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雙方思考的出發點不同, 當然所見不同, 沒有谁對谁錯!
對小的而言,小的思考的出發點是:
人是群居動物,活在社會中,須能解決社會問題! 如果一個理論,不能解決問題,就毫無用處;不管其立意是多麼高尚!
都更是個社會問題,前面已經說過了! 可以不解決,就是放他爛,小的想應該沒有人會認同放他爛!
所以囉,就要解決這個問題.
那麼小的就要問, 解決這個問題要不要用多數決? 或者說不用多數決能解決這個問題嗎?
如果答案是必須要用多數決才能解決,那麼就必須強制少數尊從囉!
既然如此,大家的討論是不是應該集中在如何讓這個少數服從多數的過程, 能更合理,公開,透明,受到監督.
小的試著釐清問題所在,而且認為討論合不合憲都是偏離核心!
目前都更有龐大利益,所以很多人都被遮蔽了眼睛,包含贊同的與反對的!
但當房地產沒那麼大利益時,老舊房子還是要改建,極少數不同意的還是要解決!
總歸一句,問題不會因你視而不見或猶疑瞻望而消失, 日後的反撲更大!
sotonfish wrote:
(話說,我沒提過"拒絕",只說"暫緩",你又"看"錯了) 針對爭議的都更條例§36,北市府(執行單位)早就多次函詢營建署,但,營建署表示北市府未能依規定於時限內強制拆除,是行政怠惰!!! 請問,王家一案,是期限內還是逾期才拆? 北市府有沒有暫緩、延後執行的空間,事實說明一切!!! (健保費可以欠幾年,拆民房不能拖? 呵,有意思~~~) 更不用說,北市府還能自訂補充規定,"提高"執行代拆的門檻; 還有,北市府也是能提請釋憲的!!! 這麼多選項,做為執行單位的北市府沒有暫緩的空間嗎?
...(恕刪)
你根本只是看新聞隨便寫一通
都更強拆是有法定期限,超過期限 不要說台北市政府連行政院 都沒有行政裁量權
就算是總統都沒有權利 不執行
行政裁量權是需要法律授權的
而現在法律都定死了,都已超過法定期限,台北市那來行政裁量權 來拖
公務員只要故意違法的話,被告國賠成立,國家有權跟公務員索賠
這種基本的行政法律知識,相信英國人 來台灣當公務員都知道
所以你寫一堆,根本沒有看的價值
另外王家辯護律師蔡志揚 提的修法版本,照樣是多數決+權變+強拆,有沒有違憲
這個你們是標準的跳過不談
剩下的絕招就是用詞語暗指別人不是人,公然侮辱的手段,什麼 "牠們"
你根本沒能力談法律
老老人家 wrote:
其實雙方思考的出發點不同, 當然所見不同, 沒有谁對谁錯!
一堆人以"只會打嘴炮"、"18分大學生"、"留英打雜"、"洗碗端盤子" 做一些情緒性的人身攻擊,這還沒有對錯? 抱歉,一樣是在台灣的教育養成,我有是非觀念,相信多數人也有。 您願意緩和氣氛不是壞事,但如果要糢糊是非,這種假和諧,我難以接受。文明來,我就文明去,不講理的,我也決不客氣~
老老人家 wrote:
那麼小的就要問, 解決這個問題要不要用多數決? 或者說不用多數決能解決這個問題嗎?
如果答案是必須要用多數決才能解決,那麼就必須強制少數尊從囉!
我前面分析過了,多數決的使用有限制,不能以少數人的"私人利益"去多數決他人的"基本權利"。舉個例子,甲的土地大,鄰居乙、丙、丁的地分別都小一些,於是,乙、丙、丁就將甲、乙、丙、丁畫成一個單位,然後多數決 3:1,要甲分地給乙、丙、丁,才能符合 "大家" 的利益… 這種多數決合理嗎? 同理,王家不參與都更,沒有妨礙任何鄰居的 "基本權利" (有任何一戶因此沒了房子或少了買菜錢嗎?) 卻被強行 "圈入"、被鄰居"多數決",決掉了自己安居三代的房子!!!
有沒有對錯呢? 我想,只要是心智正常、也願意"同理"就能看清楚!!! 只要"換個立場"想想,如果你是甲、是王家,會覺得 "嗯,鄰居是對的,我應該為他們的私人利益,奉獻我的個人財產" 嗎? 如果,今天的狀況不同,鄰居房舍已是危樓,而且不納入王家就無法改建,那麼,我會同意使用多數決,甚至不必,政府公權力就該直接介入了,因為,這已經危害到許多人的人身安全 "基本權利"。 遺憾的是,納入王家與否,只是為了建商的利益!!! 我可以理解其他屋主當初不會想這麼多,但事情爆發了,在找人問罪時就該想想,到底是誰的錯,是建商、還是王家??? 這時,選擇對受害者丟石頭就顯得私心了,不是嗎?
我之前說我天人交戰,就是因為,在談改建當下,我就已經聯想到,"萬一有人不同意怎麼辦"? 我知道都更條列設有同意比例,超過就能強制都更,所以,才會心中激盪 "我是否還能把持心智,尊重、維護那些不願改建鄰居的基本權利" 最後,我決定不要變成一個自己都看不起自己的人!!!
老老人家 wrote:
試著釐清問題所在,而且認為討論合不合憲都是偏離核心!
這棟樓的主題,正是大法官不受理文林苑案釋憲,所以,我不覺得偏離。
老老人家 wrote:
目前都更有龐大利益,所以很多人都被遮蔽了眼睛,包含贊同的與反對的!
您也知道這是 "龐大利益",所以很多人都遮了自己的眼睛。這就是私人利益了,不是嗎?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能以"私人利益"為由加以侵犯。我相信這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總結一下,討論事情,是要針對事理,不是漫罵! 如果自己理虧了,就要勇敢省思、承認,而不是使出人身攻擊這種愚蠢又低級的爛步數。 老老人家若想和事,請先找罵人的那邊,他們若無法展現文明與理性,事能和嗎? 我不求戰,但絕不畏戰!!!
dirtypoint wrote:
你根本只是看新聞隨便寫一通
都更強拆是有法定期限,超過期限 不要說台北市政府連行政院 都沒有行政裁量權
就算是總統都沒有權利 不執行
又是討論前就先冠上罪名…
你之前錯罵那麼多,直接就無視了嗎?
我都指出問題了,你還敢扯,市府拆王家有沒有"超過法定期限"? 你查清楚再來說!!!
何況,我提出的選項,只有"時間"而已嗎?
再者,"沒有權利不執行",跟"依規定執行"一定是等號嗎?
你寫得很爽,卻都不敢回應質疑嗎?
dirtypoint wrote:
這種基本的行政法律知識,相信英國人 來台灣當公務員都會懂
你這麼懂英國噢???說的跟真的一樣呢

dirtypoint wrote:
另外王家辯護律師蔡志揚 提的修法版本,照樣是多數決+權變+強拆,有沒有違憲
這個你們是標準的跳過不談
王家律師提的,動機為何你知道嗎??? 你有參與人家的討論,還是不必參與也能知道? 王家律師提的,與公理、對錯、有沒有違憲又何干?????? 願聞其詳~~
至於有沒有違憲,我沒下定論,只是反駁一些人說 "大法官不受理就是合憲"而已,不必對我說”跳過”~
dirtypoint wrote:
所以你寫一堆,根本沒有看的價值
那你還看?
而且,我之前提出你的錯誤指謫,你回應了嗎?
無能正面回應,又要扯爛了嗎? 這是你想展現的水準嗎?
dirtypoint wrote:
剩下的絕招就是用詞語暗指別人不是人,公然侮辱的手段,什麼 "牠們"
"剩下的"絕招? 我這麼多具體內容,是誰不敢回應,裝死無視? 然後又來指謫說是 "剩下的"??? 果然,皮厚什麼話都敢講~
牠們,我沒有指誰啊? 何況,你有謾罵嗎? 你有蠻不講理、避重就輕嗎? 你無視另一堆人的辱詞,卻跑來對號入座,真是有正義感兼具知性的有為青年啊…
只要先辱罵人的網友道歉修改,我就一個字、一個字的改掉"假借字",不然,你有什麼立場要求別人打不還手??? 何況,我從未指名道姓,只是開放對號入座的自由而已,相對於一些人的直接辱罵,應該是不成比例吧… 你戴了偏光眼鏡嗎???
dirtypoint wrote:
你根本沒能力談法律
真是鏗鏘有力!!!!! 希望你在展現思辯、論證時,也能如此堅定、有guts。
所以,請你先回應還欠著的一大串問題,證明你不是只會扯爛,而是真的有能力談法律!!!
還是,你認為話隨便說說之後,可以不負責任的無視????? … 這種能力,我承認我沒有~
在你回應完我的反問、展現你的負責態度及討論能力之前,我不會再回應你了… 另外,如果你覺得自己沒有謾罵,都能就事論事、展現水準,就不必對號入座了~
sotonfish wrote:
王家律師提的,動機為何你知道嗎??? 你有參與人家的討論,還是不必參與也能知道? 王家律師提的,與公理、對錯何干?????? 願聞其詳~~
有沒有違憲,我沒下定論,只是反駁一些人說 "大法官不受理就是合憲"而已,不必對我跳過~
...(恕刪)
看起來你是參加過他們的討論?還是你知道他們的動機?還是你不必參與也能知道?
你啥也不知道不也照樣的胡說八道?怎麼好意思拿你自己也做不到的事來質疑別人?
看起來你的行為跟你所崇尚的要設身處地在對方的角度設想差很多啊,但你的言行跟你所不齒的馬區長倒是很類似
有沒有違憲你沒下定論?那你說大法官不受理算是甚麼結果?你不都說了不等於合憲嗎,這還叫做沒下定論?
大法官不受理就等於沒有改變法律條文的現狀,不改變現狀不等於合憲難道是等於違憲?你怎麼專門做自相矛盾的事啊,你的英國教授是專門教育你如何自相矛盾的嗎?
cazando wrote:
看起來你是參加過他們的討論?還是你知道他們的動機?還是你不必參與也能知道?
你啥也不知道不也照樣的胡說八道?怎麼好意思拿你自己也做不到的事來質疑別人?
看起來你的行為跟你所崇尚的要設身處地在對方的角度設想差很多啊,但你的言行跟你所不齒的馬區長倒是很類似
你總算是收歛點了,我就來回覆一下吧~
王家律師提了什麼,被拿來說嘴的,不是我,你又罵錯了。你問的問題,正是我問別人的,藉用你之前對別人說的話:
cazando wrote:
先搞清楚人家說甚麼再來妄下評斷會比較好,否則不就貽笑大方?
cazando wrote:
有沒有違憲你沒下定論?那你說大法官不受理算是甚麼結果?你不都說了不等於合憲嗎,這還叫做沒下定論?
大法官不受理就等於沒有改變法律條文的現狀,不改變現狀不等於合憲難道是等於違憲?
喔,我以為,大法官釋憲後的定論只有"違憲"、"合憲"二種而已。原來,"沒接受釋憲不等於合憲"也可以是大法官的釋憲定論…嗯嗯嗯… 敝人不才,聞所未聞,今日算開了眼界了…

講更簡白一點,我從來沒去論證出"合憲"、"違憲"的釋憲結論,你才是直指"合憲"、在大法官之前做出結論的人。請分清楚 "討論目前狀態" 跟 "做出釋憲結論" 是二碼事!!!
未改變現狀=>法律合憲??? 這個若p則q可以實質成立的話,大法官就不必存在了!!! 這裡已經繞圈圈很多次了,如果你還是堅持,那就是沒有共識,大家既然已充分表達意見,這一點的 "討論" 就可以結束了…
cazando wrote:
你怎麼專門做自相矛盾的事啊,你的英國教授是專門教育你如何自相矛盾的嗎?
等你正面解釋、論證我之前提的問題,以有力的事理、思辯來證明我矛盾吧… 隨便就說別人"矛盾"?
你可以說我提出的 "事理" 矛盾,但必須是用清楚、有力的論證,而不是隨口說 "人" 矛盾 (當然,如果有人要選擇另一個水準,那是個人自由...)。展現理性的討論,很難嗎?
另外,我一直等,看那些人會低級到拿英國做文章,差不多可以公佈結果了… 那個故事,只是我趁暑假時段去語言進修的事,我的基礎教育,是在台灣國內完成的… 如何,干英國啥事? 罵得很爽啊,連英國教授都能憑空捏造 (我之前只說是”講師”,你就將他升格為”教授”,有需要對英國這麼自卑嗎


sotonfish wrote:
我前面分析過了,多數決的使用有限制,不能以少數人的"私人利益"去多數決他人的"基本權利"。舉個例子,甲的土地大,鄰居乙、丙、丁的地小一些,於是,乙、丙、丁就將甲、乙、丙、丁畫成一個單位,然後多數決 3:1,要甲分地給乙、丙、丁,才能符合 "大家" 的利益… 這種多數決合理嗎? 同理,王家不參與都更,沒有妨礙任何鄰居的 "基本權利" (有任何一戶因此沒了房子或少了買菜錢嗎?) 卻被強行 "圈入"、被鄰居"多數決",決掉了自己安居三代的房子!!!
網路因具隱密性, 所以有人會口不擇言,這些人在現實生活中可能不是這樣
所以孔子說最難就是: 不欺於暗室;這小的也做不到!
但不管現實或虛擬,口不擇言都不好!
從您舉的例,您可能還是誤解了多數的意義,
多數不光是數人頭而已,所擁有之面積也是!
至於王家的袋地問題是否妨礙鄰居的 "基本權利",很多網友都提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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