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再次討論到管理費的問題是因為對方就是用這方法特意去扣留你的錢的呀…而且說到管委會不是自然人,但應該是法人吧,正常的管委會是要跟政府申請的,我記得還有一個証照跟証號,是非營利單位。要告的對象是扣留當屆的委員及住戶。因為管委會的委員是早住戶選出來的,所以出問題我記得住戶是要負連帶責任的。並不是人選出來住戶就沒有事了,住戶要負監督之責,所以你要告的對象是除了自已之外的所有人。我的記憶是這樣的啦…呵呵呵…但實行細責我就不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