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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評評理,我們買了一個房子含停車位, 結果車位是一個民進黨北市議員張先生在停,我們問過律師說可以透過正常的司法管道要求他們返還停車位,因為我們是透過仲介買賣合法取得所有權的區分所有權人, 但透過社會的法治到底能不能保護我們這些平民老百姓? 依我們這次所遇到的事件看來很難,真的很難,尤其是碰到市議員強勢的佔用我們的財產時.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在民國98年5月簽約,好不容易在健康路買一間房子,買了之後才發現地下停車位被台北市議員張先生佔用, 他說他是跟前前屋主購買所謂的地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 雖然我有所有權但不能使用.當時為了平息紛爭,而且我們跟他也算認識,同住松山區的, 想說他是為民服務的市議員應該可以談,就直接與仲介公司的業務去他們家拜訪,並談到買回停車位的事,結果他一開口就要買的人出100萬元, 賣的人出100萬元, 他才肯和解,而且他老婆更是態度很強勢的說他有所有權狀,我們當場請她拿出來對質, 她忽然停擺不回應, 我們也當場開出130萬的和解金, 當然, 這個要為民服務的民進黨北市議員張先生不願意接受.

進一步的市議員張先生建議我們去松山調解委員會調解, 我們按照他的意思申請了, 結果調解當天來了一個老伯, 一坐下來就問我: 你有沒有登記? 我答:有,問他老婆(那天他老婆出席):你有沒有登記? 他老婆拿出一份地政申請的不知甚麼文, 手指著字裏行間一直念, 還沒念完, 這老伯就阻止她念下去說: 妳不要再念了, 這沒用啦! 然後就要我開價, 我很生氣告訴這老伯: 你要主持正義啊! 要告訴他我的權利義務是甚麼啊, 我是花錢合法取得所有權人, 怎麼一坐下來就要開價!真是讓我們傻眼,這些老大們是這樣做事的嗎?雙方對錯都沒有釐清就要大家出數字,如果今天換成是你,你會接受嗎?結果當然是調解不成的.
身為市議員竟獅子大開口,和解金談不攏,在沒有其他方法可行之下,接受朋友的建議,找律師來協助,想說就由法治來直接解決,大家只好在法院見,當時我還傻傻的相信司法會給我們一個公道,但這其實才是讓我了解這個真實的社會的開始.

一審我們被判敗訴,二審我們又被駁回,如果事實是如此那我們就認了,但這個過程實在讓人不能信服,出庭時張市議員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說:我為人謙卑,我要為民服務,但竟氣燄超高張的直指著我的鼻子說我沒有誠信(因為我不願意接受松山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他只要一上庭都指著我的鼻子罵我,後來連楊法官都看不過去,楊法官不斷的告訴他:你不是要為民服務嗎?這麼強勢?這些錢對你來說是小錢,你應該要去服務你的選民, 如果對方要跟你和解, 不管多少錢你都要把握機會, 否則......,這樣暗示你, 你懂嗎? 因此, 他願意一口氣從200萬降到100萬, 楊法官又說, 甚麼! 你還要100萬啊, 雖然說你當初是70萬買的, 可是, 你也給人家停了10幾年, 也夠本了! 如果對方願意比70萬再低的價格和解,你也要接受喔, 知道嗎? 當場只見這個人臉都綠了, 我心裏當時還真的只有一個”爽”字可以形容, 想說公平正義終於得以伸張了, 台灣的法治是可以不分身分貴賤,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哪知這黑暗的路正要開始呢! 在這個庭訊過後不知為何停了一段很長的時間, 等再開庭時竟不是原來的法官審案,換了一位林法官,而這個法官只出庭這一次,也問了原本在申訴狀上都說明過的問題,正當我們很納悶時就收到法院的一審判決書, 結果當然是我們輸了!可是在判決文中明確認定我們擁有該停車位,但市議員竟有使用權,不知這個判決是什麼意思,難不成就是說我們要永遠幫這個人繳地價稅,然後他這樣就可以使用一輩子?

我的律師覺得很不可思議,法官的判決怎會如此大的差異,為何原法官會在中途換人,但結果如此我們也只能再提出上訴一途. 因我們在一審時已確定擁有所有權,而對方只是使用權,就我們律師所提論點,使用權不能對抗所有權的法律基礎上來看,不應該會敗訴.所以我們又充滿了信心繼續往小人物夢想曲邁進.
二審開庭後,對方律師改變說法為”停車位”買賣合法,我們律師發現他都不講”使用權”於是跟高等法院郭法官強調他只有買”車位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我們才是合法取的車位所有權人,郭法官決定4/27上午10點看現場, 我們想更好,張市議員非該棟住戶, 非區分所有權人,這下法官該可以給我們一個公道了吧!那天下著傾盆大雨, 我還在西松高中門口等法官一行人,法官拍了照知道這個停車位是這間房子的專屬停車位,因為旁邊樓梯上去就是我家, 平常張市議員都把一部宣傳車停放在這個位子上,法官問張市議員你是住這兒?還是有房子? 張市議員回答:不是,沒有,他說:我住附近. 我們連忙告訴法官:他沒有房子在這邊,他不是住附近¸他不是這一里的人,是以張市議員非區分所有權人如何買賣車位,我們希望這個法官可以更了解事實,結果張市議員又拿出一份該棟住戶買賣停車位的合約書,合約書上成交金額130萬,這時張市議員告訴法官說:我為人謙卑,我在做公眾人的事,我願意一樣130萬和解,而我們的郭法官大人竟接口說在台北市一個停車位賣個300萬也不過份,130萬應該可以和解吧,我心想,怎麼又是一個不分對錯的人,該棟住戶是我鄰居,是區分所有權人,當然可以買賣本棟樓的停車位,我們的法官在沒有判定權利歸屬時就可以用這樣的說法要我們接受那樣的條件來和解,我們的司法是怎麼了,我們出錢給這些人來協助我們, 結果現實看到的竟是如此隨便,難道一定要自己面臨到這樣的問題他們才會好好考量嗎? 我們的父母官竟是用這樣的思考邏輯及思維在辦案,真是無語問蒼天. 當天我們請郭法官考量我們已經付出比130萬還多了一倍的錢去買了車位所有權, 還要我們出錢去買使用權,其理由何在,我們的郭法官大人竟然直接告訴我們說你們哪麼貴的房子都買了¸不差那130萬吧?我,,,昏倒……….

高等法院6月再開一庭,這次新增一位林審判長,開庭後張市議員的律師還是老調重彈, 林審判長很冷靜的只問他一個問題:你說你”車位永久使用權”是合法,請問,您非區分所有權人,你如何主張分管? 對方律師支支吾吾說不出一個所以然來, 林審判長問同樣問題再問2次,對方律師依然無法回答,只是一直重覆說他如何如何買的過程, 審判長無奈只有笑笑說: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你只是在敘述你買的過程,我們的律師看到後先高興的告訴我們,你看這就是問題的關鍵點, 這個審判長很有經驗,而且也很清楚這個案子的狀態,當天我們非常高興,終於有人可以主持公道了,這樣就等宣判了,結果, 我們還是想得太天真了……….
之後,跟一審一樣,原本6月17要宣判,後又延到7月17日,我有不好的預感,果不其然,我收到法院發函提問四個問題(其實我們都有在訴狀上說了),要再開一次庭,開庭當天就像一審一樣的情況相同, 林審判長不見了, 真的是傑克,太神奇了,好像魔咒一樣,只要對我們認同的人就會在下一庭不見, 結果,二審的判決書寫的跟一審的判決書幾乎一樣.我不得不感嘆, 當政客不澤手段掠取人民的財產來詐取金錢, 司法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竟然助紂為虐, 任由政客為非作歹,天理何在!

『若區分所有權人單獨將屬於共用部分之地下層停車空間之使用權出賣並轉讓予他區分所有權人時, 實屬使用權「賣斷」之行為, 將使不動產之用益權永久歸屬他人,所有權之權能無異遭致架空, 如同司法院八十年十月二日廳民三字第零九四八號函結論所示,『車位使用權買賣契約」之內容係區分建物所有權人將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 即將地下層規畫為停車位,單獨出售與買受人永久使用,其結果實與創設法定以外之物權(永久使用權)無異, 為法之所不許(參照民法七五七條) 』“所有權顯被架空,還須負擔稅費,極不公平,亦有違公序良俗與誠信原則”

民真鬥不過官? 雖然我們有憑有據,有證人,可是在有心人事的運作下是否可以影響法官心證,小老百姓的身家財產只能這樣白白被踐踏,這是哪門子的民主國家,根本就跟共產黨一樣,縱然萬分失望,但我依然會上訴,希望有可以釐清真相的法官可以給我們一個合理的回覆,公理自在人心,如果社會如此不公,我們又要為這個社會做什麼,台灣人又何謂為台灣人.

記者一定很有興趣的
看來01有些人還是盲目的
這件事情如果誠如判決書所言
而且樓主也收到判決書
卻利用訴諸媒體而混淆視聽
雖然沒有指名道姓
但是暗示的非常明顯
張議員應該是可以告你毀謗的
要是聰明的話
應該撤下文章
找一位好的律師打官司
要回車位才有可能
但花錢是免不了的
惡質!!
問蔡英文怎麼處理QQ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
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陳OO於原審稱:「我於購
買系爭房地後從未使用過系爭停車位,過了18年透過仲介
要賣系爭房地時,仲介查了憑證及權狀,發現我的公設比
別人多了7坪,仲介說我的公設坪數有問題,說不定地下
室有停車位我不知道,後來仲介請社區管理地下室的住戶
(即謝AA),連同被上訴人一起到我家,始發現我的權
狀應該是含有一個車位,而這個車位是前屋主(即黃XX
)將車位使用權賣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說他有去公證,
我有跟上訴人說我的權狀裡應該是有含一個停車位,但是
該停車位的使用權被黃XX賣給第三人。我也有跟被上訴
人談,被上訴人說他跟黃XX買了80萬元,結果價錢談不
攏,我沒有辦法再出價跟被上訴人買,我有跟買主商量,
確定有一個停車位含在權狀內,因此我將我的房價壓低,
停車位問題約定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兩造自行協調」等語
在卷(見原法院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正面),可見陳O
O將系爭房地出售予上訴人之締約階段,雙方雖發現系爭
房地之所有權登記上包含停車位,然亦均知悉該停車位之
永久使用權業已由黃XX出售予被上訴人,雙方並就此將
系爭房地之價金壓低,約定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事後再自
行協調,是上訴人非但亦係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
,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上訴人得再就系爭
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雙重獲利,上
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行使權利,即有違誠實及信用之方
法,其請求亦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雖為系爭停車位之所有權人以及系爭房地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即共有人,惟被上訴人依據合法有
效成立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債權契約所取得之該停車位使用
權,得對抗上訴人,被上訴人非無權占有,且上訴人行使權
利之方法,有違誠實及信用原則。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179條之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停車
位騰空返還予上訴人,並自98年7月30日起至系爭停車位返
還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000元,復依民法第821
條、第179條規定,備位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停車位騰空
返還予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並自98年7月30日起至系爭停
車位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4,000元,
均無理由,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上
訴論旨,仍執陳詞,斤斤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恕刪)


樓主...這種官司你也浪費錢打官司啊!!! 你律師沒有找案例給你看嗎???
賣家就已經因停車位無法交付!而減免價金.....在法律上你就已經同意無車位使用權了
所以你連情求被訴人按月.每月付4000元的費用請求都被法院駁回....

這種判決明確怎麼可能逆轉!!!
而你現在卻已經涉及公然侮辱了. 等人家找上門你就又要賠錢了....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上新聞吧,比較實在..

在這講都沒意思...

第二

第三
民進黨北市議員張先生 是這一位嗎???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評評理,我們買了一個房子含停車位, 結果車位是一個民進黨北市議員張先生在停,我們問過律師說可以透過正常的司法管道要求他們返還停車位,因為我們是透過仲介買賣合法取得所有權的區分所有權人, 但透過社會的法治到底能不能保護我們這些平民老百姓? 依我們這次所遇到的事件看來很難,真的很難,尤其是碰到市議員強勢的佔用我們的財產時.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在民國98年5月簽約,好不容易在健康路買一間房子,買了之後才發現地下停車位被台北市議員張先生佔用, 他說他是跟前前屋主購買所謂的地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 雖然我有所有權但不能使用.當時為了平息紛爭,而且我們跟他也算認識,同住松山區的, 想說他是為民服務的市議員應該可以談,就直接與仲介公司的業務去他們家拜訪,並談到買回停車位的事,結果他一開口就要買的人出100萬元, 賣的人出100萬元, 他才肯和解,而且他老婆更是態度很強勢的說他有所有權狀,我們當場請她拿出來對質, 她忽然停擺不回應, 我們也當場開出130萬的和解金, 當然, 這個要為民服務的民進黨北市議員張先生不願意接受.

進一步的市議員張先生建議我們去松山調解委員會調解, 我們按照他的意思申請了, 結果調解當天來了一個老伯, 一坐下來就問我: 你有沒有登記? 我答:有,問他老婆(那天他老婆出席):你有沒有登記? 他老婆拿出一份地政申請的不知甚麼文, 手指著字裏行間一直念, 還沒念完, 這老伯就阻止她念下去說: 妳不要再念了, 這沒用啦! 然後就要我開價, 我很生氣告訴這老伯: 你要主持正義啊! 要告訴他我的權利義務是甚麼啊, 我是花錢合法取得所有權人, 怎麼一坐下來就要開價!真是讓我們傻眼,這些老大們是這樣做事的嗎?雙方對錯都沒有釐清就要大家出數字,如果今天換成是你,你會接受嗎?結果當然是調解不成的.
身為市議員竟獅子大開口,和解金談不攏,在沒有其他方法可行之下,接受朋友的建議,找律師來協助,想說就由法治來直接解決,大家只好在法院見,當時我還傻傻的相信司法會給我們一個公道,但這其實才是讓我了解這個真實的社會的開始.

一審我們被判敗訴,二審我們又被駁回,如果事實是如此那我們就認了,但這個過程實在讓人不能信服,出庭時張市議員在法庭上口口聲聲說:我為人謙卑,我要為民服務,但竟氣燄超高張的直指著我的鼻子說我沒有誠信(因為我不願意接受松山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他只要一上庭都指著我的鼻子罵我,後來連楊法官都看不過去,楊法官不斷的告訴他:你不是要為民服務嗎?這麼強勢?這些錢對你來說是小錢,你應該要去服務你的選民, 如果對方要跟你和解, 不管多少錢你都要把握機會, 否則......,這樣暗示你, 你懂嗎? 因此, 他願意一口氣從200萬降到100萬, 楊法官又說, 甚麼! 你還要100萬啊, 雖然說你當初是70萬買的, 可是, 你也給人家停了10幾年, 也夠本了! 如果對方願意比70萬再低的價格和解,你也要接受喔, 知道嗎? 當場只見這個人臉都綠了, 我心裏當時還真的只有一個”爽”字可以形容, 想說公平正義終於得以伸張了, 台灣的法治是可以不分身分貴賤,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哪知這黑暗的路正要開始呢! 在這個庭訊過後不知為何停了一段很長的時間, 等再開庭時竟不是原來的法官審案,換了一位林法官,而這個法官只出庭這一次,也問了原本在申訴狀上都說明過的問題,正當我們很納悶時就收到法院的一審判決書, 結果當然是我們輸了!可是在判決文中明確認定我們擁有該停車位,但市議員竟有使用權,不知這個判決是什麼意思,難不成就是說我們要永遠幫這個人繳地價稅,然後他這樣就可以使用一輩子?

我的律師覺得很不可思議,法官的判決怎會如此大的差異,為何原法官會在中途換人,但結果如此我們也只能再提出上訴一途. 因我們在一審時已確定擁有所有權,而對方只是使用權,就我們律師所提論點,使用權不能對抗所有權的法律基礎上來看,不應該會敗訴.所以我們又充滿了信心繼續往小人物夢想曲邁進.
二審開庭後,對方律師改變說法為”停車位”買賣合法,我們律師發現他都不講”使用權”於是跟高等法院郭法官強調他只有買”車位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我們才是合法取的車位所有權人,郭法官決定4/27上午10點看現場, 我們想更好,張市議員非該棟住戶, 非區分所有權人,這下法官該可以給我們一個公道了吧!那天下著傾盆大雨, 我還在西松高中門口等法官一行人,法官拍了照知道這個停車位是這間房子的專屬停車位,因為旁邊樓梯上去就是我家, 平常張市議員都把一部宣傳車停放在這個位子上,法官問張市議員你是住這兒?還是有房子? 張市議員回答:不是,沒有,他說:我住附近. 我們連忙告訴法官:他沒有房子在這邊,他不是住附近¸他不是這一里的人,是以張市議員非區分所有權人如何買賣車位,我們希望這個法官可以更了解事實,結果張市議員又拿出一份該棟住戶買賣停車位的合約書,合約書上成交金額130萬,這時張市議員告訴法官說:我為人謙卑,我在做公眾人的事,我願意一樣130萬和解,而我們的郭法官大人竟接口說在台北市一個停車位賣個300萬也不過份,130萬應該可以和解吧,我心想,怎麼又是一個不分對錯的人,該棟住戶是我鄰居,是區分所有權人,當然可以買賣本棟樓的停車位,我們的法官在沒有判定權利歸屬時就可以用這樣的說法要我們接受那樣的條件來和解,我們的司法是怎麼了,我們出錢給這些人來協助我們, 結果現實看到的竟是如此隨便,難道一定要自己面臨到這樣的問題他們才會好好考量嗎? 我們的父母官竟是用這樣的思考邏輯及思維在辦案,真是無語問蒼天. 當天我們請郭法官考量我們已經付出比130萬還多了一倍的錢去買了車位所有權, 還要我們出錢去買使用權,其理由何在,我們的郭法官大人竟然直接告訴我們說你們哪麼貴的房子都買了¸不差那130萬吧?我,,,昏倒……….

高等法院6月再開一庭,這次新增一位林審判長,開庭後張市議員的律師還是老調重彈, 林審判長很冷靜的只問他一個問題:你說你”車位永久使用權”是合法,請問,您非區分所有權人,你如何主張分管? 對方律師支支吾吾說不出一個所以然來, 林審判長問同樣問題再問2次,對方律師依然無法回答,只是一直重覆說他如何如何買的過程, 審判長無奈只有笑笑說: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你只是在敘述你買的過程,我們的律師看到後先高興的告訴我們,你看這就是問題的關鍵點, 這個審判長很有經驗,而且也很清楚這個案子的狀態,當天我們非常高興,終於有人可以主持公道了,這樣就等宣判了,結果, 我們還是想得太天真了……….
之後,跟一審一樣,原本6月17要宣判,後又延到7月17日,我有不好的預感,果不其然,我收到法院發函提問四個問題(其實我們都有在訴狀上說了),要再開一次庭,開庭當天就像一審一樣的情況相同, 林審判長不見了, 真的是傑克,太神奇了,好像魔咒一樣,只要對我們認同的人就會在下一庭不見, 結果,二審的判決書寫的跟一審的判決書幾乎一樣.我不得不感嘆, 當政客不澤手段掠取人民的財產來詐取金錢, 司法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竟然助紂為虐, 任由政客為非作歹,天理何在!

『若區分所有權人單獨將屬於共用部分之地下層停車空間之使用權出賣並轉讓予他區分所有權人時, 實屬使用權「賣斷」之行為, 將使不動產之用益權永久歸屬他人,所有權之權能無異遭致架空, 如同司法院八十年十月二日廳民三字第零九四八號函結論所示,『車位使用權買賣契約」之內容係區分建物所有權人將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 即將地下層規畫為停車位,單獨出售與買受人永久使用,其結果實與創設法定以外之物權(永久使用權)無異, 為法之所不許(參照民法七五七條) 』“所有權顯被架空,還須負擔稅費,極不公平,亦有違公序良俗與誠信原則”

民真鬥不過官? 雖然我們有憑有據,有證人,可是在有心人事的運作下是否可以影響法官心證,小老百姓的身家財產只能這樣白白被踐踏,這是哪門子的民主國家,根本就跟共產黨一樣,縱然萬分失望,但我依然會上訴,希望有可以釐清真相的法官可以給我們一個合理的回覆,公理自在人心,如果社會如此不公,我們又要為這個社會做什麼,台灣人又何謂為台灣人.
風調雨順 國泰民安
回文的也請看一下110樓
不要被誤導了
如果一開始都說好
事後才反悔
這樣有公理嗎?
s9009011 wrote:
是上訴人非但亦係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
,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上訴人得再就系爭
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雙重獲利,上
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行使權利,即有違誠實及信用之方
法,其請求亦不應准許。........................
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上
訴論旨,仍執陳詞,斤斤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恕刪)


你買房的時候仲介有說清楚嗎?
如果沒說,請狀告房仲!
不然判決書已經說了,應予駁回上訴。

Jackson_H wrote:
真要找個人來相信,我寧可相信一/二審的法官, 法官才是看過卷宗,
親自聽過兩造當事人與律師的陳詞,是相對公正的第三者....(恕刪)

+1
110 樓已經有判決書
誰對誰錯~~我不清楚~~

但~~

至少我有看過些許留言...

發現~~

有人貼了判決書的部分內容....


看來~~這樓要爆嚕~~

========================

有一件事真的很重要....

回覆留言,最好先看一下鄉民的回覆...

別跟著瞎起哄阿...

小心出言不遜...

反到跟著被告毀謗...

cyj1223 wrote:
現在法院判決書都會上網,前面也把裁判字號都寫出來,去查都查的到,
法官判決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都交代的那麼清楚,
若對其內容有意見,也都可討論,其中對樓主不利的陳述與判斷,樓主也可反駁,
反正可以再上述,樓主可以再努力,雖然我不看好樓主最後會勝訴,
但把事情簡化成"議員"等,並訴諸民粹,我極度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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