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港帥過頭 wrote:
不賣的理由 是因為建...(恕刪)
帥過頭大大的見解其實有誤,因為賣方若是因為建商的關係而無法實際屢約,賣方還是可規責的!
而若買方向賣方要了賠償之後,賣方自己必須去找建商要賠償
簡單講,建商和賣方有一個契約(甲契約)
賣方和買方有一個買賣契約(乙契約)
基本上乙契約如何寫,交易條件是什麼,就是什麼,沒做到的話,對乙契約的當事人就是債務不履行!
至於是抗辯天災.不可抗力事由或第三人行為,在本案中那是賣方要傷腦筋的事.
或許有人會問,本案不就是因為建商不交屋,所以才害乙契約沒法履行嗎?這不算第三人行為嗎?
對!這不算!
因為當乙契約的賣方認為其本來可以從建商拿到房子再賣給別人,沒想到建商竟然沒法交屋時,這錯誤的交易資訊必須由賣方自己承擔.因為事實上,本來法律的制度是希望你"拿到"房子再去賣人,而不是"你以為應該可以拿到房子"的時候就跑去賣房子,只不過現代商業社會的交易日新月異,這種情況很常見而已.但是重要的是,該風險必須由該賣方自己去承擔,因為他有那個膽子做這件事就必須去承擔相對的風險!
只不過他賠了本案中買方的錢之後,還可以回頭去和建商要賠償,然而這些都不關本案買方的事就對了.
更何況本案之中買方絕對不應該和賣方先"合意解除",為什麼呢?因為賣方陷於給付遲延後,買方可以去催告賣方給付,若賣方還是沒法給付的話,買方會取得一個"法定解除權"!
或許你又會問拿到這個解除權結果不是一樣都是解除嗎?對!契約會解除沒錯,但此時的買方不但可以片面解約,而且還可以向賣方索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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