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hsien wrote:我至始至終在於"房價可不是救經濟"主因,而是經濟向上帶來的現象,而高房價要有相對應的經濟才會有高房價,但惡意炒房只會帶來惡性循環,並不會帶來經濟提升,只會導致為了買房而縮減購買物品購買力 你可以說明,到底誰在炒房嗎?
jiahsien wrote:不做土地開發是地方政府失職,做了經費哪裡來? 地方自負2-3成不等,其餘中央補助,甚至有特殊原因下中央可以做到幾乎9成補助,更別說那些稅收很差,但又要搞啥育兒補貼啥之類,這都是中央去補助而來,可不是所謂"房價救政府" 討論事情請把真實的數據拿出來,不要又是自負2-3成,然後中央補助9成的腦補數字。前面告訴過你國稅跟地方稅的差別,這次再告訴你中央的補助是多少,這個話題很敏感,也就是每年都吵很兇的【統籌分配款】,以台北市的數據來講:2016台北市的稅收7607.2億!而中央對地方的挹注為489.4億,請問哪來的自負2-3成?哪來的中央補助9成?你知不知道7607.2億是什麼概念?你知不知道房地產的地方稅,才是地方政府可支用?你知不知道如果少了房地產的地方稅,所有的縣市政府會立刻停擺死翹翹?PS:如果我是某市市長,說什麼也要放生買不起的魯蛇,怎麼可以讓全體市民遭殃?↓
登卡普 wrote:討論事情請把真實的數(恕刪)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裡面寫了~附件也有了,法規上是有,就這樣XD 附件也有提供了~但中央也不會無條件補助,法規也有清楚說明題外話,台北市就是傳說中的例外,不補助的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除臺北市政府列為第一級外,其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最近三年度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為其財力,並依序平均分列級次如下:一、直轄市政府列為第二級至第三級。二、縣(市)政府列為第三級至第五級。前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列為第五級。第一項平均值,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三年檢討一次。再來舉例~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來說,分別是二級73%、三級82%、四級84%、五級88%,財務有問題的通常就是五級,直轄市是2-3,基本上補助73%,當然,字眼是用上"最高",這就看地方政府如何爭取,以及是否真有其效益,而不是隨便70% XD另外~你說的統籌款是這個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他收入。
jiahsien wrote: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恕刪) 你知不知道你貼的東西叫做 → 補助辦法?實際的【錢】在哪裡?所以我才說你那個是腦補數字嘛!這跟實際拿到手的錢完全兩回事。法規有又怎樣?法規裡面有說補助不足的話,總統就辭職下台嗎?
jiahsien wrote:題外話,台北市就是傳說中的例外,不補助的 你知道為什麼台北市會例外,不補助?因為台北市的錢多呀!台北市的錢為什麼多?因為台北市的房價高嚕!這麼簡單的道理,看在其他縣市長的眼裡,只要不是傻瓜,理所當然學習土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