求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