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意思表示
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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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八十六條所述,若您們已經口頭上約定好的話,在民法上而言,就已成立債權債務的關係,(與不動產移轉是兩回事),他不能在您未同意前,就片面提出要增加簽約價金。(當然前提是他也有些法律的常識~不然為這種事就要打官司可能很麻煩也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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