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說假設
我是你...地政司我會每天打電話去問它.....
甚至我會到它們上班處等候消息(我是說就算上班日我也會請或排休).....直到給我個交待......
因為真的越來越覺得現在的公務人員雖然也有好的....但就是會有爛的......很多單位都一樣

為什麼犯錯都只有記過或調離現職呢.....這哪會怕.....真的應該直接免職......
畢竟一堆人都要考公務人員....這樣新人才有機會.....老的才會警惕.......不是都在等退休

仲介靠自己多年經驗/有錢請律師/自訂條文,避免自己陷於法律問題.
小老百姓靠大家分享資訊 / 口耳相傳和仲介打交道的經驗 / 避免有人再次陷入不懂法律的圈套.
今天不是樓主做錯事,而是仲介站在優勢地位欺壓小老百姓;
內政部版本...基本上是政府認為有問題所以制定此版本;
但是因為不敢得罪財團所以只能建議使用!
如同房屋租賃契約,當初也是政府覺得實際契約傾向房東,
所以才有崔媽媽等機構,所以才制訂內政部版本.
有看到蘋果委託代工廠A代工,
代工廠A做不出東西,
反要求蘋果不能找其他代工廠代工嗎?
現實社會反倒是蘋果要求代工廠A簽下苛刻的條約,
沒事就罰代工廠A吧!
所以樓主並沒有做錯,關鍵在於因不懂法被玩法的人欺騙!
小仲 wrote:
做錯事被抓包
又上來講 如何才不被抓包..........
先不談什麼版本問題,既然是合約,白紙黑字就是有它的法律效力,這在簽的當時就該想清楚,更該看清楚。
今天就算仲介沒存心騙你,按一般常識您也應該對他們存有戒心,多看多聽再做這件事。老頭我這樣講不過份吧?您所寫第一條「只要是先跟一家仲介簽訂合約想要買一間房子,後來非經過第一家仲介成交,而購買同一間房子」就已經理虧在先了不是?
當然老頭不是要幫仲介說話,只是事已至此,其實你要搬審閱權什麼的這種東西出來看能否影響結局,依我個人判斷機會並不大,您要去盧什麼地政司其實也只是讓一個小公務員頭殼抱著燒。(當然你若一直堅持去追或許是會有結果,但目前他顯然躲著您不是嗎?)
再來說您寫的第2條「要約書上或x慶不動產有所謂的服務費承諾書等文件,上面有書寫三各月內不得與同一賣家成條文建議只要看到這些都劃掉」這我個人是蠻懷疑哪家仲介會讓您劃掉(那他怎麼做生意?),好啦,就算他讓您劃掉,講白一點,其實心裡就有底了:這客戶不好搞---原諒我這麼說,但是做生意的眼光利得很,哪一條賺得起,他當然會有盤算,講難聽點,你這動作一出來,公司法律顧問多少就已經知道會有些麻煩了。
沒錯,消費者是絕對的弱勢,很多東西也都是在灰色地帶,但就是因為如此,所以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事後再揮,就算贏了也是搞到精疲力盡,認真算一下您還是吃虧,(對方有的是法律顧問,而消費者哪來的時間金錢去耗在這上面?講難聽點根本沒本錢做這種事)。所以真的要三思,而且,真的,既然簽了合約就盡量別去做違約的事
老頭比較雜唸,說了一堆樓主可能不愛聽的話,但最後我還是給樓主一些肯定,因為您把親身經驗寫出來,才能讓更多人懂得警惕。為您的勇氣掌聲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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