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kt wrote:
如果樓主遇到像我一樣的事可能就不會這麼想了
...(恕刪)
樓主是建議使用要約書,不是啥也不做...
要約書對買賣方都有保障,反正違約那方就是要負責。
斡旋金只是對賣方保障而已。
不要以價錢談不到反正拿回來就好....
還真以為仲介業者收了你的錢有那麼容易還給你?
一直在那邊給你盧跟你耍賴的那才討厭....
另外不要以為斡旋只是對買方不利。
之前有親戚賣房子,想要賣1500左右,當然仲介那邊開的價是1800~1900忘了。
後來聽說有個買家有機會,斡旋金也收了,結果搞了半天才知道....
買家根本只是出1100...仲介居然還跟買家收了斡旋 = =a.
他老兄自己算盤打的是1300,兩邊各讓步兩百萬...瘋了嗎?
結果當然是浪費時間,前後搞了快兩個月吧,買賣雙方都快被煩死了....
後來過兩個月房子讓另外一家房仲賣出去了,價格是1480,實際上這邊的價也差不多就這樣...
另外,我現在也是賣主之一,我老實告訴你吧,在一堆人看了我的房子,口頭喊價,甚至有出要約書,同意後最後還給你反悔的,你覺得對於我們要賣房子的情何以堪?難道真的要我浪費寶貴的時間去告??現在我直接跟房仲講,並且直接加註在委託契約上,如果不給斡旋金或定金就開價的,一律不要跟我說,也請對方"另尋他屋",這樣的客人不要再帶看了,很多人的信用觀念薄弱,幾百幾千萬的房子,一堆人敢開價又毀約,難道台灣是化外之地嗎?
建議喜歡的房子要開價就要有"誠意",什麼叫有"誠意"?提"錢"來說吧.....
我跟我太太也是最近買了房子(平鎮地區), 也是透過仲介買的, 當時仲介就有告知可以用斡旋金或選用內政部版本的要約書來談有興趣的房子, 依據要約書內的條款在買賣雙方都簽名同意交易後, 任何單方毀約都是罰價金 3% 沒有錯.
我們自認法學認知不足, 對斡旋金的條文的內容無從檢視其潛藏陷阱, 但是內政部版本要約書應該是會同時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 規範買賣雙方的義務, 所以我們選擇使用要約書讓仲介去跟屋主談, 最後也是有成交, 目前等交屋.
我想, 我之後若是再有機會買賣房屋, 也是會選用簽要約書方式, 畢竟不知是否為非公正的第三方所訂定的條文內有無潛藏陷阱, 不是熟知法令的從業人員是難窺其究竟的啊.
個人經驗與淺見, 供大家參考 ~
1.要約書與斡旋金其實都有白紙黑字,仲介收到斡旋金要開證明給您,還要把此證明給賣方簽字(要賣方簽字才算喔),而斡旋金的証明說會提到雙方反悔的罰則
2.既然要約書與斡旋金一樣的功能,為何仲介都希望收斡旋金而不喜歡要約書? 仲介總是說拿現金比較有誠意....說真的我賣房子時除了斡旋金證明單據外,根本看不到一毛錢...... 錢根本在仲介公司,因此仲介別再說付斡旋金讓賣方看到錢可以知道您的誠意這種話!!
3.斡旋金不限金額,一般收1~5%, 要約書明定3%,因此仲介常以給斡旋金3%已內,如果真的反悔,也不至於賠太多,看起來似乎對買方有利,但事實上.....
4.您付了斡旋金如果談妥價格後反悔,錢會立刻被沒收....但是要約書卻必須上民事法庭打官司要,前者方便,後者麻煩,因此對仲介與賣方而言,拿斡旋金其實的確比較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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