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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遮?外露樑?傻傻分不清

kennhkennh wrote:
外露樑部分基本上不可能開窗吧.不然結構怎摸支撐?..(恕刪)

外露樑肯定是可以開窗的,差別只在於外牆的位置是與樑的內緣或外緣切齊而已.....
一個雨遮學問真大,好複雜.
二三十年的舊房子規定有不一樣嗎?
下圖就是典型外露樑有開窗又有雨遮的建築外型:
一般說來,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是以外牆中心線或柱中線(無牆的狀況下)作為區劃計算的標準,只要雨遮、花台深度沒有超過一米的話,一般建照執照檢討面積時,很少會特別針對"雨遮、花台"去做面積的計算,但是建照圖說上,會註明該處是花台還是雨遮,而大家所爭議的外露樑、雨遮是否合理的狀況,這是屬於建管人員的裁量權,有些建管人員會同意沒有開窗部份上方之遮敝物視為"雨遮"(不管是樑或是版"),而有些建管人員則認為不合理,因為會看到相同的設計狀況,有些可以註記為雨遮而有些則不行。但一旦建照圖說上有註明這項用途的話,地政事務所則會依使用執照的竣工副本圖做保存登記的依據,在地政的登記則中,雨遮視為附屬建物,而花台則不是,所以業主通常會要求建築師儘可能的話有將雨遮註記上去,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在會有這麼多問題的原因了。
其實在建築面積/建築樓地板面積的檢討中,法規是從嚴規定,目的是在管制建築的量體,而有一些計入樓地板面積的部份,其實人是無法使用,而這些面積確也都會登記在謄本面積裏面,因為產生了不少爭議。而目前建築師公會也準備向中央建議取消雨遮的產權登記。

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



建築師公會建議的公文(資料來源: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網站):


mlmt wrote:
一般說來,建築物樓地...(恕刪)

感謝mlmt大大提出專業解說,原來建築師也看到這個不合理現象,為了業主(建商)需求而必須設計雨遮大概也很無奈.....但願政府單位能正視這個問題!
看了以上的回覆我大致歸納2種說法

1.外露樑只要深度沒超過1公尺,也沒有開窗的話,是不能計入任何坪數,
如有開窗,建商可依窗戶的寬度x外露樑的深度登記為雨遮賣錢,
深度如超過1公尺,超過的部份就要如同主建物一樣算入容積的樓地板面積

2.外露樑是計入主建物坪數,可是不算入容積管制的樓地板面積


我個人看法認為是1比較可能啦.........
因為我之前去看新屋有些建案會將一兩個外露樑柱室內的部分挖空,讓你可以做櫃子什麼的
然後強調是建商"免費送的"坪數,(說那麼好聽,還不是建商省鋼筋和灌漿的錢)
如果外露樑柱算入主建物的坪數的話,建商怎麼能說是"送的"..
"多出來的"坪數呢...
不好意思~~我指的外露梁的部分其實是外露的柱體部分.而不是樑體的部分...拍謝...因為早期大家稱呼習慣了所以現在都沿用這個稱呼.....造成誤解很抱歉....您說的梁體的部分現在都是以開窗的部分記附屬建物面積比較多(我遇到的個案都是).....而建築物外觀上的凸出梁體部分.現在的北部建商不算面積了(就是只記開窗的部分)....這是我個人所遇到的狀況...不代表全部建商喔...而我說的外露梁的部分(就是柱子在外面室內看不到)...還是算主見物的面積喔
24F的大大妳的圖是不是有點怪怪的?2M?是2公尺耶!!!退兩公尺不計入面積?是不是有點小問題?退2公尺不計入面積...那以後的房子不都有一大塊面積可以不用登記使用?
shunglee wrote:
......新屋有些建案會將一兩個外露樑柱室內的部分挖空,讓你可以做櫃子什麼的
然後強調是建商"免費送的"坪數......(恕刪)

外露樑或外露柱應該還是會計入主建物坪數,只是不會列入容積檢討,要不然這些結構物產權屬於誰的?建商所謂免費送的坪數應該是指「多出來的容積」.......
kennhkennh wrote:
24F的大大妳的圖是...(恕刪)

那個圖例的指的是陽台或屋簷的計算方式,如果是雨遮或花台計算方式相同但深度為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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