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PA wrote:
只要過戶前三個月把自己或家人的戶籍遷進去,再賣就行了...(恕刪)
看最後法案的細節是什麼吧,
家人戶籍遷入時,是可以讓該房屋以自用住宅稅率計稅,
但買賣時,戶籍上的居住者跟權狀上的名字還是不一樣,
只要針對這部份做規定就行了。
就算買了房子之後過戶給親友當自用住宅,
那還會牽涉到贈與稅的問題,
就看投資客想玩哪一種。
要完全規避暴利稅,
就非找人頭,讓居住者跟權狀名字都是他才成,
如果是用貸款買房子的投資客,這樣的人頭其實不好找。
再來當然就是先租後賣,
但先租後賣的作法對於買屋者不見得不利,
反而增加投資客的房屋持有風險及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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