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概念並不是某個法官說了算,而是一直以來就有一套標準限制著法官去使用
只是"凶宅"在法律評價上,是具有普遍減損不動產交易價值的瑕疵事由之一
而這個瑕疵在侵權行為和契約架構下的作用並不同
在侵權行為的架構之下,法律基本上只會要求盡到一般注意義務
舉例而言,法律會要求"開車不要撞傷人",但你撞到有錢人或普通人並不會有更大的差異性存在於法律之上
其原因就在於,不要撞人這個要求對任何人而言都不會有所懷疑,但如果說不准撞有錢人或不准撞普通人,
這時就有個問題存在,走在路上你怎麼可能一眼就知道走在路上的行人誰是有錢人?誰是一般人?
在本案之中的"損害"(凶宅)因為沒有被契約加以特化,所以被要求到必須是在這世界上的所有人都認為是個損害時,才會被當成損害來處理.
因為在侵權行為之下,"損害"必須就"所有人"而言都是損害才行,不能對某甲是,對某乙卻又不是,除非當事人間有特別的安排(例如契約關係).
也因此我們不能說撞到有錢人才算撞到人,撞到一般人就不叫做撞到人,因為欠缺絕對的一致性要求.
更何況本案爭論的損失性質乃是純粹經濟上損失,所以更嚴加要求必須限於行為人是故意的.甚麼是純粹經濟上損失?簡單講,台電挖斷電纜導致停電,某些店家會遭受營業利益的損失,這種就可以稱作純粹經濟上損失.本案之中,屋主的所有權有消失嗎?沒有嘛!只是他覺得他賣不到好價錢而已.
當然,在本案之中法官是採取比較偏向絕對因果關係理論.但縱然如此,侵權行為的要件洋洋灑灑一大堆,
只要有一個不該當,原告就必須敗訴.
例如:
具有侵害行為?
行為的不法性?
造成損害?
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行為人的故意過失?
更何況原告根本就亂告一通,行為人已經往生了,原則上根本無法也不應該再去對其他人去主張
這就好像突然有一天你莫名其妙被告,是因為你打人,但你會說你沒有打人阿?
這時被打的人就說,對!你沒打我,但我想隨便抓個人來告,不行嗎?
難道你會覺得這個人的說法很合理嗎?
另一方面,在契約上就大不相同了.
一但締約,當事人之間就不再是"路人"的關係,這時注意義務的要求會被提高,因為雙方都已經知道對方今天跑來訂立了一個契約,代表他之後可能會有其他的交易行為或其他的利用,當事人間必須盡最大的注意義務去努力實現契約.如果發生問題,你就不可以卸責說"你不知道",因為你們之間的關係已經不是"路人"的關係了.
再以凶宅為例,這時的判斷在於"凶宅在客觀交易上是否屬於瑕疵",答案是肯定的,所有法官的見解也是一致的,這時的判斷不在"所有人都如此認為",而是在於"一般相同的交易行為上是否重要".這時不論你買房子的人介不介意是凶宅,在交易上這點就是重大而必要的資訊,不論契約有無載明,房東都有必要的義務進行告知,否則就是違約.除非買賣雙方挑明了就是要買賣凶宅,這時基於契約自由,法律就不再特別進行介入,而這時"凶宅"就不算瑕疵了.
無敵娘娘槍 wrote:
凶宅在判斷上只是一個...(恕刪)
很精確的分析,說得好!
給你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本來就該很嚴謹
別的不說
提告者要能舉證對方損害你的權利,且還要考量對方是否出於故意、或疏失
如果對方是無心之過,會判賠多少,難說得很
不是先指控先贏
台灣這個社會就是太多人愛指控
凡遇到不好的,都一定是別人的錯,一定要別人負責
開板這個例子
警方認定是意外
房客的家屬如果也愛指控,來個「房屋安全性不足」「設計不良」甚至能舉證「早已通知房東未獲改善」
要賠天價的是誰,還不知道
再換個極端一點的例子
殺人犯殺人,然後被警方擊斃
被殺者的家屬能向殺人犯家屬索賠嗎? 難!
如果殺人犯還活著,當然可以
但如果他死了,你就得舉證:殺人犯的殺人的行為與其家屬有連帶故意,且能論證其家屬應負責
例如:殺人犯某甲被某乙打了一巴掌,一時失控衝出去殺人,這樣是告不到某乙的,因為你無法舉證某乙能預知或參與某甲的殺人行為
但是殺人犯某甲被某乙激怒說:「你敢殺人嗎?不敢就是孬種」然後一時失控衝出去殺人,這樣某乙或許就有教唆責任
但是你能舉證嗎?
不然,某甲殺人,又不是某乙殺人,關某乙何事?
連殺人犯的家屬都未必告得到
自殺的死人就是死人,民法上,死人不是人,有些事只能自認倒楣
告不到死人,告死者家屬督小?
會不會太不厚道一點?
很多表面事物背後藏著的東西不難懂,但要學會 獨立思考....
買凶宅解約 判賣方退1670萬
黃姓女子98年間以1670萬在台北市天母區向王姓屋主購屋,付款交屋後鄰居告知,屋內曾有人在92年間上吊自殺,黃女向台北地院訴請解約退款獲准;仍可上訴。
黃女主張,她購屋簽約時,曾問仲介及賣方,房屋是否為凶宅,對方均回應,屋主說並非凶宅。王姓屋主說,他是在96年間向姚女購屋,但不知姚女的女兒曾在屋內自殺,且姚女的女兒在屋內上吊,是送到醫院急救無效後才死亡,房屋並非凶宅。
法官審理認為,姚女的女兒的確在屋內上吊死亡,依我國社會民情,此屋為凶宅,具有「物之瑕疵」,依民法規定,買方可以解除契約取消買賣,判王姓賣方應全額退款。
想當富爸爸 wrote:
這個新聞的重點要看第...(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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