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以前的法規,露臺是可以登記的喔,所以權狀上有露臺是正常的,但是在算價錢的時候應該要把露臺(含露臺公設,如公設是23%,就要再扣除掉露臺*23%的坪數)剃除出來,露臺的計算價錢是房價的1/2~1/3,露臺加蓋的話是違法的,可是應該不會被拆,因為8X年的房子的違建大部分都是緩拆的~~~~~~真的要知道有沒有問題的話,去找大樓的總幹事,他會告訴你的,
問了幾間銀行關於這類房子的核貸, 4家有3家是說我即使權狀有20坪, 室內(主建物)只有11坪, 小於15坪, 這就會算成是套房, 過大的露台或陽台只會算1/3或1/2 來核貸....這樣看來買這房的自備還得比預算中多出一些來...
Papagei8888 wrote:問了幾間銀行關於這類房子的核貸, 4家有3家是說我即使權狀有20坪, 室內(主建物)只有11坪, 小於15坪, 這就會算成是套房, 過大的露台或陽台只會算1/3或1/2 來核貸....這樣看來買這房的自備還得比預算中多出一些來... 銀行還有把露台算進去已經不錯了有些銀行跟估價師事務所就算是有登記的露台,也是不給價(特別是台北市)
Papagei8888 wrote:請教是有什麼明文規定露台理當只能算室內單價的1/3價嗎?在想要怎麼跟房仲談...感謝. 沒有但這已經是行之有年的共識對買方來說超過1/3價就不是很恰當,可以當作一個基準點當然沒有必要依開始就用1/3價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