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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款房仲~

換個角度想~給你幾十萬你也不見得會願意給屋主拿菜刀砍追你兩條街說我房子不給仲介賣!(我還真遇過)也不見得會想讓人像喊僕人甚至是狗一樣呼來喚去~半夜三四點還為了你要砍幾十萬的價格在跟屋主盧小小~想幫被海蟑螂霸屋的屋主處理被黑道恐嚇拿槍對你比來比去~因為前屋主唬弄你導致你要賠錢要被告要被關~(最常遇到就是凶宅~消保官說你是專業你應該知道~天哪我又不是考古學家!)仲介能讓你用努力跟專業致富~卻也是每天游走在被告被殺的邊緣~衰一點就會遇到~不肖業者會有~但是提供一樣的服務卻也能創造不同的價值~要不你幾十萬為啥要去酒店一晚~你也可以選擇去萬華三重~一千多兩千多吃到飽的~不要跟我說素質有差~目的都一樣的~而且除了環境外~素質不見得較差~那他提供的價值又差別在哪呢?差在酒店的妹比較會說話~讓你牽個手就要你拿幾十萬幫他贖身或是豆干厝的很單純來就是直接玩你想玩的?收你幾十萬當然你可以讓你這幾十萬付的有價值~

hittaku0413 wrote:
很多「專業」的房仲,其專業強項為專業的「話術」,
看來這位房仲專業能力不夠。

至於客戶重視的屋況判斷專業、房價鑑定專業,
房仲們是近乎沒有的。
房仲討好了賣方,等於是犧牲了買方
讓買方滿意了,相對於讓賣方不爽了。
在服務費以趴數計算原則下,賣越高就是賺越多,
所以只好犧牲買方,以成全賣方與爽了仲介



目前的確讓人這麼覺得
價格越開越誇張

hittaku0413 wrote:
不管買賣房子,找了仲介,就是要釘,要很兇夠狠的釘,
動輒數十萬的服務費,大家認為應該要有什麼品質?
把房子掃乾淨?帶看屋?擺廣告牌?買賣雙方聯繫?售後品保服務?
這樣價值數十萬?
說難聽點,上酒店也不用這麼高的服務費,但是一定讓你夠爽!


平心而論,我不大贊同兇狠的釘

畢竟房仲也是出來混口飯吃的,沒必要這樣

該給人家賺得還是要給人家

[我也認為單單那些紅字的內容,的確不值數十萬]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wsctw wrote:
都是家父的名字...(恕刪)

侈稅條例為避免傷及無辜,對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特於第五條臚列十款排除課稅;該條第一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及第二款規定:「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也就是說,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稱的「一生一屋」出售時可以免課奢侈稅,此外,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即夫妻二人,不包括未成年直系親屬)有二戶時,只要在其中一戶(原房地)於「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即「先買後賣」),出售後符合「一生一屋」規定者,也不必課徵奢侈稅。

以上二款自用房地出售,理應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且出售時必須符合第三十四條所定面積限制,自屬當然。有疑問的是,該「一屋」或「有二屋」時,究係包括以前持有的也應一併計算,還是條例施行後,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取得才算?

筆者認為,奢侈稅係以短期投機炒作為課稅標的,如持有多處自用房地,無論在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只要「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上,均不列為課稅範圍,法有明文,所以本條第一款「一生一屋」或第二款的「二屋」應均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才算,始符立法本旨。

再不就只能用一生一次了
都市區域不超過九十坪、非都市地區不超過二一一坪,並沒有限定一處、二處或三處
一、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自用住宅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二、自用住宅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做營業或出租使用。


三、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


四、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面積,都市土地為三公畝內或非都市土地為七公畝內。


五、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土地稅法第九條、三十四條)


六、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准適用優惠稅率。
不知道對你有沒幫助~不過看起來是有點難度就是~當然還有其他不合法的方式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侈稅條例為避免傷及無...(恕刪)


法條落落長,得花點時間消化

既然立法的本意在打房

難道沒有另外一條規定,持有一年內出售者,如出售金額低於原本購買金額..得免課徵奢侈稅

這樣反而還比較簡單,也不會打到自住者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wsctw wrote:
法條落落長,得花點時...(恕刪)

別把政府打房當真~他只是看大家那麼想買房子找藉口增加點稅收而已~大家都說仲介狠~了不起最多就六趴~政府一出手就要你十趴十五趴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別把政府打房當真~他...(恕刪)


所以仲介都是佛心來著喔~
才最多收少少的六趴~~ (鼓掌,灑花)
我的部落格 *桔子本舖* http://blog.xuite.net/jyi.shieh/jyi

wsctw wrote:
法條落落長,得花點時...(恕刪)


應該定一條只要是投資客一律判死刑!

您覺得如何?
這樣會死很多人喔~~~~包括買地的財團跟有在不動產獲利的這樣下來死的人搞不好比南京大屠殺還多喔~~

現在買方一般1%-2%(這部分還好)~覺得2%貴就找1%的~可以看的物件還是很多
賣方4%(我覺得有些高,請大家勇於殺價)~


至於仲介的工作性質~我覺得真的是比較辛苦~至少我就沒勇氣做這個職業~在我來看~不是辛苦在十字路口立牌子發傳單~而是除了睡覺時間外~隨時待命~真不知道他們的男女朋友不會跑掉嗎?
您真內行~~~~前女友就是這樣分手的~~~~基本上很多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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