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推這篇!大部分買賣過房子的應該都能看出端倪,
這個新制度只不過是多了一個管道舉報違建,而且還只是假設性的舉報,
如果不能改變原本查察資源不足和查察不易的問題,
跟現行的做法又有何不同?舉報完又遇到同樣的查察問題
還不如拿這個錢多請一些人來查拆違建~
sunyearhuang wrote:
我怎麼看來看去,看不出有什麼大不同...
違建本來就是違法,不然怎會有那個違?
既然違法,本來政府就可以把它糾正(違法)到合法為止。
但台灣違建實在太多了,很不客氣的講,在這個議題熱烈討論的網友家中大部份也都有違建。
要怎麼個糾正法,本來政政府都可以做。目前依地方自治條例,各地方政府依違建時間,嚴重性訂有
處理(優先)順序和處理等級。台北市本來就是全省最嚴的,執行也最積極。
重點還是在於這個違建處理辦法的訂定和執行的效率。不是又搞出一個什麼認證規定。
沒有有認證,現行規定政府本來就可以查核,民眾也可以舉報。
那個認證,頂多只是宣示:買賣沒有建築師無違建的認證,可能會被政府優先查核。
就這樣,沒有其它的了!(用可能兩個字是因政府人力有限,根本不可能全部查核啦)
民眾要賣房子,如果房子沒有違建,政府要來查就查,民眾為什麼要多花一筆認證費?
如果房子有違建,例如陽台外推。那也簡單,告知買方,本房子有陽台外推,要不要隨你高興?
要就概括承受,不要的話我就把它內推回來,價錢一樣!
這應該是最可能發生的事!
結果跟現在有什麼不同?現在房子買賣幾乎也都有違建告知事項,買方沒意見就是概括承受。
有意見,雙方同意就把它恢復合法原狀。(是買方自己不要的,賣方不會因此減價,頂多就是小花一筆拆除費)
政府查核違建的人力沒變之下,執行力只能跟隨長官喜惡,狹幅震盪罷。
依我看,同一個月亮,只是有時圓有時徧而已。
tzechiny wrote:
大推這篇!大部分買賣過房子的應該都能看出端倪,
這個新制度只不過是多了一個管道舉報違建,而且還只是假設性的舉報,
如果不能改變原本查察資源不足和查察不易的問題,
跟現行的做法又有何不同?舉報完又遇到同樣的查察問題
還不如拿這個錢多請一些人來查拆違建~
差別在於以前違建不一定有人舉報,
現在新措施是100%會通報到都發局,這樣還沒差嗎?
"100%會被政府知道", 跟以前"沒人發現就不一定會被知道",
這兩者就差很大, 對民眾的心理也會差很大.
講再多其實沒用, 因為總是會有人一直鬼打牆,
直接看看這種房子以後有沒有人會源源不絕想自找麻煩去買,就知道了.
只要有人不信邪開第一槍被抓了, 大家就不會去碰這種房子.
就像是古時候商鞅變法一樣, 一開始總是會有人不當回事, 但殺雞敬猴以後, 就不會有人想以身試法了.
重點不是在人力夠不夠去查辦, 而是在這規定對民眾有沒有嚇阻力, 還有這種房子之後對民眾還有沒有吸引力.
如果每件事都要強調要足夠的人力去查辦才能做, 那哪有可能辦到.
好比說全台灣的人如果同時都搶劫, 警力一定會不夠處理, 這樣能說搶劫的刑罰就不用訂了?不夠人力執行所以刑罰訂了也沒用?
重點應該是在訂出的法夠重讓大家不敢搶劫,就可以達到目的了. 不需要假設全台灣的人同時會搶劫.
同理, 今天只要訂的規定產生嚇阻作用, 讓大家不再心存僥倖去買這種房子, 建商沒生意不再賣這種房子, 違建來源不再增加,那目的就達到了.
一直在鑽牛角尖沒人力執行, 沒有意義. 這世上也沒有幾件事是人力一定足夠去執行的.
EAPON wrote:
去找建築師簽證要錢...(恕刪)
我要發瘋了! 實在不想回了...總是有人不看規定就亂扯... XD
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申請證明有補貼...
看清楚規定好嗎......Orz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