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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壞房客~ 在沒有租約的情況之下,房東可以強制性的收回房子嗎?

就說調漲房租,然後要重新簽約
如果不簽約,就於限定期限內離開啊(請錄音存證)
於法,你可以漲價,也公告期限,如果都無法接受,就是租約不存在
不是說他一直付錢你就不能請他走
你一直拒收這筆錢,然後請律師丟存證信函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WISH~ wrote:
ch4363782 wrote:
民法 第四百五十一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土地法 第一百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反正不缺租金,就收回自住吧!



剛Google了一下,不定期租賃,房東只要依法先期通知,並符合土地法 第一百條,即可隨時收回房子...
原來ch4363782大 才是高手~
...(恕刪)

呃.........這個土地法第一百條不是那麼單純的喔!!!
小弟正是不定期租約的長期受害者,我花錢請教過好幾個律師,他說這是為了要保障弱勢(房客),所定出的歪法,你要收回自住還得向法官證明說你名下只有這間房子,只要你還有別地方可住,你輸的機率極大,簡單說,他很可能會要你一筆搬遷費
樓主要是知道我們的遭遇會更吃驚,切莫打草驚蛇,假如你的房客是跟我們的房客一樣,有陰謀性的主張不定期租約佔住你們房子或土地時,一定要小心處理,花點錢請教"專業"律師吧!!!兩光律師也一堆,我們的房客做了什麼事各位聽到才會

結論........想辦法重簽租約,小心不打草驚蛇把他弄走


這該死的法條是誰定的啊
沒錯... 我可以把家裡的不定期租約給處理掉,想想還真是祖上積德...
法律的邏輯可是跟我們一般百姓的想法差很大的.
原來不定期租約這麼可怕呀! 還好還沒有打草驚蛇...

謝謝 WISH 大的私訊.. 有收到了!


目前房子是我爸的名字! 我爸名下還有其他房產...

所以要用收回自住趕他走現在看來可能有點困難...


Agogo13 wrote:
提醒樓主,處理樓主事件的關鍵字應該在"補習班"三個字
,說明白一點是補習班的"立案"兩個字


唉! 他的補習班是立案通過的... 他租我們家已經有七八年了...

一開始都有訂租貸契約... 可能是那個時候申請過的吧...

還在契約的時間內... 就來哭給我媽聽~

說經營好辛苦~ 我媽想說年輕人創業...好心給他方便...

從三萬降到兩萬八.. 然後經營上手了~ 就開始裝死... 想要調回來.. 就唉唉叫..

我媽也怕麻煩.. 就任他這樣亂搞亂凹... 後期幾年才開始變成口頭上的約定...

今年初又凹我媽... 說要兩萬五...

到現在我回來... 看不下去了~ 才想要整頓!!

只是沒想到... 有這個 "不定期租約"

Agogo13 wrote:
有立案,就是要兩年以上的租賃契約,不能規避的,花了這麼多心血立案成功
的補習班,同常不會因小失大,再另找一個地方,重新花時間申請審核(而且
想要快速通過,通常都要"代辦",等於要再花一次錢,得不償失)


立案通過~ 還需要一段時間之後再覆審... 然後更新執照嗎?

他該不會一口咬... 要我們簽兩年約吧! 這樣子就虧大了...



看來很多房東都有吃過不定期租約的虧... 下次要簽約的時候... 真的條文要訂清楚...

不經一事~ 真的不長一智...
可以簽1年或2年約,然後提前解約,賠給他2個月房租(提前解約的罰則要列明在合約中),這比請律師便宜啦.
不定期租約也是租約的一種,你就寄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於幾月幾號開始,租金要依照約定價格收取,並且每年調整多少租金,因為你是所有人,你也希望租給房客.
但是重點是,他給的租金你不滿意而已.

所以沒有依個租任契約當依據,所以就要有存證信函來證明雙方約定的租金.
他要是不爽給,你就別收取,只要超過二個月以上,再給他一份存證信函.
通知他因為沒有给付租金,所以雙方的約定要終止,除非他願意給付你提出的金額.

合約是雙方你情我願的,你不是不想租給他,只是租金收益低於你的期望罷了.
所以不定期租約可以改用存證信函取代,你要租給他,只是價格要調整.
他不爽就要他提出證明,證明雙方有約定的金額(要是他說大家都用口頭說的,你就說口說無憑才要立據簽約).

房東沒有再討厭房客的,只有租金太低或者不支付租金才會討厭.
要是他跟你租低價格,要高價出租給他人賺取利潤.
那又符合未經出租人同意,所以自然可以收回.
要是他希望你繼續租給他使用,就再來談價格囉.

定不定期不重要,重要的是價格.
口頭上說的 他如果有繳租金還沒到租金期滿 警察反而會站在他那邊

遇到這總事情都很倒楣 我之前也是被搞得一個頭兩個大

後來警察有說 下次要租房子給人去法院公證 有問題可以請法院強制處理

這樣他們警察才可以叫他滾蛋
baby_5201314 wrote:
小弟剛回國! 對於台...(恕刪)


傳授不定期租賃三大破解之道:
1.如先前契約有禁止轉租之約定,先別打吵驚蛇,等他轉租後,終止租約。(民法第443條)

2.收回自住。前已有其他大大說明過,要件相當嚴格,如名下有其他房產,舉證不易。(土地法第100條)


終極最後大絕招,跟他拼了,放大絕(非到最後關頭,不要跟錢過不去,除非你非常火大!!)
3.買賣。把房子賣掉過戶給他人,但需要負擔契稅、印花稅等等。(民法第425條第2項)



PS.如補習班沒立案,去教育局(處)檢舉,也是一個好辦法。消防設施不合格也要檢舉。
baby_5201314 wrote:
原來不定期租約這麼可...(恕刪)


本來想幫樓主電話查詢的,但現在應該是午餐時間,怕公家機關單位正值休息時間

建議樓主試試打給主關機關查詢,申請時所立的契約約滿後依法的後續立訂契約應該如何
,假如是不得以他這種情況,當然就佔得住腳,檢舉他然後不跟他立定契約

再者即使是不定期契約,當前面一開始立定契約時裡面有沒有同意他得以出租給他人也很重要,即使是
不定期條款他應該也不能違反當初立約浬的規定(民法443項:承租人非法轉租租賃物。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將全部房屋轉租,出租人始得終止契約)

其他事項版友都說明了,之前看法條的印象假如樓主開的價格是周遭的平均價而不是因為想要收回的惡意開高價,假如他願意提高租金價錢的情況下樓主願意繼續出租,這又是不同的解決方式

樓主可以多去翻翻法條,看樓主經濟情況應該可以請個專業律師來詢問一下會比較快,因為不知道樓主當初定立契約的內容說實話大家也只能給一點意見,你去找律師他一定也是要先你給他當初契約內容,給專業的他們一看就知道可以有爭議的點在哪了

最後提醒一點:當初立案時過不代表他這幾年中間都沒有變更,也是得以依法檢舉,限期改善內繼續營業,不好意思依法得以檢舉,假如以上列情形最好讓學生父母知道,搞不好家長還依契約跟他收回補習費,假如又因此發現他未依法訂立契約或是契約內容未依照範本定立等等,總之要自己想辦法摟

這是需要知道的知識
baby_5201314 wrote:
小弟剛回國! 對於台...(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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