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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仲介打官司打輸的心得 地政司檢舉我贏了

給版主拍拍手, 打完官司還熱心地寫文提醒大家
沒有打過官司, 沒有跟這些人交手過的, 通常不太可能有同理心的
我上個月也才剛處理完跟建商的預售屋糾紛, 雖然後來在消保程序中就已拿回所有款項
不過跟建商攻防那兩個月真的不是人過的日子, 自己要有很強的意志力跟體力
家人及朋友的支持更是往前進的動力

房市很熱, 陷阱層出不窮,
有人願意把親身經驗, 用這麼有條理的字句寫下來
大家應該抱持感恩的心, 因為哪天也許自己就用得到
klaw wrote:
沒人認為你機車阿但你...(恕刪)


永x的那個條款我看過

真的是不公平條約

我上次在談時也針對那條和他們的店長談了很久

最後他們還是不願刪,只願意加註條款

所以就沒有下斡旋,直接由信義來接手

最後在信義成交~
我覺得樓主說了一堆,也 "提醒"了一堆!

卻忘了說自己最大的失誤!!

如果第一家仲介談不下來,想換另一家!

應該是

1. 先跟第一家表明自己對價格的立場!

2. 給定期限處理!

3. 無法談成即解除委任契約! (可以加註 特約條款)

1~3都有做且留下正式文件,根本不會輸!


這才是關鍵啊!

你在怎麼研究契約內容是贏不了一堆律師的!

想劃掉條文,更加不可能!

ps. 看清楚第 3 點 , 是 "解除" 不是 "終止" !
為誰辛苦,為誰忙~~
辛苦你了.....推你一下......





我是說假設

我是你...地政司我會每天打電話去問它.....
甚至我會到它們上班處等候消息(我是說就算上班日我也會請或排休).....直到給我個交待......


因為真的越來越覺得現在的公務人員雖然也有好的....但就是會有爛的......很多單位都一樣

為什麼犯錯都只有記過或調離現職呢.....這哪會怕.....真的應該直接免職......
畢竟一堆人都要考公務人員....這樣新人才有機會.....老的才會警惕.......不是都在等退休

herc wrote:
3. 無法談成即解除委任契約! (可以加註 特約條款)

對 這一點 我當初沒注意到,
但在要約過期後 我有問該房仲,
她們是說 沒成交就算解除委任契約.....
當然 我錯在沒黑紙白字寫下來.

開庭時 法官當然說 這是我片面之詞

因為當時我想 就看其他家房子吧,結果 其他家也介紹這一家 = =

所以希望萬一有人發生的話 可以參考....
奇怪.我記得之前不知在那裡有聽過.關於任何 契約或合約相關的.只要合約內容有偏向於立約方.該合約即為不公平合約(不平等合約).如一般市面上制式的租賃契約等...
怎麼.在此就不適用了嗎?
法律我不是很懂.但我認為不管怎樣當時若*慶房屋沒把該說的說清楚.該給客戶的書面給足.就有缺失.沒人會想要上法院的.
買屋的人只求自己希望的價格成交.難道買中古屋的人在找仲介時不能貨比三家?.這屋價有時一差可差幾10萬呀!!!
當然誰說的成我跟誰買呀.這有疑問嗎?若真要規避.我找老婆或家屬掛名買就成了吧.
我是這樣解釋...
仲介靠自己多年經驗/有錢請律師/自訂條文,避免自己陷於法律問題.
小老百姓靠大家分享資訊 / 口耳相傳和仲介打交道的經驗 / 避免有人再次陷入不懂法律的圈套.

今天不是樓主做錯事,而是仲介站在優勢地位欺壓小老百姓;
內政部版本...基本上是政府認為有問題所以制定此版本;
但是因為不敢得罪財團所以只能建議使用!

如同房屋租賃契約,當初也是政府覺得實際契約傾向房東,
所以才有崔媽媽等機構,所以才制訂內政部版本.

有看到蘋果委託代工廠A代工,
代工廠A做不出東西,
反要求蘋果不能找其他代工廠代工嗎?

現實社會反倒是蘋果要求代工廠A簽下苛刻的條約,
沒事就罰代工廠A吧!

所以樓主並沒有做錯,關鍵在於因不懂法被玩法的人欺騙!
小仲 wrote:
做錯事被抓包
又上來講 如何才不被抓包..........
樓主其實犯了 一個基本錯誤:合約的定義。
先不談什麼版本問題,既然是合約,白紙黑字就是有它的法律效力,這在簽的當時就該想清楚,更該看清楚。
今天就算仲介沒存心騙你,按一般常識您也應該對他們存有戒心,多看多聽再做這件事。老頭我這樣講不過份吧?您所寫第一條「只要是先跟一家仲介簽訂合約想要買一間房子,後來非經過第一家仲介成交,而購買同一間房子」就已經理虧在先了不是?

當然老頭不是要幫仲介說話,只是事已至此,其實你要搬審閱權什麼的這種東西出來看能否影響結局,依我個人判斷機會並不大,您要去盧什麼地政司其實也只是讓一個小公務員頭殼抱著燒。(當然你若一直堅持去追或許是會有結果,但目前他顯然躲著您不是嗎?)

再來說您寫的第2條「要約書上或x慶不動產有所謂的服務費承諾書等文件,上面有書寫三各月內不得與同一賣家成條文建議只要看到這些都劃掉」這我個人是蠻懷疑哪家仲介會讓您劃掉(那他怎麼做生意?),好啦,就算他讓您劃掉,講白一點,其實心裡就有底了:這客戶不好搞---原諒我這麼說,但是做生意的眼光利得很,哪一條賺得起,他當然會有盤算,講難聽點,你這動作一出來,公司法律顧問多少就已經知道會有些麻煩了。

沒錯,消費者是絕對的弱勢,很多東西也都是在灰色地帶,但就是因為如此,所以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事後再揮,就算贏了也是搞到精疲力盡,認真算一下您還是吃虧,(對方有的是法律顧問,而消費者哪來的時間金錢去耗在這上面?講難聽點根本沒本錢做這種事)。所以真的要三思,而且,真的,既然簽了合約就盡量別去做違約的事

老頭比較雜唸,說了一堆樓主可能不愛聽的話,但最後我還是給樓主一些肯定,因為您把親身經驗寫出來,才能讓更多人懂得警惕。為您的勇氣掌聲鼓勵!


謝謝大大分享與仲介的交流
畢竟對於買房子的人來說
只有網友是站在同一陣線的
amberst wrote:
去年發表過,二次仲介...(恕刪)


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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