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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的先後順序各家仲介有不同嗎?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嗯~當時的買賣是賺差...(恕刪)


切勿以管窺天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你好!我是一位房仲業務

就我所知道的業界狀況是這樣的

假設這是一件專約物件,也就是說只有一家仲介能賣,這時單一斡旋應該是業界普遍的做法,也就是第一順位的斡旋沒到期,第二順位是不能找屋主談的,也不會把這消息給屋主知道。但是當第二順位斡旋出現且價格較高時,一般這個時候店長就會請第一順位的去向買方做最後的拉價動作,若是價格拉不到比第二順位高就視作放棄,讓第二順位去談了。

如果是一般約,就沒有斡旋順位這件事了,因為每一家仲介都能賣,也都有機會成交,所以就是先談成的先贏。出價高的先談。

vicjou wrote:
切勿以管窺天...(恕刪)

民國八十一年我還國小~為什麼我知道~因為長輩剛好也在當時從事不動產~一間房子一天可以賣三次有見過嗎?那就是當時的生態~並沒有買佣賣佣的制度~所以賺差價是很理所當然的~才導致後來規定買賣佣金不得超過六趴~我不知道何來以管窺天~我只是就我知道的說出來罷了~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民國八十一年我還國小...(恕刪)


為何?因為我就是當事人

我就是第1順位買方,當時屋主要付5%費用 買方無仲介費

我多包10萬給仲介(700+10).總比用740萬跟買方買少付了30萬


說你以管窺天是嚴重的.我想說的是80年初很多仲介已經不賺差價了.
我的案例與你說的"嗯~當時的買賣是賺差價的~~~~你想被賺差價或是仲介費自己決定吧!!"
有一樣嗎?有差價的話仲介該跟第2順位成交才是正解

一個7X年就從事房地產的小人物敬啟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那十萬不等於差價嗎??總趴數你算一算是幾趴呢??總趴數收六趴大家就哀哀叫了~~~~大大果真慷慨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那十萬不等於差價嗎??總趴數你算一算是幾趴呢??總趴數收六趴大家就哀哀叫了~~~~大大果真慷慨


先請問你所謂"超價"的定義?跟"紅包"的定義?
如果該案~屋主是實拿700萬仲介"超全"
該仲介怎不跟第2順位成交?

10萬是我主動包的原因很簡單仲介讓我以最少價金買到房子.算是我的一點回饋
其實不包這10萬也OK.我也可以成交

之所以引你的言.是你的說法 讓其他不了解的板有會誤以為當時仲介都是賺差價而沒有所謂收固定%.有以偏概全之慮.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當時的仲介本來就是會賺差價~否則何必定一個最高六啪限制~而且要明確限制仲介不得賺取差價?就是當時的生態導致的~沒錯當時仲介會跟你說賣方只需付四啪服務費~你這CASE有何內情我是不了解啦~也許你跟業務員關係夠好~不然依照公司的制度~我也不懂為何收了一個比你高的斡旋卻是你成交~要嘛就不能收封盤~要是可以收就是要比價~請參照各大仲介的斡旋書~收了斡旋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告知屋主~這點我想大家都可以到各大仲介去看~看我有沒有說錯~你的這件CASE有何隱情我是不了解啦~但是要是如你說的那麼單純~為何仲介會被告到脫褲子?表示做法是有錯的嘛~我只是懷疑啦~你們是兩組投資客競價的恩怨~但是這又題外話~當時絕大部分都賺取差價~唯有信義房屋在當時有較明確的不賺差價~是到後來條文明確規定後~大家才較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該部以2000年5月2日函訂頒,並規定自同年7月1日實施。嗣於2000年7月19日函修正第3點。
請問如果不是那種生態~何必政府又要明文規定呢?

況且依照你的例子~仲介算不算賺差價呢??如果他沒賺差價~你那十萬元應該讓屋主知道的~我不知道你對於這位業務是感謝或是??如果感謝他就請別害他~我想你那十萬元是直接包給業務是吧?如果是~依照當時的情況~屋主告不告他~告啊~第二組買方告不告他?告啊~公司告不告他?也告啊~難怪他要被告到脫褲子~依照當時仲介業跟公司的拆帳趴數約為二十來趴來說~我相信你給業務十萬元現金的誘惑是大於三十萬的業績的~如果你是給公司十萬~我也相信~公司對於十萬的現金實質效益是大於第二組買方的三十萬價差的五趴的~前輩~你這例子很明顯就是個賺取差價的例子了吧?仲介公司為了利益犧牲屋主跟第二組買方的利益~我想給01各位大大公評吧~~~~這件case你也許是善意第三人~~但是真的不是個好例子~
第1順位的可能會被買方仲介洗腦加價到和第2順位同/更高..........

andyj wrote:
+1不要相信仲介告訴...(恕刪)
有幾種可能~
一買方優先斡旋期間(通常是二十四小時內)賣方經紀人將底價修回來~達底成交
二買方優先斡旋期間底價未修到出價~優先見面談~成交
三買方優先斡旋期間底價未修到出價~見面談~價格未到~不成交~喪失第一優先權
以上是多數加盟店做法通常是這樣~

太平洋為每天五點像開標一樣~價高者有優先談價權~先決條件是不得有特約條款EX : 貸款需達幾成否則不購買

信義房屋是在買方斡旋期間~其他組買方就暫時不能出價~

至於一般約~誰理你~優不優先~不加價~別組高價的就找其他公司把你做掉了

可能大家有個觀念 : 仲介收你斡旋書你就是第一位~NO!永遠別有這種想法~
螳螂捕蟬~麻雀在後~要是因為你跟業務間的不信任造成你一輩子的遺憾呢?

另 : 在很多公司內部~斡旋書是大於要約書的~曾經就看過A組出價比B組高~但是B組是斡旋~A組是要約~結果是B組取得優先談價權成交~而A組氣得來公司理論~用斡旋讓你們很害怕~我想很多沒經驗的買方都是~當然啦~錢放別人身上總是怕怕的~想我還在做仲介時候~身上隨時都有上百萬投資客放我身上的支票~價格覺得OK~斡旋馬上就是下~他或許是個約制~但懂他了解他~卻能把他當工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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