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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不想等了!永春都更案創首例...跳過拒遷戶!!

sean1972 wrote:
如果你要我提公益的定...
經濟效益 帶動投資效益約1067.00百萬元,創造不動產價值約1947.00百萬元。<-這是建商及住戶拿去了
為政府節省 總計0百萬元。(恕刪)


您又忽視了某些重要因素:
1.週遭市容改善
2.老舊危樓更替

假設覺得住在危樓事不關己

這些和(1+36)戶無關;也和建商無關的,,,就是公共利益


顧炎武說: 讀書人必須比一般人更有羞惡之心,否則將是國家的恥辱...需要小弟替您引述原文嗎?

有立場說誰誰誰沒有公民心態? 又一邊強調私權觀念?

TONY-17 wrote:
您又忽視了某些重要因...(恕刪)


我忽視?那市政府怎麼不把你的老舊建築,美化市容寫出來?

可以量化嗎?原來的建物有到不能住人的地步?是海砂屋?是

幅射屋?是有傾倒之虞?原來的建物是有多醜?美醜你來定義嗎?

土徵法對公共利益就有定義,決不是像這樣無限擴張解釋,

連繳房屋稅都能說成符合公共利益,豈不貽笑大方。

另外,討論個公共利益而已,你舉顧炎武出來是什麼意思?我沒記錯是說無恥之恥無恥矣,

你是在罵王章凱先生嗎?要罵就直接罵啊!幹嘛閃閃躲躲,。怕被告嗎?

指名道姓寫出來啊!
sean1972 wrote:
幅射屋?是有傾倒之虞?原來的建物是有多醜?美醜你來定義嗎?

土徵法對公共利益就有定義,決不是像這樣無限擴張解釋,

連繳房屋稅都能說成符合公共利益,豈不貽笑大方。
...(恕刪)


同樣的美醜也不是由你定義
同樣的個人權益也不是像你這樣的無限上綱解釋
繳房屋稅的稅金政府如果拿去造橋鋪路或補助弱勢.......不符合公共利益嗎?
當你在指著別人的時候好像忘了有更多的手指在指著你


還有啊,誰會怕被王先生告啊,他的敗行劣跡網路上都留下了很多證據了
而他的36戶老鄰居們相信個個也都可以當大家的活證人
王先生想告誰?人家不告他公然侮辱就已經阿彌陀佛了吧
樓上仁兄舉顧炎武先生的名言已經是很客氣了,總比王先生動不動就飆三字經把工人當龜孫子罵高明多了吧
公益.......從王家最多人檢視的袋地來說好了

袋地假設可以如王家所說的,不管他是否可以指定建築線,
也不管是否有侵害到別人或自己的權利且可以拋棄都更權利,

都更後的新建築就會是圍著王家蓋的,如果二十年後王家發生火災了,但因為是袋地消防車無法灌救
只能靠拉水線的方式進來,最後因火勢太大,一直無法控制,延燒到隔壁新大樓,死傷慘重...
袋地無直接的交通可以進入,這對現代社會來說,本來就是一個救災的死角

這時候支持王家的人是不是會說,你蓋新大樓就是該留一條可以讓消防車出入巷道給王家啊..

公益的解釋權並沒有明白的定益,只要對"眾人"有益,都叫公益,
這社會只要有人就會有利益,如果你要把利益完全排除,我想除了早期的共產社會外,不可能有這種地方

sean1972 wrote:
我忽視?那市政府怎麼...(恕刪)


談到公共利益,您就說出發點,得利者,又舉慈濟...
談到具體效益,您只提錢;又忽視市容和建築物本身及毗鄰安全
這是具體而明顯的忽視



還有,我不知道您為何說到王先生? 他跟您有仇? 而希望我罵他?
我可不曾在這裡罵過人

他們家是當事人!
任何人為自身的權益,所做的努力...我認為都是可以尊重的行為
差別在支持與否!

特別我自認是讀過一點點書的人
豈能沒有判斷力?
作為一個旁觀者,豈能無法辨別,缺乏悔悟之心地忽視所見所聞?

希望對這類事件關心的人,特別是有建築與法律概念的網友
能夠多一些合理的辨別,不要眛著誠信與良知說話
繳稅是義務,別自我放大成公共利益,還真是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
TONY-17 wrote:
談到公共利益,您就說...(恕刪)


我認為你在罵王章凱先生,他剛好念了些書,你在回我引他的文,

不然請你解釋你引顧炎武文章用意。

與你意見不同就是不辨是非,昧著良心?
您是要轉移話題到高中國文?

我引述的意思,已經說得很清楚
您要怎樣想,我沒有立場干預

我覺得: 您還是回到何謂公益,何謂私權界線...還比較實際
不需要和我個人相同
但是要有原始的判斷力
TONY-17 wrote:
您是要轉移話題到高中...(恕刪)


1.我從沒提慈濟.你再爬文看清楚些.你為什麼要在回我的文中自我檢討?你既然是自我檢討又為

何要引述原文給我看?關我甚麼事?還是你要罵的是我?

2.你要講美化市容.請定義美醜.要講安全請明確定義.譬如屋齡多少年.是否海砂屋.結構是否安全

定義清楚.不明確的東西要拿來做侵犯基本人權的事.是很沒道理的.

3.我的立場很清楚.政府掌握公權力.但這權力不能在模糊的公共利益下無限放大.否則就像繳稅是

公共利益一樣偏頗.是否我可以說亂丟垃圾.讓清潔隊員有工作.政府有罰單.公務員有工作.然後

他們才能繳稅.所以我亂丟垃圾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4.公權和私權是要取得平衡.絕對不是公權絕對凌駕於基本人權之上.用公權力侵犯基本人權時.必

須要先有侵犯的理由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譬如美觀可以拉皮解決.結構可以補強解決.如果

可以解決.那基本人權就不能侵犯.

5.公共利益模糊.請經過公民討論.不要政府辦辦論壇.請幾個御用學者.請建商來說說話就算了.可

以的話網路是個很好的工具.

6.你們的立場大概是只要能夠和公共利益沾上一點邊.就可以侵犯基本人權/我的立場是公共利益不

僅要定義明確.有侵犯基本人權之虞時更需要嚴格限縮條件.這就是我的本著良知所為之判斷.再

清楚也不過了.

7.既然立場差異這麼大.我想也沒有再討論下去的空間.就讓網友去判斷.這為政府帶來效益幾

乎為零的文林苑建案.到底符不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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