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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劍龍斬天 wrote:
投報~大眾傳播~道歉...(恕刪)


幫樓主推一個
不過你要告的是賣車位的人
我覺得還要再另外告一個人
原本賣你車位的那個人
是乃仁術 真不二價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看了好久~重點你都給他胡過去??

重點1、議員當初花錢跟原屋主購買該車位"永久使用權",單純是因為車位算公設,無法單獨分割所以才會買"使用權",意思就是他買的是那個車位~~

重點2、你想100買他的車位~~他不想賣~甚至你覺的他應該無償送給你用?

也許當初地契懶的分割,所以屋主把"車位"賣給了議員~~
現在你買了房子~~我猜價金早就不含車位~~
如果沒有扣除~~那你要告的是原屋主~~

說別人不公不義?議員也是花錢買的車位~~為啥不能用?不賣你不行嗎?
你想買人家的房子~~開100人家不賣你~~就說人家不公不義哦?
當初買多少錢一定要多少錢賣你嗎?
叫原屋主整間買回去不就得了~~


終於有專家出現了!
希望樓主不要一下就把文章刪了喲!
要議員出來的 要丟去水果的 要樓主加油的

要不要看一下一些認真回覆跟判決書
堅持日系才是王道
雖然有看到判決書
但是還是覺得換法官2次這件事有點怪
為什麼會這樣呢
給您最大的支持。加油!
相信一定會有好結果:)
幫忙頂啊!
蓋一下超高大樓,很快就會有嗜血的鯊魚出現....
搞大一點,找出公義吧!

對阿!怎麼大家都看了片面之詞就回文,看一下110樓的判決書吧,別在傻呼呼當別人的衛生紙了,一堆人上來取暖,取暖失敗就自爆,把大家當什麼,大家別被利用而背上毀謗罪,畢竟你我不了解來龍去脈。

missdodo wrote:
大家別再回這篇了~回文前先去查查判決書再來作評論~
這篇樓主似乎已構成毀謗罪了~大家若要回請小心用詞免得遭到池魚之殃~~
剛剛往前看了幾頁才發現原來版主您有貼判決的字號

不知道為什麼現在拿掉了,且看完判決書之後只覺得

您真的是....唉!前屋主都已經壓低房價賣給您了,

您自己也原本就知道車位這件事情但是您卻想要雙頭

賺這樣真的不是一個很好的行為!
樓主想要一魚二吃

既向賣家殺價,又向買車位的人要回車位

吃相太難看了,沒有什麼好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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