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g131 wrote:
當初買方有去請華泰銀...(恕刪)
當時我有和買方說,這是地政事務所的推拖之詞,因為不懂原委的他們怕黃X萍去告他們,但實際他項權利人是銀行,只要銀行貸款已清償,銀行出面申請補發本來就理所當然,第二手的屋主當然可以持相關文件逕自辦理清償
實在應該轉貼到原來那邊去的。為了這麼件(可以解決的)事,不知道有多少網友用了多少力氣來表達意見,蓋了好多樓了。
isjack wrote:
管他自住還是 出租客...(恕刪)
sixfamily wrote:
沒錯...一開始我也...(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