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未獲樓下住戶同意,頂樓違建仍須拆除


alexlovem wrote:
第一個問題---&g...(恕刪)


那等妳到時候有消息再通知
我很想知道,已被不時之需
畢竟我家舊公寓頂樓也是被加蓋,前一屋主因為懷孕所以沒被建管單位拆除,一直到後還轉手賣掉了,還是一樣在
只是大家都鄰居,只要不妨礙我們,我也不想檢舉,但是萬一哪天換另一屋主,或屋主不知感恩,那就得拿出法律來強制
好像新大樓才沒有違建問題,還是說過了十年之后也是會有?
新大樓也是有違建問題的~~一堆呢.............

hob5378 wrote:
那等妳到時候有消息再...(恕刪)


OK......我會先用我的方法試看看,
如果樓上的鄰居不聽勸告,我一定會交由法院來判決.
從84年開始算就好了,共16年...192個月,
不當得利的部分,
一間房間一個月租金算6000,16年就要115萬以上囉.
2樓與3樓住戶平分,一戶也有57.5萬.
反正最後結果都是要拆,
就看4樓住戶想多花115萬以上之後再拆或是
現在自行自動拆除.

alexlovem wrote:
OK......我會...(恕刪)

1.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是15年 but 租金的請求時效只有5年 超過時效對方得主張時效抗辯~~~
要請求16年............
2.過了這麼久你們都不主張權利......對方律師~~很有可能主張默示分管契約........
那離題一下,因為住頂樓,現在天氣熱的要死,可以加蓋屋頂嗎?好像有說可以加蓋1/3 是合法的.那是對的嗎?
謝謝回答..
如果我是檢舉違章,主管機關單位市建管處,我的了解是他們會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來辦理.

但是如果我是依據建築法去檢舉,負責的單位還是建管處嗎?
那麼如果檢舉違章建築是以建築法第77條第一項來檢舉頂樓住戶加蓋非法使用同時影響結構安全,那主管機關單位應該於法有據來開罰? 還是說,建管處會改為依據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來辦?

我目前已經嘗試寫市長信箱,改以違反建築法77-1來檢舉,看看台北市的回應.

cwb0808 wrote:
如果我是地方政府官員,既然有法院來函,我會用建築法來玩,不用拆除大隊來拆除。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9 5 2 7 wrote:
1.不當得利~請求權...(恕刪)


不管不當得利是幾年...重點是要拆除!!
---------------------------------------------------------------------------------

回復請求權無時效限制

某棟公寓二樓的住戶,指控住在四樓的住戶未經樓下住戶同意,在民國七十二年間,擅自把屋頂平台據為己有,在上面搭蓋違建,但四樓住戶則辯稱,這個違建已蓋了二十多年,這段期間,二樓住戶並沒有表示異議,現在突然提起這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且民法規定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這個違建既已超過十五年,二樓住戶就不得再就此事提起訴訟。不過,法院還是判決四樓住戶應拆除違建,法院指出,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所有權」的回復請求權,不受民法十五年時效的限制,因此二樓住戶雖然在頂樓違建二十多年後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頂樓違建,並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

當時年紀小,長輩沒做的事情(可能當時不了解要如何有效處理)...
難道我長大後還要繼續不做嗎?
答案是: 不可能 ...一定讓頂加拆掉,還樓下住戶使用空間與自由出入天台的權利.
可以理解 也同意這樣的做法
對就是對 不對就是不對
尤其遇到視為理所當然的惡鄰居 更要去做
大部分的人 都是姑息養奸
所以社會才會積非成是
華人都是以和為貴 但是鄉愿乃德之賊也

也許我們還是不會改變自己的做法
但是對於認真 擇善固執的人 可以多給鼓勵

bluenine wrote:
哀~~

法令的寫法 只是一種寫法
版主你實在是太認真了~~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