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iveboy wrote:
我個人對本則新聞的...(恕刪)
在這案例中,本票上的簽名當然不會是原屋主簽的,不然怎會說偽造呢
最大的漏洞在於屋主戶籍並未遷到他平常的住所,而法院在歹徒持偽造的本票聲請裁定時,
依法寄到戶籍地,經歹徒簽收後十天,或無人簽收退回法院經法定公告期間後
依法裁定本票准予執行,而之後有被拍賣等情事
要注意的是,自歹徒持偽造本票聲請裁定,到拍定過戶,原有正本權狀一定還在原屋主手上,
因為不需要,拍定後,法院會限定期間命屋主交出(在這案例屋主當然也還不知道),若沒交出
法院會宣告原權狀做廢,所以原屋主要到發現房子有不相干的人進出才有可能去追才會發現,房子被拍賣了
在這案子中,法院有責任嗎?很抱歉,依目前法令,一點都沒有
除非,屋主能證明有法院民事執行處的人和歹徒勾結,但說實在的,歹徒覺不會找法院的人合作,因為沒必要
那地政事務所的人有責任嗎?也一樣都沒有.
請記得將戶籍遷到你平常住所,本就是你的義務
管理自己的資產,本就是個人的權利及義務,政府沒有這麼大的責任
至於開版的版主,要常住美國
我的建議是,每2-3個月就上網申請一次土地建物謄本,因為重查封到被拍賣,大約要1-2個月
一張騰本20元,就當作是管理成本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