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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百姓家,郝龍斌捅了一個大蜂窩


mach1688 wrote:
看來以後郝市長官路難...(恕刪)


沒錯! 不能同意你更多了!
從古到今都一樣。

告官要看證據。
偏偏財團財大氣租。有一大堆律師團再幫她們找方法。
財團律師熟讀都更條例
只要在你必須提出權利聲明的時間點錯過後。
竟只能一步一步跟著她們的腳步走。

都更法是惡法嗎??不是,只是一般人不熟悉他的關鍵時間點在哪邊。只知道把建商罵回去就好。

但是法庭上是看證據的。財團的律師團知道如何提出證據。

就跟美國影集常常演的一樣。有錢人殺人如果找到好的律師可以判無罪。沒錢的人就算沒殺人也可能被判刑。

大家都想說::王家根本沒簽同意書。為何可以都更審查過關。
重點就在不同意都更者必須在正確的時間點提出不同意聲明書。

財團只要在那個關鍵時間點,使用一些方法讓你沒辦法來開會,或是提出聲明書。他就高枕無憂了。

只要沒有在那個時間點提出。對不起,就只能接受配給或是收錢了事。開天價也沒用。因為不符現行房屋價值。頂多拿幾千萬,而不是天價兩億,五億

奇怪!大家都不懂法律,可是都看不懂關鍵字嗎??只會一味的說這樣是惡法。

應該說只要知道自己家附近有都更案,就必須自己去政府部門每個月注意進度。不然你就是另一個王家。不要錯失那關鍵的不同意書時間點。最好每次建商來你家就全程錄音錄影。

我們台灣的法律是不告不理,換句話說,若你不自己主動提出申請,有可能就會被忽略。

今天都更法是惡法嗎??不是。只要你有在正確的時間點提出不同意聲請書,不會讓它過關。至少不用畫到你家
randyj wrote:
剛去試了一下, 圖是真的, 不是假造的
王家的801和803地號的確沒有臨建築線
所以都更這兩塊是一定得加進來, 王家不能夠不參加都更
..(恕刪)


這是刻意曲解法令
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都更不是非要打掉重建不可, 也可以 "整建"或"維護措施"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更新單元之劃定,應考量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之維繫、整體再發展目標之促進、更新處理方式之一致性、公共設施負擔之公平性及土地權利整合之易行性等因素。

台北市都更處曾經提出「王家沒有建築線」,所以不能單獨畫出都更範圍這樣的說法,這其實都只是市府行政流程的問題。

在建築法規中,興建房屋,如果基地上沒有鄰近「建築線」,就不能申請建築執照,現在的問題是,王家要畫出都更範圍,而不是王家要蓋新房子的問題,本來跟「建築線」無關,
但是,又是都更法, 都更法規要求都更範圍中被畫出去的部份,需要有建築線,以避免未來這些房子沒有辦法獨立重建。

都更法絕對是條惡法
您以為禮貌說個「謝謝,不參加」就沒事了嗎?不是,在都更遊戲規則裡,就算是合法地主,也逃不過多數決計算。2007年5月1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2009年6月16日事業計畫核定。這兩年間,王家連一次公聽會、審議都沒參加,更不知道文林苑都更預售屋,是怎麼如火如荼地在半年間100%完銷。在毫不知情也從未同意的狀況下,王家合法土地已經被建設公司賣掉了!!

這個法最大的問題.,任由建商圈地,強制地主參加 , 一定要"期限內"書面寄出”存證信函” 才算反對. 不了解這個程序就算同意.

問題是, 王家並不需要重建, 這是隔鄰要"重建"才演生出來 "建築線" 的問題.

目前,王家下方的「有應公」,因為鄰近建築線,所以根據都更處及樂揚建設的說法,可以獨立畫出都更範圍,而兩戶王家的確沒有已經劃定的「建築線」,屬於 "袋地"

不過,王家正面對著台北捷運淡水線的範圍,依據台北捷運的法規,在藍色區塊的邊緣,就是所謂「交通設施境界線」,依據捷運的規則,鄰近的住戶要興建房屋的時候,可以以「交通設施境界線」申請建築線,,只要照法規認定,「建築線」就不是問題。
801可以申請
803 鄰近的 804是國有地, 還是可以申請通行權.
這一點更顯示建商實在"高明" , 處處陷阱 , 地主被逼迫不都更都不行. 這樣的法律不是惡法嗎?

問題是, 台北市政府只選擇有利於建商的法條.
建商因此獲利數億元, 監察院應介入調查 有沒有圖利罪的問題?
herblee wrote:
這是刻意曲解法令都市...(恕刪)

你的說法要成立
必須王家要有在淡水捷運案工程裡面.....

因為引述的那一段 上一段有提到
除本計畫案有說明變更者外 悉依原計畫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所以 除非他在淡水捷運工程案裡面 要不然很難說的過去

scott9282001 wrote:
從古到今都一樣。告官...(恕刪)


看過大大的問章
發現人民不懂法律。
民選公務員
就用惡法來惡搞人民
法律他站住腳了
實質的正義被強姦
那這位民選公務員事後說他很痛苦
是他事前就知道他事後會很痛苦
明知會很痛苦還硬作
真正就感心欸
看到ETC電子收費系統.政府也是依法招標.遠通得標..

後來使用上的問題高工局也是依法給於改善..

效率真好...............
台灣人真是理忙又濫情,王家自己沒錯嗎?我只問一句就好,為何郭元益大樓及其他兩間透天就沒有被建商吃掉?照一堆人的講法,建商想吃就吃不是??所以事情根本就不是這樣,有幾個人去看過判決書了??

王家一開始沒有努力捍畏自己的權利,沒有去瞭解法條的規定與事情的嚴重性,自己想自己對,等到程序都走完了發現事情大條才在叫,結果官司一路輸到底!這要怪誰?怪市府沒幫出頭?怪建商太貪婪?怪法條不合理??

王家倒霉在無建築線,已經有人說了,就算在審議階段王家有正式書面提出異議,審議結果仍然很有可能沒辦法如郭元益大樓那樣,而避不了被強迫參加都更的下場。有無建築線到底是不是強迫參加都更的條件可以討論,但絕不是一句不要就不行那麼簡單。不然請問為何規定無建築線不能蓋房子?

有人已經說了很清楚,市府其實已經幫王家拖了兩年了,拖到不能再拖才動手。王家在電視有全說實話嗎?顯然沒有,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講,於是在電視媒體名嘴的推波助瀾下,重點反被淹沒!

也有人說到建商為何土地都沒拿到就賣預售屋?事實是這根本不是重點!他賣是他賣,契約能不能履行才重要。他人之物本就可以買賣,重點是你能不能履約!看不懂??法律版問一下或google一下沒有很難!

法律規定有無完備可以討論,但在現行法律之下,別人沒事,自己卻倒楣,自己要檢討!"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這句話已不知被講過多少遍。王家在忽視自己權利以及自身房產無建築線之先天劣勢下,明知已無法挽回的時候(我不相信律師沒跟他們討論過案情,我也不信律師會唬爛他們說有官司贏面很大),該做的是如何再去爭取自身最大的權益,再跟建商凹能拿多少是多少,這才是我們應該告訴所有不懂法律或無社會經驗的人所該做的事。若覺得被強迫,就算有賺到了,還是不爽都更,到時再出來訴諸社會輿論,口才好點,一樣能引起社會共鳴。

leazy wrote:
我只想知道這麼多支持...我只想知道這麼多支持王家的
有多少是支持台灣支持所謂本土的(恕刪)



不是支持王家...

是支持憲法給我的個人的財產保障而已

跟藍綠無關!
scott9282001 wrote:
都更法是惡法嗎??不是,只是一般人不熟悉他的關鍵時間點在哪邊。只知道把建商罵回去就好。...(恕刪)


以下引自中時
任何涉及財產處分的決定,很難不從私利出發。政府推動都更政策,應當處理的基本態度是,讓想要都更的民眾,知道該怎麼做,才不會被建商A掉;不想都更的住戶,則要明瞭自救之道。

 談都更,無須長篇大論,人民在乎的,不外乎想更新不要被坑,不想更新也該被尊重。最悲哀的是,把都更的鑰匙交給建商,讓住戶淪為刀俎魚肉,還一味將「依法行政」掛嘴邊,這樣的政府首長未免也太好幹了。

poppo6656 wrote:
台灣人真是理忙又濫情...王家一開始沒有努力捍畏自己的權利,沒有去瞭解法條的規定與事情的嚴重性,自己想自己對,等到程序都走完了發現事情大條才在叫,結果官司一路輸到底!這要怪誰?怪市府沒幫出頭?怪建商太貪婪?怪法條不合理??(恕刪)

陳冲說,第36條條文規定得很清楚,地方政府可能是依照法律辦理,
所以要檢討的是條文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執行時是否按照行政程序法考慮其他可能性
依照陳沖說法: 法條不合理, 市府執行時未按照行政程序法考慮其他可能性

==> 市府問題在於執行上粗暴有瑕疵,還一味將「依法行政」掛嘴邊

poppo6656 wrote:
台灣人真是理忙又濫情...別人沒事,自己卻倒楣,自己要檢討!"(恕刪)



別人沒事是今天沒事

不代表永遠都沒事

今天有個王家

難保明天會有千萬個百姓家

我走在路上被車撞是不是要怪我沒閃快點活該!!自己要檢討!

那這樣新聞有啥好報的

全部不都是活該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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