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

台北市一招打死【新違建】,買賣時,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建商準備哭哭


johncsmc wrote:
守法的建商應該會小漲


以後房價反而會小跌,

以前挑高可以搞夾層,
所以一坪當成 1.5坪的價錢在賣,
現在呢?
就只能一坪當一坪賣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resetmyself wrote:
有以下三種情況:1...(恕刪)

新聞是說不找建築師也可以,就要等市府派員勘查合格後才能過戶,所以趕時間就花錢
一手夾層屋沒有問題
應該沒有白目到過戶前就二次施工

問題在將來要轉手時
PDA&MAC新手 wrote:
resetmysel...(恕刪)


明明就寫的很清楚,登記完畢後通知都發局依法查察,地政機關登記完畢就已經過戶了,還在那邊查完才過戶,字都不看的?

papajonesla wrote:
明明就寫的很清楚,...(恕刪)

他說新聞說的
從這邊可以看到新聞記者的素質有多糟糕XD

papajonesla wrote:
明明就寫的很清楚,...(恕刪)


台北市政府建管處表示,「處理措施」實施後,買賣房屋若沒有檢附建築師出具的無違建證明書,地政機關需在登記完畢1日內通報都發局,都發局將於14天內至現場查案(開立處分書)並將副本轉給違建科執行,違建科會在3至6個月內拆除完畢。
真誠發問~

請問都發局來按電鈴,一定要開門嗎?

屋主可以不用開門=這辦法一點屁用都沒有!

屋主一定要開,請問源於那個法條規定.

謝謝!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何必為了貪小便宜搞到自己像是重刑犯一樣?
Tommychiu wrote:
真誠發問~請問都發...(恕刪)
我也想要知道,可以貪到甚麼小便宜,日後有機會試試,

至於重刑犯語焉不詳,可以解析一下,

哈哈!

Tommychiu wrote:
真誠發問~
請問都發局來按電鈴,一定要開門嗎?
屋主可以不用開門=這辦法一點屁用都沒有!
屋主一定要開,請問源於那個法條規定.
謝謝!


不開門的話,
看來市府可以用這招罰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建築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9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
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
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
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
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
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 3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