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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電梯不通往地下室?

無言無鹽 wrote:
是法規對電梯的規定,有防火區劃、緊急昇降機、排煙室等等的規定。

其實這個問題也因擾我許久,我也認為一定是建商為了應付法規的關係...

因為我買的新成屋只有單獨一棟,兩部電梯也是只有一部有直通地下室
沒通那部地下室一樣預留電梯井和電梯門的空間,並沒有用來多設車位和公共設施
地下室梯間一樣有感應卡玻璃門作安全防護
兩部電梯規格也一模一樣,就是其中一部硬是只能到一樓
所以好像安全說和建商省電梯成本,電梯井變車位賣錢等都說不通

我想也不是法規規定只有一部電梯可到地下室啦
應該是每多一部電梯到地下室,就會規定要更多的消防空間和設施吧
那建商可賣的車位就會減少
消防設施的支出也會變大

這些對是否省電梯成本和是否因此省下的電梯井可多幾個機車位相比而言
對建商差別才更大吧,而且電梯井算公設坪數,一樣可以賣錢,
改成停車位有何意義?對建商跟本沒差....
說真格的,我想的確是因為建商為了鑽法規漏洞所變出來的把戲吧
猜想應該是依建築技術施工編第93條
每一層都要有一座以上的直通梯,一樓以上各棟是分開的,所以每棟都要有直通梯
但地下室是連通的,所以,只要一座以上
並符合該樓層每一點至樓梯距離的規定即可(通常一座無法滿足)
建商依成本考量,應該是用最低標準

依照法規的精神,地下室的樓梯,是提供住戶逃到地面樓層的通路
所以,若有門禁刷卡,火災時應該要能自動解鎖


九十三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二)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四)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


抱歉,看錯了,所以答錯了
因為樓梯未達地下室的比較多,所以,先入為主,想成為何樓梯不通往地下室,sorry
不過,理由應該也很類似才對
第55條,也規定每層至少要一部電梯,而地下層是通的,...
看了許久,我發現沒人以下面的觀點來看呢!

(1) 氣體
雖然地下樓層雖然有排風設備,但是還是多少有氣體(車子的癈氣、霉味...等) 會經由電梯的天井向上排!
此時就會串到各樓層中。若是垃圾存放區在地下樓,若是外面的風壓比較強時,你在電梯之中就可以感受到那
一種感受了!

(2) 蚊蟲
不知是否有人研究過你們家的地下室有多少的蚊子!我記得之前有人賣環保捕蚊機有人測試過,在地下室
抓到一大堆的蚊子 (看來至少 200~300 隻) ,若是直達電梯也很容易一起上電梯到各樓層去啦!

傻綠班的鴿 8:17 ━━━━━━━━●━━━ 14:50 ⇆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ㅤ↻
其實電梯分開的優點不少,很多人都說明了,但唯一的缺點就會讓住的人不舒服。
當採買東西回家時,提東西還要轉乘電梯,這個的問題就讓很多人感到不便。
另外有一種
是所有的電梯都不能直通
一定全部要到1F換
據說是因為建築避震設計的限制

安全的問題

最簡單就是管制停車場進來車
就可以..

扯一堆 

如果連停車場都管不好
一個電梯或是 n個

就是電梯有 感應器 全都沒有用 ..

建商省成本才是第1考慮
第2 可以給人 比較安全的假象
第3 可以多賣車位 .

地下停車場管理車輛,只能管理有感應器的!

防外也要防內,不然感應卡何必分區分樓層!!!!
WELL~小弟不才來試著分析給大家看看
首先要搞清楚的立場有下面幾點:
1.建築物是建商蓋的
2.建築物是建商拿來賣的~不是建商要蓋來自己住的~
3.建商是營利事業~建物銷售出去後~後續大樓的安全管理~衛生情形~對他來說是"干我X事"~建商又不住裡面

恩~如果上面立場搞清楚之後
我們以建商的立場開始來蓋房子吧

1.按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規定: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電梯)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這也就是說~你只要是超過六層的房子~就至少要設置一座電梯~而且至少一隻電梯要讓整棟建築物的每一層都能搭乘通達到避難層~而所謂避難層~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規定: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正常來說也就是一樓的意思~

如果那棟建築物是超過十樓~那就還必須要按照剛剛55條規定後段講的~要設置緊急升降機~

按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緊急升降機的機間必須符合下面規定: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
  (六)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嗯嗯~也就是說~我做出來的緊急升降機必須要符合上面這些規定~要符合上面這些規定~就必須使用掉這些空間(樓地板面積)來做公共設施~

不過~政府為了"體恤"建商~雖然我規定你必須要浪費空間做這些東西~不過我同意你~你做的升降機梯廳阿~排煙室阿~可以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的規定容許範圍內~那些空間(樓地板面積)~可以不計入容積~162條規定略述如下:

『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或露臺或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這個規定換個角度來說~要是萬一我做的梯廳阿排煙室阿~做超過容許不計容積的百分比~則那些超過的公設空間就會吃掉我建商的容積~所以那些公共空間就必須盡量控制在上面法令容許的百分比以內~我建商才能有效的利用我的法定容積率~規劃可拿來銷售的居室空間

嗯嗯~所以綜合上面規定~我如果必須要做緊急升降機~那我就做一隻就好~反正通達各樓層~符合55跟107條規定~那另外一隻一般升降機也就無需一定要通到地下室~搞不好省下的梯廳空間可以在地下層擠出幾個停車位來賣~所以~你可以去看看你們家大樓的電梯~裡面會貼一張昇降機許可證~上面會標用途~有通到地下室的那隻電梯應該是寫"緊急乘人用升降機"~沒有通到地下室的則是"一般昇降機"

所以社區安全阿~控管阿~衛生阿~都不會是營利為主的建築商首要考慮的東西(除非他這個建案要主打這些浪費錢的優點)~以上拙見供參
馬3專屬抱枕~有需要者請PM^^
kkboxaaa wrote:
WELL~小弟不才來...(恕刪)

good,給你拍拍手,分析的很好,我也覺的是這樣
一定是建商為了鑽法規漏洞的搞出來的把戲
只設一隻電梯通地下室對建商能符合法規併保有最大利益

反正一般人如果沒有長期住過電梯大樓,
是感受不到每隻電梯都直通地下停車場的好處和爽度
所以房價也不太會因為這個原因被砍

想要阻止這種歪風,應該要在加一條法規
"如地下室有做停車用途,所有有到達一樓的電梯和樓梯,都要能到達地下當停車用途的每層樓"
我想,地下室有多個電梯和二個以上樓梯 ,無論如何都是有利於消防和和逃生的
畢竟現在地下停車場動不動就是4.5層樓的,只有一隻電梯和樓梯怎麼夠

如果法規硬是不改,就只能靠消費者扺制購買這種建商蓋的建案囉,
至少至少....也要記得拿這個電梯不能全通地下室來殺價....

至於分好幾棟地下室連通而有出入份子安全考量的,我只能說都有簡單的解決方法
分棟管理的感應卡安全門梯廳,監視器等,端看建商要不要做而已
而且依現行法規,再怎麼樣都要至少有一部電梯和樓梯直通地下室
那難道跟那部電梯和樓梯直通的住戶就比其它棟住戶該死,不安全了嗎?
屁啦,都是建商代銷跟你講的屁話你也信....
是因為該社區的停車位有需要對外開放的獎勵停車位,所以才會另設電梯通往地下室,這也是為了顧及住戶的安全考量,不會讓閒雜人等趁隙進到社區內,當然獎勵停車位是多出來的,也需要有多的空間才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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