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龍斬天 wrote:
投報~大眾傳播~道歉...(恕刪)
幫樓主推一個
不過你要告的是賣車位的人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看了好久~重點你都給他胡過去??
重點1、議員當初花錢跟原屋主購買該車位"永久使用權",單純是因為車位算公設,無法單獨分割所以才會買"使用權",意思就是他買的是那個車位~~
重點2、你想100買他的車位~~他不想賣~甚至你覺的他應該無償送給你用?
也許當初地契懶的分割,所以屋主把"車位"賣給了議員~~
現在你買了房子~~我猜價金早就不含車位~~
如果沒有扣除~~那你要告的是原屋主~~
說別人不公不義?議員也是花錢買的車位~~為啥不能用?不賣你不行嗎?
你想買人家的房子~~開100人家不賣你~~就說人家不公不義哦?
當初買多少錢一定要多少錢賣你嗎?
叫原屋主整間買回去不就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