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under2006 wrote:
這個告不到人啦 XD...(恕刪)
之前有想要告人...查過一些判決(非判例)
網路誹謗罪大多數的判決中,構成要件之一都是要由網路帳號能辨認出本人才會成立(問過在板檢工作的同學,目前尚無統一見解,看法官要不要採,)
但事公然侮辱就未必一定要能認出本人...只要帳號夠久...有一點"名聲"...公然侮辱罪是有查到判決在不知道本人只知道帳號下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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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under2006 wrote:
這個告不到人啦 XD...(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