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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更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鼓勵支持。

麥克~~ wrote:
好可怕喔...太常吃...(恕刪)


房仲繼續忙著編故事騙人,他們非常愛幻想屋主要對自己不利,對於這種被戳破的當然視而不見,而且同行之間都非常有默契的會互相配合。
最近比較常聽房仲說的是:官司打輸了賠錢就好了,幹麻還去告人。
9成以上認識我的房仲目前都拒接我電話,理由是住院或者不方便接觸什麼什麼的,有些為了躲我還趕緊換電話或者加拒接黑名單又或者換店家上班,FB就直接刪好友了...
房仲非常喜歡看到屋主被告時急的像熱鍋上的螞蟻,同行會再配合加點油盡情的酸屋主,真跟活海鮮在烤爐上跳來跳去不正是一樣的嗎?
有機會去當個假日打工房仲,你就會看到房仲如何在背後批評委託公司賣房的屋主是如何貪婪噁心。
雖然別種行業也有惡質業務,但一整群配合做狀況告人,同行還會有默契集體打壓的目前只看到房仲這行。

陳小春2525 wrote:
房仲繼續忙著編故事騙...(恕刪)


小春大加油!

看來你已激發出仲介的"團結心"~(畢竟地球是圓的要在業界待總是不能得罪同業)

也順便來個"去蕪存菁"
tintin1688 wrote:
看來你已激發出仲介的"團結心"~(畢竟地球是圓的要在業界待總是不能得罪同業)...(恕刪)


房仲對於這種事可是團結的很,尤其在掌握住買方這個關鍵證人的情況下,房仲可是沒輸過。
是故,房仲在勝訴的情況下大都公開的辦冒泡慶功宴,並且大聲說這是為了給買方一個交代,不得已才提告,這世間唯有法律可以對付貪婪邪惡的屋主!
捷運殺人事件剛發生

要小心保重 激怒對手不划算

真是恐怖到了極點...




台灣的仲介法是有非常嚴重的問題
是一切房市亂象的根源

想想看一家仲介
怎麼可以分別同時代表買方與賣方?
這樣要如何維護雙方的權益?
怎麼避免涉及背信罪?

在外國仲介公司買方與賣方是分開的
彼此為了自己的代理人在公開的資訊條件下
爭取優良的價格與權益
這樣才是基本的健全制度呀

說真的仲介也是很可憐
雖然手段很惡劣
但其實他們會這樣也是台灣惡質的仲介法之下的可憐犧牲者
錯誤的法律造成錯誤的社會現象
他們是錯誤的仲介法之下的第一受害人
然後買賣雙方則是第二受害人
真正的暴利者是財團建商與仲介老闆及投資客

服務業本來的基本原理就是替顧客服務
但是惡劣的仲介法造成現在的台灣仲介
都是在用各種手段去惡搞顧客
這樣怎麼可能會長久呢?
要讓房市真正健全
仲介法的大修甚至是砍掉作廢重訂
才是正確的方向

sonic172 wrote:
台灣的仲介法是有非常...(恕刪)</blockquote


好文無誤

沒錯,其實仲介法真的應該修法

台灣的仲介法是有非常嚴重的問題
是一切房市亂象的根源
想想看一家仲介
怎麼可以分別同時代表買方與賣方?
這樣要如何維護雙方的權益?
怎麼避免涉及背信罪?
在外國仲介公司買方與賣方是分開的
彼此為了自己的代理人在公開的資訊條件下
爭取優良的價格與權益
這樣才是基本的健全制度呀
說真的仲介也是很可憐
雖然手段很惡劣
但其實他們會這樣也是台灣惡質的仲介法之下的可憐犧牲者
錯誤的法律造成錯誤的社會現象
他們是錯誤的仲介法之下的第一受害人
然後買賣雙方則是第二受害人
真正的暴利者是財團建商與仲介老闆及投資客
服務業本來的基本原理就是替顧客服務
但是惡劣的仲介法造成現在的台灣仲介
都是在用各種手段去惡搞顧客
這樣怎麼可能會長久呢?
要讓房市真正健全
仲介法的大修甚至是砍掉作廢重訂
才是正確的方向
--------------------------------------------------------

已經不想再回文了~~

但還是不得不推你~~~

+1

sonic172 wrote:
台灣的仲介法是有非常嚴重的問題
是一切房市亂象的根源

想想看一家仲介
怎麼可以分別同時代表買方與賣方?
這樣要如何維護雙方的權益?
怎麼避免涉及背信罪?

在外國仲介公司買方與賣方是分開的
彼此為了自己的代理人在公開的資訊條件下
爭取優良的價格與權益
這樣才是基本的健全制度呀

說真的仲介也是很可憐
雖然手段很惡劣
但其實他們會這樣也是台灣惡質的仲介法之下的可憐犧牲者
錯誤的法律造成錯誤的社會現象
他們是錯誤的仲介法之下的第一受害人
然後買賣雙方則是第二受害人
真正的暴利者是財團建商與仲介老闆及投資客

服務業本來的基本原理就是替顧客服務
但是惡劣的仲介法造成現在的台灣仲介
都是在用各種手段去惡搞顧客
這樣怎麼可能會長久呢?
要讓房市真正健全
仲介法的大修甚至是砍掉作廢重訂
才是正確的方向

所以現在法律有禁止仲介只代表買或賣其中一方嗎
如果仲介只代表其中一方是犯了哪條法又有什麼處罰呢?
我看事情不是這樣吧
明明仲介就很高興、很樂意同時代表買賣雙方吧
甚至盡其所能的阻止別的仲介介入以便能同時代表買賣雙方
還受害者咧
照你這樣講
那我同時交了四個女朋友不就也都是法律害的
因為法律不準我同時娶四個老婆
這算不算是惡法
該不該改

millionbonus wrote:
所以現在法律有禁止仲...(恕刪)
那我同時交了四個女朋友不就也都是法律害的
因為法律不準我同時娶四個老婆
這算不算是惡法


小弟我挺好奇你老婆知道你有四個女朋友嗎?
又或者四個女朋友彼此知道對方存在嗎?
順便問一下,一次交往四個是快樂多還是辛苦多?
依照大大的思考邏輯,應該是法律規定只能取一個不能滿足你,
所以大大只能用交女朋友來滿足自己慾望,而不結婚囉?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捷運殺人事件剛發生 ...(恕刪)


確實很多人都很怕激怒房仲,因此摸著鼻子賠錢了事。
房仲非常擅於跟人玩心理戰製造屋主心理恐慌,例如寄存證信函或者打無聲電話之類,委託房仲賣房真的需要有很大的勇氣。
捷運殺人魔是為了自殺而殺人,房仲是為了吃喝玩樂而無所不用其極製造屋主恐慌詐騙錢財,兩者出發點不一樣。
我是有去警局申請個巡邏箱了,畢竟我在明,房仲在暗。
碰到房仲真的是報警才為上策,只是房仲用合法掩護非法的詐騙手法警方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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