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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破功了,藍綠立委一起倒向建商



herbertking wrote:
我相信,今天這法案通過之後,大家都要閉嘴了....



大家都只用自以為是的想法,
卻沒幾個人去了解真正原因.

從這樓就可以看出來,95%+都是漁民.

罰則除地政士以外,都可限期改正才開罰,惟獨地政士不給機會,直接罰.
平權(81-2)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這是平均地權條例現有規定原文.

此次修正地政士法,大家批成這樣?而該法只針對地政士,
(就是說買賣雙方若登錄錯誤,本來就不受地政士法約束)
權利人(買方)是受平權條例約束,而且是第三順位申報人.

到底有幾個人懂???


簡單說
實價登錄
對權利人本來就開著大門,
卻抓地政士去墊背.

這次地政士法修正 是公平的.
JIN DER LAND OFFICE

muto999 wrote:
繼續協商 , 持續溝通 , 溝不通就打電話喬

喬不動就說人毀憲亂紀起訴他叫他下台

最後再補一刀 , 通保法修正監聽一人一案一票

管你以後其他刑事案件怎麼處理 , 管你食管法修正案甚麼時候要排入議程


這就是立法院 , 這就是你我包闢縱容藍綠駕凌一切的結果


大家看了利院通過的法條,
以及擱置食品安全法排入院會,
就可以理解為何利院為何要廢除特偵組。

特偵組的存在,
對於一般無權無勢的老百姓沒有影響(一般老百姓,普通的檢察官就很夠用了),
特偵組的存在,
對於利委或大官就有如芒刺在背,
喬家大院怎容許這樣會芒刺在背的單位存在?

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第63-1條規定[5],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等廢了特偵組後,
利院諸公們就可以更放心關門喬事情,
不良商人與利院諸公的關係就更安全與和諧了!
立尾"幾乎"都"剛好"有土地跟房產,
不然你以為立尾這麼辛苦問政為了什麼?
為了選民的權益嗎?哈!
終於有人提到修法的可能原因了,幫忙補一下這次修法的內容和原因,有錯請指正。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其中丁項不是說不罰,而是說發覺有錯誤後,會給予時間補正。不然一樣會開罰。如果有跟政府打過交道就知道,這種補正期是很常見的。
所以重點還是在於主管機關有沒有真正的去執法,因為即便沒有補正期,主管機關擺爛不抓,結果還是一樣的。


此法的修正應該是為了不要讓故意或非故意的誤報價格之責任全落於地政士身上,有興趣的可參閱以下立法院開會紀錄90頁之後的部份

立法院開會紀錄





lulalla wrote:
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黃文玲
聯署人:陳其邁 許忠信 蘇震清 黃偉哲 吳宜臻 段宜康 蕭美琴 陳節如 姚文智 蔡其昌 許添財 蔡煌瑯 陳歐珀 邱志偉 薛凌 葉宜津 葉津鈴 林淑芬 陳唐山 尤美女 李桐豪 劉建國
L7老頭 wrote:
立尾"幾乎"都"剛好"有土地跟房產,
不然你以為立尾這麼辛苦問政為了什麼?
為了選民的權益嗎?哈!


何止『剛好有土地跟房屋』而已?
當年推動提案修正都更條例25-1條的提案立委,
『剛好、碰巧』就是曾經擔任過從事許多都更案的建商老闆。

建商老闆家族,
提案主導當年的都更條例修法,
這才厲害!

https://www.facebook.com/leon.dai/posts/185033938279700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就是說買賣雙方若登錄錯誤,本來就不受地政士法約束


請問一下實價登錄是誰去登錄的 ? 買方還是賣方還是買賣雙方自己去登自己愛登的 ?

那地政士要幹嘛 ?

不要忘記地政士是要經過國家考試的 , 換句話說你是有牌的

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二)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四)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五)除此之外,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4年,期滿前應修滿30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4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而且你不要忘記地政士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你的工作包含登記測量稅務公證 , 簽訂契約協議 , 你還可以說你有疏漏是難免的所以應該免責 ?

那建築師是不是也可以免責 ?
會計師 ?
土木技師 ?
醫師 ?
律師 ?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大家都只用自以為是的想法,
卻沒幾個人去了解真正原因.

從這樓就可以看出來,95%+都是漁民.

罰則除地政士以外,都可限期改正才開罰,惟獨地政士不給機會,直接罰.
平權(81-2)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這是平均地權條例現有規定原文.

此次修正地政士法,大家批成這樣?而該法只針對地政士,
(就是說買賣雙方若登錄錯誤,本來就不受地政士法約束)
權利人(買方)是受平權條例約束,而且是第三順位申報人.

到底有幾個人懂???


簡單說
實價登錄
對權利人本來就開著大門,
卻抓地政士去墊背.

這次地政士法修正 是公平的.


誰是真愚民呢???
實施一年半來,
內政部才罰了三起地政士!!!

講真的啦!!!明知知情而作假的地政士你覺得一年半才三位???
內政部不是笨蛋啦!!!

你想想一年半更正至少上百起,為什麼只罰三位???

用屁股想就知道,
內政部是由區分"知情"而錯誤申報的地政士和"不知情"而錯誤申報的地政士,
根本不用狗屁立委來假正義,假關心!!!

就好像當初立法為了民代貪汙除罪法,
而假裝說是為了教授、醫生除罪法,
這是還有一堆自以為是的聰民說不要當愚民啊!!!
其實是被政客賣了也不知啊...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實價登錄實施一年半以來,已累積逾六十萬件交易案例,多數業者都遵守法規、登載詳細,但仍有不少錯誤刊登案例,不少錯誤刊登者透過陳述意見後修正補登,並沒有被罰款。她說,只有"三個人"因為"惡意刊登"不實資訊而被罰款,真正被罰款的地政士數量不多。

全文網址: 藍綠聯手通過修法 實價登錄變虛價 | 實價登錄變虛價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428805.shtml#ixzz2qY65VX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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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從早期一開始...咱們的爛政府就已打定主意跟目標了..
財團是不能得罪的,不然沒政治獻金可拿..但政府的滿意度又爛的要死,
所以唯一的辦法就是.."只想贏名聲,不想贏民生"..
這句話大伙懂嗎?供大家..共勉之..
恩?22k立委嗎?

請問年終可以全刪了嗎?

包租公的天下要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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