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lasoriginal wrote:
...實坪揭露...(恕刪)
我覺得「實坪揭露」這四個字很不錯,比「實坪制」更貼切您所表示的。至於權狀是什麼制,既不討論,那在此它就不重要了。
300cc 的包裝飲料,天然果汁含量明白標示為「30cc」畢竟還是比標示成「10%」要明白易懂得多。
這樣子,我想也應建議文宣上也要標示面積為平方公尺才好,就別再用官方文書也沒在用的「坪」字了。
omniyeh wrote:
老兄您真的很客氣。那些人在裝傻,您還那麼有耐心。(恕刪)
omniyeh wrote:
老兄您真的很客氣。那...(恕刪)
apoway wrote:
大部分的人只是想法簡單一點而已,既然現在資訊都有,為什麼不直接實坪當分母。這樣不是很快嗎?
雨遮之前都可以先計坪不計價?公設應該也可以吧?如果法律上一定得先改成公設不登記才能把實坪當分母才不會有問題,那這件事情也搞很久了,政府還要搞幾個十年才要做?是真的做不出來,還是不願意做?
omniyeh wrote:
雨遮 "計坪不計價" 這件事,就是個教訓,根本是亂象,"雨遮計坪不計價" 是騙局,最後內政部總算搞明白了,明定雨遮 "不計坪不計價",才終結這場鬧劇。回首當初,就不應該容許雨遮當成附屬建物。
lawtaipei wrote:
雨遮不登記之後,權狀乾乾淨淨,新建物以權狀登記為所有權範圍,買賣契約也以登記坪數為準。
既有建物仍有雨遮登記的,物權登記若沒有把雨遮面積塗銷,買賣契約如以權狀坪數為準,也會包括雨遮部分。
於是市面上會有兩種類型的建物,含雨遮面積的既有建物以及不含雨遮面積的新建物。
資本主義社會就是讓這兩種類型的建物自由競爭,看消費者青睞哪一種就好。
如果雨遮不計坪的經驗可以借用的話,檢討新建物的公設登記內容與方式,新建物的公設面積極低,既有建物的公設面積達3成以上,讓這兩種類型的建物自由競爭,大大贊成嗎?
我比較傾向支持債權契約必須強制實坪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