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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租屋盜賣, 房東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postiveboy wrote:

我個人對本則新聞的...(恕刪)


在這案例中,本票上的簽名當然不會是原屋主簽的,不然怎會說偽造呢

最大的漏洞在於屋主戶籍並未遷到他平常的住所,而法院在歹徒持偽造的本票聲請裁定時,

依法寄到戶籍地,經歹徒簽收後十天,或無人簽收退回法院經法定公告期間後

依法裁定本票准予執行,而之後有被拍賣等情事

要注意的是,自歹徒持偽造本票聲請裁定,到拍定過戶,原有正本權狀一定還在原屋主手上,

因為不需要,拍定後,法院會限定期間命屋主交出(在這案例屋主當然也還不知道),若沒交出

法院會宣告原權狀做廢,所以原屋主要到發現房子有不相干的人進出才有可能去追才會發現,房子被拍賣了

在這案子中,法院有責任嗎?很抱歉,依目前法令,一點都沒有

除非,屋主能證明有法院民事執行處的人和歹徒勾結,但說實在的,歹徒覺不會找法院的人合作,因為沒必要

那地政事務所的人有責任嗎?也一樣都沒有.

請記得將戶籍遷到你平常住所,本就是你的義務

管理自己的資產,本就是個人的權利及義務,政府沒有這麼大的責任

至於開版的版主,要常住美國

我的建議是,每2-3個月就上網申請一次土地建物謄本,因為重查封到被拍賣,大約要1-2個月

一張騰本20元,就當作是管理成本吧







吐司羊 wrote:


對啊

賣房要有...(恕刪)


1在這案例中,不需要原屋主的印鑑證明,也不需要原權狀,這是法院拍賣的,
拍定後,法院發權利移轉證明書給拍定人,拍定人在持此證明書辦理過戶相關事宜.

2買的人不是白X,他怎會知道這房子是被盜拍的,他是善意的第三人,原屋主不能向他請求返還房屋
僅能向歹徒求償,拍定人也不會是和歹徒共謀的,歹徒只要錢,沒必要綁房子在身上
除非,這群歹徒,準備在拍定過戶後,再向銀行貸款,之後一走了之,但這要有銀行的人同謀
且人頭要很多,與其如此一個case剝兩次皮,要是我,另找目標比較快

3這案例不需要銀行放款

4這關屋主沒看好自己的資產,不履行遷移戶籍的義務

5租約公證,對這樣的犯罪沒有任何效用
安迪月亮 wrote:
...(恕刪)



1在這案例中,地政機關拿到資料都是真正的資料,並無偽造的資料,當然地政機關毫無責任可言

2地政機關也絕對沒有和歹徒有勾結,因為歹徒沒必要分地政機關的人一杯羹

3在這案件中最主要的偽造文件,就是那些本票了
那法院的人要負責任囉,但依目前法令

本票所載只要符合法定格式,就是本票,因此本票外觀並無統一樣式

法院無法辨其簽名真偽,依法通知債務人,通知當然寄到債務人戶籍地

經法定期間,債務人未提抗告,法院就准債權人據此執行

法院責任何在呢?

那我們是否應修法嚴格規定本票樣式,我僅能說,再嚴格,都會有有心人偽造

所以,遷戶籍到自己經常所居住所,每隔一段時間及檢視自己的資產,才是上策





colanet wrote:
1在這案例中,地政機...(恕刪)

大大...雖然您學識淵博.
但犯罪手法.講的這麼清楚!!!這樣很不道得喔....
只需要找個 三-五個 懂流程的 人.一人問一點就可以拼出.犯罪模式!!!

為免無形中.成為罪犯顧問.
還是點到試.發言就好了啦!...........雖然有時候會引來嘴炮攻擊.但辯者以不辯者為勝......不需介意吧!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啊!! 看來還是要辦一下設定比較安全。不過本票的偽造會不會太簡單了點~~

難道今天一個路人甲只要知道你的姓名就可偽造出你的本票嗎?? 有點懷疑耶
agree!

be a filial good boy.......

echostar wrote:
那你就搬回台灣媽媽只...(恕刪)
我昰原po

非常感謝大家給予的意見和看法
果然上mobil01長知識一點都不假

我和我母親都有打聽過各種反制的方法
當然也包括大家所提到的信託和設定

目前我們比較傾向採取的變通作法是, 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
我們也和三~四間銀行初步談過, 也向銀行的承辦人員說明我們的來意
基本上是可行的, 銀行那邊的大意是說
因為我們本來就不是要真的要借錢拿來用
只是"名義上"把房子抵給銀行而已
所以, 每年借到的"貸款"不要用, 原封不動的還給銀行就好
當然相關的服務費, 還有自行前往地政機關辦手續(通知?)的費用
不過, 這已經比信託的費用少很多了

大概目前就是這樣
另外大家也可以多多發表看法, 集思廣益更多的自保方式

雖說自己的產權(和權利)本來就是要自己好好維護
不過說實話, 畢竟每個人能考慮到的範圍有限
而且我想詐騙集團當中, 一定有人是專門負責研究法律條文和相關申辦程序
但是一個一般人, 如果不是具備相關專業背景知識, 甚至親身體驗過
不然再怎麼完備, 有時候也很難會兼顧到全部
坦白說, 如果今天不是看到這個新聞,
我也不會想到原戶籍地址 對於長期不住在原處的房東會有這麼嚴重的影響
或許有人會覺得這麼想是杞人憂天

不過, 看看台灣的法律只會保障"處處防範警惕謹慎滴水不漏完美自保"的人
我想杞人憂天是必要的吧?
1.http://moica.nat.gov.tw/html/8-028-000-01432.htm

變更政府機關聯絡地址。

2.房屋租賃經 民間公證人公證。(你會發現)

3.如可以,並要求一人以上,連帶保證人。

4.如可以,可以請合法仲介業者代為尋找。


5.銀行設定是一種方法,但還是有盲點。
因最高權限抵押權,是期間所發生的債務。
普通債權是必須實際發生的債務。


詐騙會找粗心大意的屋主,只要你 1~4 注意,詐騙不會找有困難的屋主下手。(尤其1~2)
抵押給銀行沒有用吧,對方一樣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然後拍賣的錢付完銀行的部分之後就是他的
重點在於,妳在台灣要有一個有效的聯絡人
o888 wrote:
1.http://m...(恕刪)


方法1沒有用吧?
因為法院不在通知變更機關列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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