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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坪制現出高房價地獄真相

lawtaipei wrote:
只要逐步推動,就可能實現實坪制。
登高必自卑,行遠必自邇,實坪制就從債權契約做起吧!


你就列出來,契約內容是什麼 ? 讓大家 (包括我) 看看要怎麼寫,才不會被建商搞花樣。

我很支持有人要從契約談起,你是第一個。其他 "假掰" 的不敢談。
omniyeh wrote:
花部長何時說過 "極低公設"


花敬群是次長,請搞清楚。
lawtaipei wrote:
花敬群是次長,請搞清楚。


對不起,我一時筆誤,部長性徐。

你還沒說 "極低公設" 新建案在哪 ?
我主要用意是想表達溫和漸進的改良途徑,才是實踐實坪制的最快方法。
政府有做總比什麼都不做來得好,何不姑且相信花次長所說的「有感」。
改革的火車頭只要啟動,就會往進步的道路前進。
地下室車道不計入公設只是起頭,日後都要攤在陽光下檢討。
lawtaipei wrote:
我主要用意是想表達溫和漸進的改良途徑,才是實踐實坪制的最快方法。


公設比浮濫,人所痛恨。我很久以前就買房,早就注意到此問題。

此樓討論,都在那裡打高空講 "要揭露 XX",好像多正義一樣,有揭露 XX,就消除公設,實現居住正義了嗎 ? 這種幻想會不會太中二了 ?

結果呢去查一下權狀,合約,廣告的相關資訊細節,奇怪了,這裡面不就都有寫嗎 ? 到底要 "揭露什麼不為人知的祕密" ? 剛開始,只是簡單問,要的資訊不都在這嗎 ? 有不清楚的地方嗎 ? 搞了半天,結果只是廣告加一句 "實坪每坪單價",叫實坪制 ? 叫揭露實坪 ?。What ? 這 .... 什麼鬼東西啊 ? ? 還叫與國際接軌 ? 這麼中二的答案誰會滿意啊。

講出不堪的事實,還要被帶帽子 ?

別的國家實坪制就是從登記,契約,到廣告一次解決所有問題。不幸的是我國民法物權就是與其牴觸,要改還有地政法規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都要修定,這些內政部或北市府都有研究報告。

真的不是改廣告註明 "實坪每坪單價",就可以。行政院都說 "依公平交易法"。況且這很容易破解。開實坪價給你,另外加註,"約 30 % 公設另行計價",不就破功了嗎 ? 人家有違反 "公平交易法" 嗎 ? 外面實物訂價 XXX,註明另加 XX % 服務費或什麼名目稅費用的一大堆,還稅上加稅哩,消費者還不是摸摸鼻子買單。

就算給你廣告實坪價,公設不計價,你信嗎 ? 信的是傻瓜。你知不知道,廣告視同合約,到時建商說合約登載與廣告登載相同,你簽不簽 ? 很中二的人才會去簽這種傻瓜契約。到時建商有意整你,公設出問題,你的賠償如何計算 ? 依廣告公設不計價跟你算好不好 ?

就說不要搞這種文字遊戲,你搞不贏建商的。不要傻了。

大家老老實實把所有公設細節列出來,從建案核准就要上網公布,之後廣告,簽約,登記全部都要相符。

適用舊建案,資料都在,要賣就得給。
lawtaipei wrote:
登高必自卑,行遠必自邇,實坪制就從債權契約做起吧!
真正想推動實坪制的人,都是思慮縝密...(恕刪)


真的不懂「債權契約」在所謂的「實坪制」中是什麼?為什麼是由「債權契約」做起?債權債務,一般來說不就是跟銀行的關係,這邊有出什麼問題嗎?願聞其詳。


lawtaipei wrote:
真正想推動實坪制的人,都是思慮縝密...(恕刪)

很抱歉,在這棟樓這句話我反對。

我認為基本上「問題」定義不清楚,所以「實坪制」三個字是要解決什麼事?房價太高?還是房價太高不是問題,問題是公設坪(一般所謂的虛坪)灌進總價去算?還是認為公設太高,要用實坪制逼迫公設比例降低?還是只是純粹要求文宣上要寫明室內坪數即可(即所謂「實坪揭露」,有些人是這麼主張的),其他概不要求。

以下三個資訊,是公眾提案,我們可以點進去看看他們對問題的定義是什麼:
1.推動建物實坪制
2.房價改實坪制計價,公設坪數可登記但不計價
3.房地產實坪制建立~銷售時只能標示室內主加附坪數

提案 1 者,謂「不要讓建商在公設比上動手腳」,但其問題應可釐清為:公設應合理分攤,方有合理公設比,既有合理公設比,則建商無舞弊空間。好,也算得上題目清楚,他要的就是一個詳細明列,使無可舞弊就是。

提案 2 者,大概算得上有點如樓主說的思慮縝密的味道,舉了一些例子計算,這些計算真要講可以講一大堆。但我想光是標題大概一狗票人要跳起來 --- 「房價改實坪制計價,公設坪數可登記但不計價」。我不知道提案者對登記的意義理解到什麼程度,以及因為地政正式登記所獲得的利益該不該有對價關係,光究此事,顯然跟有人主張只要「實坪揭露」就好並不相符,請問一個最大公約數的實坪制定義究竟何在?買房子的本質是買(1)土地加上買(2)基於此地之建築構造物享用其功能,以及(3)登記後民法保障的私權。一個總價就除以室內坪數就好,是不是太簡化了點?要這麼算也行,那就要明白這就是一個含水量很大的單價,不是單純室內面積單價而已。

提案 3 者,這位反而是問題定義最清楚的一份,雖然它的文字不多,但問題定義得最清晰。這位提案朋友則絲毫未提到公設要不要登記要不要計價這回事,顯與提案 2 的想法又不同。

人言言殊。
dancingra wrote:
真的不懂「債權契約」在所謂的「實坪制」中是什麼?為什麼是由「債權契約」做起?債權債務,一般來說不就是跟銀行的關係,這邊有出什麼問題嗎?願聞其詳。


老兄,他的「債權契約」是指消費者與建商之間簽定的「房屋買賣契約」。至於為何在法律上為何定義這樣的名詞,在下非法律相關人員,就沒研究了。

至少他還有提到「房屋買賣契約」與 "實坪制" 相關的問題。

你說的 2. 這個例子,就是我一直舉例 2017 年被行政院打哈哈的提案。其實您細看他提案的內容,看似很豐富,很有道理的樣子,其實說的都是大家都知道,都會算的事。簡單的說,就是 "感覺" 而以。實際如何執行,完全就莫衷一是,不知道要幹嘛。最後淪為 "廣告實坪制",我以此名稱之。

其所主張廣告實坪部分,行政院內政部於 2017/09/29 回應為

"針對不動產廣告查處部分,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就事業所為廣告並無事前審查機制,故無從強制規範廣告標示事項加以管理,公平交易法僅針對違法行為加以禁止,亦即當廣告行為涉有不實、誤導致侵害、影響他人權益之情事時,始依法予以查處。"

所以我只好對那些還主張 "廣告實坪" 的人說,行政院叫說去唸唸 "公平交易法"。即由此而來。
omniyeh wrote:
老兄,他的「債權契約」是指消費者與建商之間簽定的「房屋買賣契約」。

怪不得我看不懂,我以為銀行貸款有什麼毛病...... 感謝釐清。
omniyeh wrote:
公設比浮濫,人所痛恨(恕刪)


同意
這也是我的看法 中二式的正義
會造成更多問題
omniyeh,很多人不是反對你說的內容,但你偏偏就要把廣告行銷揭露的"改革"部分(盡量讓公設面積消失在大眾的視野或是拿去做失真的計算),說成是假的、虛的、騙人的、沒有用的,說甚麼之前類似的提案就被政府打槍等等,其實你自己也不反對,只是你認為很弱沒有用,但要改的話你也不反對。

最大的問題就是,你一定要整套從契約、計不計價、權利範圍、等等(可能順便包含廣告行銷揭露),全部都要一起做好一起改革才是對的、才是玩真的。

從 50分進步到 60 分就這麼被你看不起、嘲諷,你高談闊論一直堅持要一次就從 50 分進步到 100 分,這是不是有點太不切實際?

台灣自由民主意見又多,先做比較好做的、先改比較好改的、先做比較有共識(或者意見沒很分歧的),不是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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