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tuv wrote:國稅局若無查核,賣方...(恕刪) 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買賣所得這可是白紙黑字寫在所得稅法上的查到交易紀錄就要用其他方法課稅 ? 根本違反憲法信賴保護原則就算打到憲法階層也必敗無疑公務員就算是執行公務可也不以違法亂紀每年申報所得稅讓你合併或分開申報,難道查到另外一種申報方式可以課到比較多稅就可以罰你嗎?讓你選列舉扣除和標準扣除,難道查到標準扣除可以扣到比較多稅就可以罰你嗎 ?媒體寫的新聞,根本一點sense都沒有~!
HSDPA wrote: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買賣...(恕刪) 法律定的是未能證明時,以公告地價x評議比例.但如果已經被國稅局查到銀行的紀錄,如此明顯的證據證明.那國稅局就會以實價交易價格課稅,實際交易價格課稅也是明白定義在稅法中.國稅局是可以查而不查,平常就只被動引用最省力的方法來課稅.被記者問到時,也只說工程浩大難以查核.但可能鎖定幾個炒房客.買賣房子很難不透過銀行交易,而是以現金交易.換句話說,國稅局若鎖定某特定人而查核幾乎是很輕而易舉的事.
vutuv wrote:法律定的是未能證明時...(恕刪) 幸好國稅局沒人像你這樣曲解法令~不然天天在上法院,天天被人告!人家有兩種方法可以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國稅局的職權只在於納稅人選實際交易所得報稅時去審核他所提出的成本清單是否合理,該核可多少金額至於若納稅人選擇另外一種時,稅務單位一點職權都沒有,只能按申報核課!!!!查到了~台北市是25%不過台北市房屋大多老舊,房屋評定現值超過100萬的不多,頂多課到1萬多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