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g131 wrote:
目前住家附近巷子(消...(恕刪)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五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者:
(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噴漆作業者。
(三)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者。
(六)彈棉作業者。
(七)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八)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九)鍛冶或翻砂者。
(十)汽車或機車修理業者。但汽車保養所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並提出不妨礙交通、不產生公害之申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
(十二)塑膠類之製造者。
(十三)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四、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及調度站。但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五、加油(氣)站。
六、探礦、採礦。
七、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但資源回收站不在此限。
八、殯葬服務業(殯葬設施經營業、殯葬禮儀服務業)、壽具店。
九、毒性化學物質、爆竹煙火之販賣者。但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經縣(市)政府實地勘查認為符合安全隔離者,不在此限。
十、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電子遊戲場、機械式遊樂場、歌廳、保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及旅館。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十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
十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證券及期貨業。
十四、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
十五、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公告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未超過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之限制規定,與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第四款但書及第九款但書規定許可作為工廠(銀樓金飾加工業除外)、商場(店)、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作為銀樓金飾加工業之工廠、飲食店及美容美髮服務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作為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一層,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其中並未對住宅區興建寺廟與否做出規定,另依內政部營建署90.03.28營署建管字第926414號函解釋:
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並未對都市計畫住宅區內設置寺廟予以明文例舉禁止,是以除都市計畫書有特別規定或縣(市)政府依上開條項第15款規定認定並公告限制外,寺廟得於上開使用分區申請設置。又建築物變更使用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為建築物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2點所明定。本案建築物申請變更供寺廟使用,請依個案事實及上開規定,本於權責逕為認定核處。
※備註:「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已廢止,本函中「第2點」之規定,請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所以住宅區內可以變更使用成寺廟用途,,只要不違反該區的土地使用管制及相關的限制規定,當然也可以合法申請建造執照,在本件case中,除非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十五款"....有礙居住安寧....",做出限制使用的規定,這樣才有可能禁止於住宅區興建寺廟。
雖然機會渺茫,但還是可以試著陳情看看,祝你們好運了。
臺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早期版本)
第三十六條 本市各里申請設置福德祠、百姓公廟須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里內原有之福德祠、百姓公廟因本府辦理公共設施須遷建者。
二、里內無適當私有土地遷建者。
三、經里民會議通過並成立管理委員會者。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得視實際需要許可之。
第三十七條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福德祠,每里以一處為限,如附近各里無適當地點可供興建,可合併集中興建於一處,供所屬各里參拜。
第三十八條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福德祠分為甲、乙、丙、丁四類、百姓公廟以丁類為限,各類規格如下:
一、甲類:面積小於十五平方公尺,簷高小於二‧五公尺。
二、乙類:面積小於十平方公尺,簷高小於二‧二公尺。
三、丙類:面積小於七平方公尺,簷高小於一‧九公尺。
四、丁類:面積小於四平方公尺,簷高小於一‧二公尺。
第三十九條 本市公園、廣場、綠地、園道設置各類福德祠、百姓公廟條件如下:
一、面積0‧一五公頃以下者得設置丁類福德祠。
二、面積大於0‧一五至0‧三公頃者,得設置丙或丁類福德祠。
三、面積大於0‧三至一‧0公頃者,得設置乙或丙或丁類福德祠。
四、面積大於一‧0公頃者,得設置任何一類福德祠。
五、公園面積大於一‧五公頃者,得設置丙類百姓公廟。
六、綠地、園道以設置丁類福德祠為限。
七、本自治條例實施前舊有福德祠、百姓公廟不在此限。
第 四十 條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甲、乙、丙類福德祠、丁類百姓公 廟者,得附設拜亭、金亭等設施,以提供里民參拜之場所,惟其面積不得大於福德祠、百姓公廟允許設置類別之總面積。甲類福德祠,得設置廟埕、金爐,其面積不得大於福德祠允許設置之總面積。
第四十一條 依本自治條例興建之福德祠、百姓公廟,應由申請之管理委員會負責籌款交由市府配合公園、廣場、綠地、園道等公共設施,整體規劃。
第四十二條 依製定圖樣興建者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免申請建築執照。
第四十三條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福德祠、百姓公廟,若因公益需要,須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而那塊地是在我們這個社區管理室的斜對面,它的旁邊也是一棟7.8層樓高的華廈,
大多數的住戶擔心的是這個廟一蓋了後,會影響他們日後的房價下跌,
因為原本附近幾個社區的住戶素質都不差,只有中正路上老公寓多是一些傳統髒亂的店面,
之前我們那棟大樓有住戶要賣屋,28坪已經開價900萬元以上,不知道這個廟一蓋,房價會有多大影響?
我以前住的大型社區,附近也有間不算小的土地公廟,但住戶不但不會抗議,反而還常常去拜拜,
原因沒有別的,馬路夠大夠寬,而且廟沒有緊貼著住宅大樓蓋,祂的周圍還有一些空地做植栽,
所以那種感覺差很多,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那塊地的面積真的不大,馬路又窄,
又要緊貼著兩旁的房屋蓋廟,排除空污和噪音來說,寺廟內有燭火,
若神明一時沒保佑發生火災的話,以那個巷道寬度來說,大台一點的消防車可能會進不來...
然後濃煙很可能會先影響到它兩旁的住家,造成其他無辜受害
對了,剛又想到,那塊地的斜後方是一個瓦斯行的店面...這樣夠危險了吧
在興建時,外面的工程告示板寫的是 "XXX住宅工程"
而且蓋的就是廟的樣子,龍柱、 屋頂也是飛龍走鳳的...
一點都看不出哪裡像住宅!
可是人家還是蓋了...
中南部這樣的狀況應該很多,也很難避免
比起北部或都會區,宮廟直接隱藏在公寓大樓裡某一層造成安全隱憂,南部的形態還是比較能接受一點
雖然還是不滿意,但是也很少有人敢去抗議或是檢舉
似乎都是害怕這樣會對神明不敬...
台灣就是一個執法很有"空間"的地方
永遠有法律漏洞,永遠有灰色的解釋空間
就算有明文禁止,還是會有很多人找到解釋的"空間"
這種不合該地區整體感覺的使用方式
我想,很難去根絕或禁止的
樓主這個案例
人家醫生賣給宮廟或許有利可圖
不賣,或許就是一筆難以脫手的房產
現在的功利社會很難像以前農業社會還有鄰里道德勸說這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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