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應該是承租人,只要租約是被"設定"到法拍之前成立,那承租人即可主張權利,直到約滿。也就是買受人要承認原本的租約到期滿為止。如果你要他提早搬走,那只好賠償他的損失了。P.S."買賣不破租賃"是絕對會被法院接受的。
dayucheng wrote:一般來說應該是承租人,只要租約是被"設定"到法拍之前成立,那承租人即可主張權利,直到約滿。也就是買受人要承認原本的租約到期滿為止。如果你要他提早搬走,那只好賠償他的損失了。P.S."買賣不破租賃"是絕對會被法院接受的。 那搬遷費的計算方法為何呢...根據法院筆錄..此屋目前約租3萬
Joey1274 wrote:那麼我想請問 ...(恕刪) 1.如果是一般的住戶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遷讓房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2.你有看過,租約是在民國"88"年簽訂由"法院公證",約期50年,房租1元的契約嗎?如果是故意來刁,一定會有準備,不會落人口實的。
我想大多數的得標者都希望可以盡快處理好得標的物件,但與原屋主也會同時產生矛盾的地方我想請問的是 在得標者向法院起訴遷離房客的動作後 法院的判決是不是通常會同意遷離畢竟法理上新的得標者才是屋主 且房客並沒有繳交房租那麼在同意遷離後 多久才會執行公權力?很想了解此種案件 法院後續的動作通常為何並如何執行?第二點 這樣的契約真的很刁難人 大概是真的要比手骨的粗度了!感謝大大的專業且立即的回覆!
Joey1274 wrote:我想大多數的...(恕刪) >我想請問的是 在得標者向法院起訴遷離房客的動作後 法院的判決是不是通常會同意遷離這種法律訴訟,我倒是沒有遇過。請參考上頭那些程序跑完了,房子就是你的了。我想比照法拍到強制點交,遞強制執行聲請狀後需要2~3個月跑不掉,此尚未包含訴訟的時間。
不好意思,撘一下便車...小弟最近也看到一物件...特別拍賣,看起來都很ok,只是它的財產所有人是一間公司行號,五、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係空屋,另二樓外掛有xxx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招牌,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此物件可以放心去標嗎?謝謝!!
Opisai wrote:不好意思,撘...(恕刪) 狀況是債權人的代理人所回報的。這種你要親自去現場探勘,去按電鈴啦,查XX公司的負責人是不是所有權人...,要是不同人,那就有可能是所有權人出租給他人,租多久,不知;法院也不幫你解除。建議是不要拉!!
我自己本身對法拍屋也蠻有興趣的~因為經驗還不是很豐富,所以我現在只碰點交的~因為不點交的總是會遇到比較多的問題~不過如果你可以試著去跟住在裡面的人溝通~因為並不是全部不點交的物件都是壞人~有些時候他們也是所謂的善良第三人~關於遺留物的處理~之前我是在這邊學的~還有圖片~裡面也提供了蠻多關於法拍的資訊~覺得還不錯~你可以參考看看~http://0rz.tw/Y5Tn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