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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是否應該消失

晃過去 wrote:
那順便把餐廳的一成服務費順便改一改


餐廳到處都是一頓1000萬的飯局嗎?



我是認為不要設限, 現在設限6%, 是因為台灣仲介制度與產業鑽洞文化關係, 否則我是認為不必然要設限, 大家都成年人了, 本該就要瞭解自己到底在幹甚事, 不過這又涉及到教育問題, 其實導致此結果的因素, 通常都是很複雜的

買賣本來就是你情我願, 銷售人員合法不合法, 是要講求證據的, 以無罪推定原則, 在合法管道那賺取超過6%以上傭金, 合情且合理

反之

不合法的, 就算賺0.01%, 就是要法辦

定個6%, 是政府認為所有仲介從業人員都是預備犯案, 所以不講道理的, 直接一刀砍下, 最多6%, 這是很可笑的是

道格吐司 wrote:
餐廳到處都是一頓10...(恕刪)


我談的是比例原則的問題,不是什麼一千萬一頓的餐,你碼幫幫忙..
chiang:加減點一下(廣告)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這餐廳服務費不適合拿來當例子,
畢竟他收的是勞務費用,而非仲介費用。
若照您說的比例原則,
1000萬房子收60萬仲介費,
但餐廳的服務生要服務600萬的消費,
才有60萬服務費。
以一桌算3000元好了,
共要服務2000桌才有相當的收費

可見仲介收的並非僅僅只是服務費,
不然就不該收取如此高的費用。
中古車商是賺價差,跟仲介的商業行為相差很大。
若以收服務費的行業來看,律師可能是較為接近的,
但恐怕沒有律師在同一個案子中,同時接受控方及被告方的委託。

仲介實在是一個很特殊的行業,
委託人需支付高額仲介費,
但卻沒把握仲介到底會幫自己還是幫對方,
因為他也收了對方的仲介費。

OK蹦 wrote:
沒看過有種行業暨扮演...(恕刪)

我老母說
日本規定買房租房都要經過房仲耶~
不可私下成交~
---------------------
保護消費者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ujma wrote:
不要把房仲業想得那麼...(恕刪)


真的~~~~一堆客戶都說我就像自己的弟弟一樣~都一直在逼婚~叫我快結婚他們要來包紅包~做業務就像做人一樣~古人也有說~日久見人心~日久賤人腥~不過還是對那些大哥很抱歉~女朋友還不嫁啦~很多我的客戶都會上01都打給我說我很搞威~"~
英國的仲介就是買賣不同人
這樣的作法, 他們才能為自己服務的客人
爭取到最大利益
而不是玩兩面手法

之前有人提議要修改台灣的房仲制度
不過, 依照往例應該也是不了了之
我覺得現在的仲介有比較好一點了
不像以前買家兼賣家 價錢都是房仲在亂開
加上現在資訊半透明 網路上行家很多 問都問的到
要不就找小黃或小綠有品牌形象的 服務也比較安心



u5321007 wrote:
中古車行不就是? 你...(恕刪)

中古車行不是吧...
車行要先把車買進來,會有進貨的成本,也有資金成本。

房仲是沒有成本的。 交易不曾在房仲者名下。

kills55555 wrote:
中古車行不是吧......(恕刪)


中古車行的例子本來就舉錯了,一個是撮合,一個是買進賣出,其實是不同性質的工作。

個人覺得仲介絕對有存在價值啦
只是真的買、賣要分開才合理。

上面也有大大說了,你付服務費卻不知道仲介到底會幫你還是幫對方,因為對方也有付服務費。
哈哈,這點實在太可笑了,清楚說出目前房仲的矛盾性。

有人說自己要去找資訊,買貴賣低是自己笨
真可笑,那我找仲介幹嘛?
我們是要找專業的來幫忙,不是找專業的來坑自己。
你再怎麼會找資訊,比得過專業的嗎?比不過就得活該被坑?
如果比得過,那到底找仲介幹嘛啊?自己買賣不是省多了。

買賣要分開,仲介才有洗脫從買賣中上下其手這樣污名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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