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hunk wrote:
我要解釋的重點是,很...(恕刪)
太晚了,"現在"我不想接受你的道歉
你先前的四次發言就已經很刻意酸人了
說我什麼標準的獨子或媽寶
我已經很不想理你了,你還變本加厲越講越過分
你愛講我給你一個機會來台中講個夠
你也不需要在多做解(硬)釋(凹)什麼了
你現在的解釋很明顯跟你發文時的意思完全不同
誰都看得出來
好自為之吧~~
PS.你不要以為砍文就沒事了,我已經備份所有你的留言
請為自己的所有言行負責,不要跟我說你未成年

iPhone了嗎 wrote:
太晚了,"現在"我不...(恕刪)
對於這個事件 個人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1. 樓主已提告訴,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章 裡有兩個罪, 一個是公然侮辱 一個是毀謗, 構成要件如下: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2. 由構成要件觀察本件flyfunk網友可能成立公然侮辱 但是 不會成立毀謗, 因為毀謗必須虛構沒有發生的事物,造成他人名譽或信用受損
3. flyfunk網友於檢警偵訊或法庭上防禦時其實可以引用311條的第三款抗辯,主張他是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抗辯事由為
樓主將自己買房的經驗 po網與大家分享, 自然是接受大家對他po內容的討論, 當然評論會有正面 也會有負面,
只是剛好flyfunk網友是以負面方式評論 無公然侮辱之故意, 亦未有虛構事實汙衊樓主名譽, 故亦不構成毀謗
4. 個人覺得本件有構成公然侮辱可能, 但被判刑或起訴機率應該低於50%,
5. 以樓主的人事經歷 個人覺得可以撤告 無需提告 畢竟寬恕也是一種美德 原諒他人也是一種高度 可能flyfunk網友真的是無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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