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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坪制現出高房價地獄真相

dallasoriginal wrote:
...實坪揭露...(恕刪)

我覺得「實坪揭露」這四個字很不錯,比「實坪制」更貼切您所表示的。至於權狀是什麼制,既不討論,那在此它就不重要了。

300cc 的包裝飲料,天然果汁含量明白標示為「30cc」畢竟還是比標示成「10%」要明白易懂得多。

這樣子,我想也應建議文宣上也要標示面積為平方公尺才好,就別再用官方文書也沒在用的「坪」字了。
dancingra wrote:
我覺得「實坪揭露」這四個字很不錯,比「實坪制」更貼切您所表示的。至於權狀是什麼制,既不討論,那在此它就不重要了。


老兄您真的很客氣。那些人在裝傻,您還那麼有耐心。

他們要的是,廣告時裝傻選案 B,簽約與權狀登記卻要改成案 A 。

在下只不過戳破騙局,登記,簽約與廣告,全部都案 B 好不好 ?就沒人敢玩了。
omniyeh wrote:
老兄您真的很客氣。那些人在裝傻,您還那麼有耐心。(恕刪)


也還好啦,就弄清楚這樣的想法是什麼而已。再者如果人家就是不想接受某種解釋的話(就好比我們難以接受另種解釋),說一輩子大概也沒用吧... 所以何必硬去僵持呢?

就像有些人一直認為股票除息日股價扣去息值,是偷走了投資人的獲利,每年除息季節都會出來罵一頓,不管怎麼解釋,總有人不接受,就是一直認定那是偷走投資人獲利。我只覺得主要是主管機關有看清楚問題是什麼,藥方要下對較重要。

參考看看:https://join.gov.tw/idea/detail/271e06b2-a3e5-440d-8a3e-18d76e361690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1dfeb7b3-64f1-4c7c-b0ae-2eb058660ece

http://www.drhome.tw/news/info/607667
omniyeh wrote:
老兄您真的很客氣。那...(恕刪)


大部分的人只是想法簡單一點而已,既然現在資訊都有,為什麼不直接實坪當分母。這樣不是很快嗎?

雨遮之前都可以先計坪不計價?公設應該也可以吧?如果法律上一定得先改成公設不登記才能把實坪當分母才不會有問題,那這件事情也搞很久了,政府還要搞幾個十年才要做?是真的做不出來,還是不願意做?
apoway wrote:
大部分的人只是想法簡單一點而已,既然現在資訊都有,為什麼不直接實坪當分母。這樣不是很快嗎?

雨遮之前都可以先計坪不計價?公設應該也可以吧?如果法律上一定得先改成公設不登記才能把實坪當分母才不會有問題,那這件事情也搞很久了,政府還要搞幾個十年才要做?是真的做不出來,還是不願意做?


買房這件事,就是不能太簡單,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矣。用 "簡單","很快" 當晃子,但有做跟沒做一樣,就叫騙人。

雨遮 "計坪不計價" 這件事,就是個教訓,根本是亂象,"雨遮計坪不計價" 是騙局,最後內政部總算搞明白了,明定雨遮 "不計坪不計價",才終結這場鬧劇。回首當初,就不應該容許雨遮當成附屬建物。

雨遮這件東西,不登記為財產不會有其他副作用。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公設不簽約,不登記,非同小可。但也不會到不能做。基本上就是如何把公設 "附屬" 至與主建物一起,無法分割。還有合約上如何制約預售屋建商需完成公設,未完成時,賠償怎麼算。所謂與國外 "接軌",是指這件事,絕不是拿 "廣告實坪制" 來魚目混珠這種做法。

新制度(我講的是完整制度),放新建案都 OK,但研究 "實坪制登記" 都指向 "已有建物" 如何融入新制度,這才是大問題。

其實個人傾向 "詳列公設" 計算方式與分離計價,才是變動最小,影響最小,效果最顯著的方式。而且適用 "已有建物"。
omniyeh wrote:
雨遮 "計坪不計價" 這件事,就是個教訓,根本是亂象,"雨遮計坪不計價" 是騙局,最後內政部總算搞明白了,明定雨遮 "不計坪不計價",才終結這場鬧劇。回首當初,就不應該容許雨遮當成附屬建物。


雨遮不登記之後,權狀乾乾淨淨,新建物以權狀登記為所有權範圍,買賣契約也以登記坪數為準。
既有建物仍有雨遮登記的,物權登記若沒有把雨遮面積塗銷,買賣契約如以權狀坪數為準,也會包括雨遮部分。
於是市面上會有兩種類型的建物,含雨遮面積的既有建物以及不含雨遮面積的新建物。
資本主義社會就是讓這兩種類型的建物自由競爭,看消費者青睞哪一種就好。
如果雨遮不計坪的經驗可以借用的話,檢討新建物的公設登記內容與方式,新建物的公設面積極低,既有建物的公設面積達3成以上,讓這兩種類型的建物自由競爭,大大贊成嗎?
我比較傾向支持債權契約必須強制實坪揭露。
lawtaipei wrote:
雨遮不登記之後,權狀乾乾淨淨,新建物以權狀登記為所有權範圍,買賣契約也以登記坪數為準。
既有建物仍有雨遮登記的,物權登記若沒有把雨遮面積塗銷,買賣契約如以權狀坪數為準,也會包括雨遮部分。
於是市面上會有兩種類型的建物,含雨遮面積的既有建物以及不含雨遮面積的新建物。
資本主義社會就是讓這兩種類型的建物自由競爭,看消費者青睞哪一種就好。
如果雨遮不計坪的經驗可以借用的話,檢討新建物的公設登記內容與方式,新建物的公設面積極低,既有建物的公設面積達3成以上,讓這兩種類型的建物自由競爭,大大贊成嗎?
我比較傾向支持債權契約必須強制實坪揭露。


不要模糊焦點,雨遮無關緊要,新舊制度並存,沒人在意。不關公設的事。

你看過哪個 "新建物的公設面積極低" ? 極低標準是什麼 ? 你會算 ? 不要自行腦補了。我只見過很老建案公設面積極低,沒見過新建物的公設面積極低。

不要把什麼 "強制實坪揭露" 當成 "廣告實坪計價" 畫上等號,又是魚目混珠。

"實坪揭露" 與 "實坪計價" 是兩碼子事。去看 2017 年政府打臉 "廣告實坪計價" 提案,叫去看 "公平交易法" 就很清楚了。

房地產,登記,契約,與廣告。本就是要相符的。要搞 "廣告實坪揭露計價",請注意 "計價" 兩字。不要省略 "計價" 兩字,有與沒有差很多。

你的文字說到 "契約",請問你現行契約有沒有揭露 "實坪" ? 明明就有。你有說跟沒說一樣。

誰不明白你想搞契約中,出現 "總價/實坪" 為每坪單價這種 "脫褲子放屁" 句子。你現在買房,叫建商契約中幫你加註一句,相信建商很樂意的。 此跟 "實坪制登計" 整體制度無關,不要魚目混珠。所以我很支持你買房時,直接與建商談

提醒你一點,契約中會說明當有規格不符,找補的問題,與賠償的問題。如果發生在公設上,請你考慮好,如何揭露與計算公設的價值與向建商求償如果你堅持認定只有 "實坪計價","公設不計價",簽出這種契約,我也沒意見。

支持實坪制就是支持完整一系列登記,簽約,與廣告,完全相符的制度。 缺一就是騙人的。
omniyeh wrote:
你看過哪個 "新建物的公設面積極低" ? 極低標準是什麼 ? 你會算 ? 不要自行腦補了。我只見過很老建案公設面積極低,沒見過新建物的公設面積極低。



所以您公開打臉花敬群次長的說法?
(請參考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381499)
只要逐步推動,就可能實現實坪制。
登高必自卑,行遠必自邇,實坪制就從債權契約做起吧!
真正想推動實坪制的人,都是思慮縝密,逐步往理想邁進的,吃緊弄破碗,溫和漸進才是最好的改革途徑。
lawtaipei wrote:
所以您公開打臉花敬群次長的說法?


花部長何時說過 "極低公設"。那是你說的。

不要迴避,請解釋 "極低公設" 標準是什麼 ? 哪個新建案是極低公設 ? 不要跟我說遙遠的以後 ? 有跟沒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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